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商业存在的特征及其全球发展概况
一、商业存在及其他三种提供模式间的正向联系
与货物贸易只具有跨境交付一种提供模式不同,服务贸易具有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提供模式。多种服务贸易提供模式的存在为服务贸易政策的制定提供了较大空间,但由于四种提供模式之间会产生交互作用,这同时给服务贸易政策的制定带来了困难。因此,在服务贸易开放过程中,如果政府只针对其中一种服务贸易提供模式采取开放(或限制)措施的话,极有可能对其他服务贸易提供模式产生影响。
例如,对于海外教育服务而言,如果政府限制外国教育机构在本国设立(模式三),就可能会促使消费者更倾向于通过另外的提供模式来实现教育的目的,如到国外进行留学(模式二)或者通过网络远程学习(模式一)。又如,通用电气公司(GE)在美国、印度及中国三个国家进行投资建立研发机构(模式三),而分布在这三个研发机构的2000多名研发人员则各自承担着通用电气公司的研发外包服务(模式一)。
另一方面,商业存在提供模式与跨境交付提供模式也存在着替代效应,如亚马逊(Amazon)与淘宝(Taobao)公司所提供的电子商务服务(模式一)替代了在各国建立分销机构的必要(模式三)。很明显,当代快速的技术进步已使服务贸易提供模式之间的这种相互作用大大增强,因此,在服务贸易提供模式发生交互影响的前提下,政府应当以动态的角度来进行服务贸易政策的设计,如果政府对某个服务行业的开放(或保护)只考虑到其中的一种提供模式,而忽略了其他提供模式的影响,那么政策的实施结果将会是无效的或者是不可预知的。
在很多情况之下,服务贸易提供模式之间是正向链接的。例如,一个公司选择在外国建立一个分支机构,如果外国分支机构和总部之间人员可以相互流动的话,那么,会促进外国分支机构提供服务的效率。另外,目前公司内服务贸易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如位于外国1的一分支机构(或总部)专业从事研究服务,而位于外国2的另一分支机构(或总部)专业从事会计服务,两个公司进行彼此的服务交易后,会增加跨国公司总体的收益与效率。
总体而言,服务贸易提供模式之间的正向链接通常采取以下形式。
1.服务贸易提供模式之间的促进性
服务贸易提供模式之间的促进性,即服务通过其中一种提供模式实现跨境交易时,有利于通过其他的提供模式实现交易。这方面的例子如:
(1)商业存在(提供模式三)促进跨境交付(提供模式一)。服务外包(提供模式一)的迅速发展是通过跨国公司在海外建立大量的分支机构(提供模式三)来实现的。例如,由于很多外国公司,如GE、IBM、汇丰银行(HSBC)通过在印度进行投资,建立了大量的设计与研发中心,这样使得这些中心通过跨境交付方式把该服务出口到母国,最终使得印度在服务外包上发展迅速。
(2)商业存在(提供模式三)和跨境交付(提供模式四)之间相互促进。海外服务子公司的建立(提供模式三)有利于双边专业服务人员的流动,如法律、医疗、会计、审计等服务;另一方面,专业服务人员的跨国界流动(提供模式四)也有利于海外服务子公司在当地进行服务的提供(提供模式三),即两种模式间存在着相互促进性。
上述服务贸易提供模式之间的促进性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之间的影响是同时发生的;而后者是依次发生的,一种提供模式的发生会导致另一种提供模式的发生。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服务贸易提供模式之间存在正向链接的情况下,对其中一种提供模式实施限制的政策会影响其他服务提供模式实现服务贸易的质量与贸易成本。因此,完全有效的服务贸易自由化需要对所有服务贸易提供模式完全开放。
2.服务贸易提供模式之间的互补性
服务贸易提供模式之间的互补性,即一种或多种提供模式同时实现服务的跨境交易。这方面的例子如:
跨境交付(提供模式一)与自然人流动(提供模式四)之间的互补性。如对于海外分支机构而言(提供模式一),为了熟悉当地顾客的需求及对当地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公司往往会派遣一支管理与技术人员队伍到达顾客所在地(提供模式四)。而随着服务外包的个性化需求和服务复杂性的增加,上述两种提供模式的互补性会越来越强。因此,对公司而言,一个服务外包工程是需要同时考虑多种相关的服务提供模式的。
二、商业存在及其他三种提供模式的统计现状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未能按照服务贸易四种提供模式来进行分类统计。总体而言,绝大多数跨境交付及境外消费数据都可对国际收支平衡表上相对应的服务项目进行加总,大致反映这两种提供模式的贸易发展情况,但是对于商业存在与自然人流动的统计数据,则较难进行衡量。虽然存在全面度量服务贸易的参考框架,如2002年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机构服务工作组编写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在统计内容上,目前也有居民与非居民间的服务交易统计(见BPM5)以及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FATS);另外也提供了几种相关的服务分类标准的转换,如扩大的国际收支分型(EBOPS, IMF)、中心产品分类(CPC, UN)、服务贸易总协定分类(GNS/W/120表,GATS, WTO)等,但因各国现有的服务贸易统计口径、制度与数据不够全面和科学,在全球层面尚缺乏系统的对外国分支机构生产和销售的服务贸易统计(FATS)。
