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分类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其中,“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可以将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转移。单位或个人之间的人民币转账结算离不开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根据需要在营业执照注册地之外的地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原则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单位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日常结算,不能多头开立基本银行账户。
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原则。单位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账户,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的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守法合规原则。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纪守法,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税漏税、套取现金、逃避债务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4.存款信息保密原则。银行必须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对单位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其他单位或个人查询。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循存款人自主原则。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如下:
1.填制开户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户申请书”上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应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存款人应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户申请书”,并由其签章。
2.银行对开设结算账户的审查与备案。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1)核准。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以上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由报送银行转送开户申请人。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账户的行政许可证,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开户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由申请人保管,副本由开户银行留存。开户许可证记载了开户许可证的编号、开户核准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核准日期、存款人名称、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开户银行名称、账户性质、账号等内容。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许可证还应注明有效期。
(2)备案。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核发开户登记证,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3.银行在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但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4.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银行对开立账户申请书及其相关证明材料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名称,与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依法可使用简称的单位存款账户、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等特殊情况除外。
6.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了变化。根据账户管理的要求,存款人下列账户资料变更后,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1.存款人的账户名称。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地址、邮编、电话等其他开户资料。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单位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
(2)单位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3)单位因搬迁地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有以上第(1)、(2)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存款人因第(1)、(2)项情形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银行得知存款人有第(1)、(2)项情形的,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四、基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1)企业法人;(2)非法人企业;(3)机关、事业单位;(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5)社会团体;(6)民办非企业组织;(7)异地常设机构;(8)外国驻华机构;(9)个体工商户;(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12)其他组织。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及其管理
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存款人通过基本存款账户提取和使用现金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
(三)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以下有关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异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上述存款人如果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四)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
存款人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即可开立该账户。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印鉴卡片上填写的户名必须与单位名称一致,同时要加盖开户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或财务机构负责人、出纳人员三枚图章。它是单位与银行事先约定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付款依据,银行在为单位办理结算业务时,凭开户单位在印鉴卡片上预留的印鉴审核支付凭证的真伪。如果支付凭证上加盖的印章与预留的印鉴不符,银行就可以拒绝办理付款业务,以保障开户单位款项的安全。
五、一般存款账户
(一)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三)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提交如下有关证明文件:
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2.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四)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程序
存款人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上述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即可开立该账户。
六、专用存款账户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及其管理
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经费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银行应按照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加强监督,不得办理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
5.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账户,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账户。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6.对于合法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均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三)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并提交如下有关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设立和使用
1.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财政部门同意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后通知代理银行。
2.代理银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并将所开设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由财政部门统一通知一级预算单位。
3.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印鉴卡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及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4.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5.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和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七、临时存款账户
(一)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及其管理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设立临时机构,例如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组、摄制组等。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例如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等。
3.注册验资。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三)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以下有关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第2、3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四)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程序
存款人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上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即可开立该账户。
八、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有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及其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工资、奖金收入;(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5)个人贷款转存;(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7)继承、赠与款项;(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9)纳税退还;(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11)其他合法款项。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1)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2)奖励证明;(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5)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6)借款合同;(7)保险公司的证明;(8)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9)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或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应出具上述第(1)项至第(10)项中规定的有关收款依据。
(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要求
需要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自然人,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以下有关证明文件:
(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四)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存款人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上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即可开立该账户。
九、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一)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三)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要求
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1)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2)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3)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其中,第(2)、(3)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在住所地开立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四)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存款人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上述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即可开立该账户。
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按照有关规定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与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银行应按规定与存款人核对账务。
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其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存款人不得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不得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不得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违反规定支取现金,不得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和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应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十一、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罚则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第四条:对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银行、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可根据其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分别或合并给予下列处罚:(1)计扣赔偿金或赔款;(2)罚息;(3)罚款;(4)没收非法所得;(5)警告;(6)通报批评;(7)停止使用有关的结算方式;(8)停止办理部分直至全部结算业务。具体处罚区别存款人与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分别有以下规定。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处罚
1.单位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责令其限期撤销账户,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2.单位出租、转让账户,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账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
3.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4.存款人签发空头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对屡次签发的,应根据情节同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5.收款单位对同一付款单位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银行应暂停其向该付款单位办理托收;付款单位违反规定无理拒付,对其处以2000~5000元罚款,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6.付款单位到期无款支付,逾期不退回托收承付有关单证的,按照应付的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罚款,并暂停其向外办理结算业务。付款人对托收承付逾期付款的,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扣赔偿金。
(二)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处罚
1.银行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以及强拉单位开户的,要限期撤销,并对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2.银行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支付现金或为单位开立、撤销账户之日起7日内未向人民银行申报的,对其处以2000~5000元罚款。
3.人民银行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银行对其处以2000~5000元罚款。
4.银行因工作差错,发生结算延误,按存(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要立即纠正,并按延压的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付赔偿金;因错付发生冒领,造成资金损失的,负责资金赔偿。
5.银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任意压票、退票,截留、挪用结算资金,按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罚款。
6.银行违反规定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和有款不扣拖延付款,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的,除按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替付款单位承担赔偿金外,要对其处以2000~5000元罚款。
7.银行签发空头银行汇票、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要负责追回垫付的资金,并按垫付的金额对其处以每天1‰罚款。
8.银行采取欺骗手段,向外签发未办汇款的回单、帮助客户骗取银行承兑汇票或套取银行贴现资金的,对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9.银行未按规定通过人民银行办理大额转汇、清算大额银行汇票资金或将大额汇划款项和银行汇票化整为零的,对其处以每笔2000~5000元罚款。
10.银行签发50万元以上的银行汇票,未及时向人民银行移存资金的,按延误天数和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的罚款;三次以上未及时移存资金的,对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应停止其向外签发银行汇票。汇票解讫划回签发地人民银行后,签发行仍未移存资金的,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罚款。
11.银行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的,要限期纠正,并对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