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中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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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对症功效

一、含义

对症功效是针对疾病过程中某些症状或体征发挥治疗作用的功效。

二、确定依据

“症”是疾病的单个症状或体征,是构成疾病临床表现的最基本单位。症是疾病的现象,而不是病变的本质。凡能针对“症”发挥治疗作用的,即为对症功效。如止痛、止血、止咳、止呕等,分别是针对疼痛、出血、咳嗽、呕吐等发挥治疗作用的对症功效。

三、临床意义

1.对症功效针对患者某一自觉症状或临床体征,具有作用强、疗效好的特征 如延胡索止痛,“专治一身上下诸痛,用之中的,妙不可言”(《本草纲目》)。生姜止呕,“凡呕吐者多食生姜,此是呕家圣药”(《千金要方》)。三七止血,“无论上、中、下之血,凡有外越者,一味独用亦效”(《本草新编》)。大凡疼痛、呕吐、出血的病症,皆可相机选用延胡索、生姜和三七等,体现了对症功效的特色和优势。

2.对症功效多是由对证功效衍化、派生出来的功效 又称衍生功能,或间接功能。一般而言,对症功效多从属于对证功效,通常将对证功效与对症功效组合成复合功效,构成因果关系。如木香行气止痛,用于胃肠气滞(证)之脘腹疼痛(症)。其中“行气”是对证功效,主要针对胃肠气滞(证),侧重于解决病变的本质问题;“止痛”是对症功效,主要针对脘腹疼痛(症),偏于解除疾病当前阶段比较突出的表象问题。因为木香能行胃肠之滞气,所以能收到控制脘腹疼痛的效果。也就是说,木香止痛效用的发挥必须以“行气”为前提和基础。否则,木香的止痛就失之过泛,缺乏针对性。

3.对症功效是对对证功效的补充和完善 对症功效重点反映对证功效的治疗效果,使对证功效的运用范围更加明确,临床运用的针对性更强。如茯苓、木通、地耳草均能利湿(水),均可用治水湿为患的病证。但由于对症功效的限制,其治疗效果是不一样的。茯苓利水,长于消肿,故多用于水肿、小便不利;木通利水,长于通淋,故多用于淋证;地耳草利湿,长于退黄,故多用于治黄疸。对症功效与对证功效的关系密切,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对证功效侧重于治本,对症功效侧重于治标;对证功效揭示药物的应用范围,对症功效明确药物的治疗目的。若单纯用对证功效指导临床用药,则过于笼统;仅凭对症功效指导临床用药,则过于片面,必须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全面、正确地指导临床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