2008年末,IMF公布了第6版国际收支统计手册草稿《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以下简称BPM6),与第5版国际收支手册(以下简称BPM5)相比,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有一些新的结构调整。这些调整包括:①BPM6明确了制造服务的概念,对于没有发生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贸易,均列入服务贸易。加工贸易被定义为不涉及所有权转移的贸易,从货物贸易统计项下转移到服务贸易统计下。这意味着BPM6一旦实施,中国加工贸易中的来料加工贸易将不再属于货物贸易统计,改为隶属于服务贸易统计;而中国加工贸易中的进料加工,由于发生了所有权转移,仍隶属于货物贸易统计。②BPM6将维修货物从货物贸易统计转移到服务贸易统计。③对于转口贸易统计,BPM5将其归在服务贸易统计中,而新版的BPM6认为转口贸易发生了货物所有权转移,因此将转口贸易列入货物贸易统计。④BPM6将保险服务扩展为保险和养老服务。⑤BPM6将特许与许可证费改为知识产权使用费。⑥BPM6将通信服务、计算机信息服务两项合并为一项,统称通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BPM6与BPM5相比在服务贸易统计结构上做了改进,但是依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统计数据与服务贸易模式不匹配的问题。
Francois等人(2008)在仔细分析了包括IMF、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欧盟统计局(Eurostat)以及奥地利中央银行(OENB)在内的能提供各种服务贸易数据的主要数据库之后,总结了GATS各种服务供应模式的数据来源及测量的可行性,指出在当前国际服务贸易数据统计中,以国际收支平衡表为基础的数据有很大改进空间。
从表2-2我们可以看到,通过模式一的服务贸易交易额比重变化不大,而通过模式四交易所占比重至今依然很小(Deardorff & Stern,2005)。
表2-2 按服务提供模式统计的世界服务贸易量
目前以服务贸易四种提供模式进行分类统计的方法未能得到真正广泛的实施,因此,造成了以下结果:①服务贸易流量和规模被严重低估;②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的统计支离破碎;③不利于进行跨国或跨地区的比较;④在制定服务贸易政策和进行谈判时缺乏实用性,甚至产生误导。因此,近年来各国对服务贸易统计工作进行了较多的关注。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经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国际收支统计指导方面的多年努力,各国国际收支平衡(BOP)项下的服务贸易统计已经具备比较好的基础,目前已有140多个国家(地区)定期向国际组织报告国际收支项下的服务贸易统计数据。但FATS统计却是一项新事物,因此有必要对目前全球FATS统计的现状进行阐述。
三、中国金融业商业存在模式的发展
据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服务的提供方式,金融服务贸易分为跨境交付、商业存在、境外消费和自然人移动四种方式。商业存在是外国金融服务提供商在东道国境内通过设立代表处、分支机构以及子公司的方式提供金融服务的贸易方式。
(一)外资金融业在华商业存在概况
根据中国银监会2014年年报,截至2014年年底,15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华设立了38家外商独资银行(下设分行296家)、2家合资银行(下设分行3家)和1家外商独资财务公司;26个国家和地区的66家外国银行,在华设立了97家分行;另有47个国家和地区的158家银行,在华设立了182家代表处。截至2014年年底,在华外资银行资产总额27920.88亿元,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1.62%;负债合计24831.79亿元,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负债的1.55%。
证券机构方面,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共有11家外资参股类证券公司,46家外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3家外资参股的期货公司,127家境外证券类机构在华设置了代表处。
保险机构方面,截至2014年年底,共有15个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了56家外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机构在华设立代表处140家。2014年,外资保险公司总资产6646.7亿元,占保险业总资产的6.5%。从就业人数来说,2014年外资保险公司的职工人数为44109人,占当年保险系统职工总数的4.9%。
(二)中资金融机构在国外商业存在概况
2014年,我国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鼓励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走出去战略,增强国际竞争力”。这实际上就是在鼓励商业存在形式的金融服务出口。
在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国金融机构也积极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全球设立自己的商业存在以拓宽自己的业务领域。根据中国银监会2014年年报,截至2014年年底,20家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海外53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1200多家分支机构,总资产1.5万亿美元。
其他金融机构方面,“走出去”战略最早的表现大多是在中国香港特区设立分支机构,截至2014年年底,内地有23家证券公司、6家期货公司、22家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特区设立分支机构。而最早实施国际化投行战略的中金公司,目前已形成覆盖中国内地及香港特区、纽约、伦敦、新加坡的全球化网络,在全球设立了23家分支机构。近几年来,内地的多家证券公司更是通过合资成立证券公司或海外并购等方式加速了其全球化布局。
