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中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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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病功效

一、含义

对病功效就是针对中医的“病”发挥治疗作用的功效。

二、确定依据

“病”是对疾病全过程的特点与规律所作出的概括,代表着该病种的基本矛盾。凡能针对“病”发挥治疗作用的,就认定其为对病功效。如截疟、透疹、蚀疣等,分别是针对疟疾、麻疹、寻常疣发挥治疗作用的对病功效。

三、临床意义

1.对病功效的运用体现了中医辨病施治的特色 任何一种疾病在其病变过程中,可以千变万化,但其基本矛盾贯穿于疾病的始终。只有抓住疾病的基本矛盾,选择有针对性的药物进行对病治疗,方能收到较好疗效。《医学源流论》指出,“欲治病者,必先识病之名……一病必有主方,一病必有主药”。如鱼腥草善于清热消痈排脓,为治肺痈之首选;蒲公英长于清热解毒通乳,为治乳痈之常用。对病功效的认定,为辨病用药提供了依据。

2.辨病与辨证相结合,对病功效与对证功效相机为用 多数疾病在漫长的病变过程中,可以表现为不同病理状态(即证候)。病与证既有区别,又密切相关。《药治通义》指出,“然病虽一,而其证不均,倘啻云治某病,则浅学无所下手”。因此,临床用药既要辨病,又要识证。病、证兼顾,方臻全面。如茵陈为治黄疸之要药,无论阴黄、阳黄均为首选。如湿热熏蒸之阳黄,可对证选用大黄、栀子,共奏清热利湿退黄之效;寒湿郁滞之阴黄,可对证选用附子、干姜,合为温阳利湿退黄之剂。但“总以茵陈为君,随佐使之寒热,而理黄症之阴阳也”(《本草通玄》)。体现了中医辨病与辨证施治的特色。

3.对病功效的认定不够规范,临床运用具有一定局限性 由于中医对“病”的概念比较模糊,常常病证不分,或以症代病。如“痹”本来就是一个病名,而书中多称痹证;“咳嗽”本来就是一个症状,而多作病名看待。因此,中药对病功效的认定常常与对证功效、对症功效相混淆,对临床辨病用药的指导性有待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