保险机构方面,截至2014年年底,共有12家内地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了32家营业机构,其中包括10家资产管理公司。共有4家内地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了7家代表处。
近年来,从投资规模量上看,我国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额比吸引的直接投资额规模更大。但对外直接投资额并不稳定,波动强。相比而言,虽然同时期我国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额也存在波动,但并不剧烈,而且持续增长的趋势十分显著。随着我国市场准入限制的逐步取消,在华设立商业存在提供金融服务的外国金融机构必将越来越多。
(三)金融服务商业存在发展动因
进入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大都来自发达国家或地区,由于具有管理优势、创新优势、人力资本优势和规模经济优势等,必然会积极向外扩张。而中国由于经济贸易的迅猛发展,金融需求不断增加,市场潜力巨大,自然成为发达国家金融服务企业设立商业存在的目的地。
而我国商业存在形式金融服务出口的动因,可能有跟随客户、战略利益和人民币国际化推动等。
一是跟随客户的动因。中资金融机构通过在国外设立商业存在形式提供金融服务最主要的动因是为了跟随本国的客户。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通过“走出去”战略进行跨国经营,实现企业的整体发展目标。在这个过程中,金融服务企业也通过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跟随中国的跨国企业走出国门,将境内的优势向境外延伸。
从地区角度来分析,除了个别年份,中国内地对中国香港特区的直接投资净额和存量一直都占到中国内地对外直接投资净额和存量的一半以上。根据《2013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中国内地在香港特区设立的直接投资企业达7000多家,占境外企业总数的28.2%,是中国内地设立境外企业最多、投资最活跃的地区。与此相对应,2013年,我国内地金融业对香港特区的投资为126.77亿美元,占同年我国内地金融业对外投资净额151.05亿美元的83.9%,也就是说,在内地企业向香港特区加大投资的同时,金融机构也在大规模地向香港特区投资。这其中缘由,除了有香港特区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便于开展业务的考虑,更重要的因素应该就是为了跟随客户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二是战略利益的动因。中国的金融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建立自己的商业存在形式,除了跟随客户提供服务的动因之外,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因为经济因素,而是为了获取一定的战略利益。战略利益可以体现在先进经营理念的学习、国际化人才的培养、国际化经营经验的积累、管理水平的提升等方面。首先,无论在境外设立何种商业存在形式,均可以使中国内地的金融企业实际接触和融入当地的经济氛围中,可以近距离地了解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态势以及当地甚至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动态和变化趋势。其次,设立商业存在形式进行经营,有助于企业国际化、专业化金融人才的培养。随着经济贸易的迅猛发展,中国内地的金融企业急需有国际化视野又精通相关业务的高层次金融人才。为了满足自己的用人需求,以往金融企业只能通过优厚条件来吸引具有国际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金融人才,而现在,拥有了境外的商业存在形式之后,金融企业可以将自有员工派驻到境外工作,通过具体的实践来培养出自己的国际化人才。另外,通过设立商业存在形式,中国内地的金融企业还可以积累国际化经营的经验。最后,中国内地的金融企业通过设立商业存在,增加了对国际市场的熟悉度,学习到了先进的金融和管理理念,培养出了既熟悉企业具体情况又具有国际化经营经验的高层次金融人才,进而使企业整体的管理水平也得以提升。这样的金融企业必定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三是人民币国际化的动因。自2009年中国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以来,人民币国际化已经取得显著进展。2015年11月30日,IMF正式宣布将人民币纳入SDR。这意味着人民币的影响力获得了各方认可。同时,根据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的报告,2015年11月人民币在全球支付中的占比升至2.28%,稳居第五位。一般而言,来自国际货币发行国的金融机构将比其他竞争者更具有先天的优势,在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中也是如此。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以人民币计价流通的金融产品会逐渐在市场上增加,境外机构或居民对人民币计价产品的需求也会越来越多,同时建设人民币离岸市场、完善人民币境外清算网络等,均需金融企业介入其中,而来自内地的金融企业在从事人民币相关业务时,具有先天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