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篇
问题001·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问题002·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了合法的借款合同,但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在多长期限内偿还借款?
答: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故依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原告可以催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
问题003·2017年8月6日,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甲向乙公司投资2000万元,共同开发矿山项目。后来,因为情况发生变化,甲又与乙公司签订《协议书》,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解除《合作开发协议》。《协议书》中约定乙公司认可甲的投资款转化为乙公司向甲的借款,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甲与乙公司之间是否已经形成借贷法律关系?
答:甲与乙公司于2017年8月6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系合作开发合同关系。后来,双方签订《协议书》,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解除《合作开发协议》。至此,甲与乙公司已协商一致解除双方合作开发合同关系。同时,《协议书》中约定乙公司认可甲的投资款转化为乙公司向甲的借款,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协议书》系甲与乙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乙公司自愿将甲的投资款转化为借款,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其与甲之间已经形成借贷法律关系。
问题004·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签订借款协议,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答: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签订借款协议,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在偿还借款后,可向实际借款人追偿,双方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另案处理。
问题005·出借人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已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借款人并未拒绝接受,该《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答:出借人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已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借款人并未拒绝接受。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该《借款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问题006·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如何?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理村集体财产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但是,该规定是为了对村委会的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规定。该条也没有明确规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借款合同无效。因此,除非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四条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
问题007·民间借贷合同上借款人加盖的公章不是工商备案章,是否有效?
答:虽然民间借贷合同上的公章未进行工商备案,但是如果能证明是借款人实际使用的公章,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问题008·债权人向建设工程项目承包人提供借款,用于工程建设,因债务人未能如期还款,债权人持加盖有建设公司工程项目部财务专用章的借条起诉,建设公司一定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答:债权人向建设工程项目承包人提供借款,用于工程建设,后债权人持加盖有建设公司工程项目部财务专用章的借条起诉。对于债权人要求建设公司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综合审查借条中的记载、借款时声称的借款用途以及债权人出借款项的内心信赖和客观注意情况,不能仅因借条上加盖有建设公司工程项目部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即认定由建设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009·借款合同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及行政规章,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答:借款合同违反行政规章及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不应支持。
问题010·因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借贷双方并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如何确定该案件的管辖法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被告并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本案又系因被告未支付借款而产生争议,该争议标的的内容为给付货币,故本案应当以接收货币的原告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011·出借款项并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答:出借款项并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对于借款人的认定应依据借条出具、账户提供、用款还款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虽然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但借条和转款账户的出具主体均是名义借款人,故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义务。名义借款人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依法向实际借款人进行追偿。
问题012·双方当事人签订了《酒店使用权出让和委托经营合同》,但从合同约定的内容看,其法律属性与《合同法》上规定的借款合同最为接近,是否可以参照适用现行立法中关于借款合同的相应规定?
答: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虽然是《酒店使用权出让和委托经营合同》等其他合同,但从合同约定的内容看,其法律属性与《合同法》上规定的借款合同最为接近,故可以参照适用现行立法中关于借款合同的相应规定。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约定,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亦应确认其效力。
问题013·名为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当事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答: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有必要对债务发生的原因进行审查。对于以借贷为名实为包养引发的债务纠纷,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对于表面上是借贷或附条件的赠与协议,但其约定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的条件,且情人关系存续与否直接影响款项是否返还的,应认定为名义上的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该协议违背善良风俗,违反社会公德和婚姻伦理秩序,在效力上应予以否定。当事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是这种财产关系依附于包养关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只是表象,实质是双方当事人用金钱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有损社会公序良俗,应予禁止。从这一意义上而言,原告起诉要求保护的财产权并非正常的民事权益,不应受法律保护。
问题014·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能否获得人民法院支持?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015·法定代表人签字伪造或越权行为,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答:合同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当事人不能以法定代表人签字系伪造或内部越权行为而否定对外所签协议效力。
问题016·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署的《借款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中均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后,过错方应承担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调查费等;保证人在债权人出具的《担保函》中亦明确承诺保证责任范围包括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债权人在庭审期间向法庭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向其出具的代理费发票,保证人关于律师代理费因没有转款凭证而没有真实发生,保证人的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答:在上述协议均有效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债权人在庭审期间向法庭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向其出具的代理费发票,足以证明律师代理费已经实际发生,保证人关于律师代理费因没有转款凭证而没有真实发生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问题017·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之间为了融资,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均欠缺真实的买卖意思表示,该购销合同效力如何?
答:因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之间所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均欠缺真实的买卖意思表示,属于当事人共同而为的虚伪意思表示,故均应认定为无效。
问题018·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人乙与出借人甲于2017年12月14日签订的《民间借款合同》第一条约定,借款人乙向出借人甲借款人民币1400万元,于收到出借人甲该笔借款的同时向出借人甲出具借据。同日,借款人乙向出借人甲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出借人甲现金壹仟肆佰万元整,借期六个月(1400万元)”。该借条加盖借款人乙公章,并由借款人乙之时任法定代表人丙在经手人处签字。出借人甲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借款人乙在诉讼过程中对于该借条本身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主张借款的实际数额是1000万元,400万元为半年的利息,系出借人甲为规避法律而将利息写入本金。借款人乙主张出借人甲将1400万元借款交付借款人乙缺乏证据证明,借款人乙的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答:出借人甲作为出借人,应当对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和履行承担举证责任,其提供《民间借款合同》、借款人乙出具的借条以及汇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已将借款交付借款人乙,根据双方《民间借款合同》第一条的约定,借款人乙出具的借条即为借款人乙认可出借人甲向其交付借款的主要证据,该借条内容明确、加盖借款单位借款人乙公章并由该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丙签字,不存在涂改等形式瑕疵,其内容、借款数额和期限与《民间借款合同》的约定相互印证,出借人甲依据合同和借条主张权利,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并无不当。借款人乙的主张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问题019·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020·小额贷款公司超额放贷,是否影响借款合同效力?
答:小额贷款公司可依法发放贷款并收取利息,尽管放贷额度可能违反相关政策的规定,但并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问题021·民间借贷纠纷,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问题022·原、被告之间签订《投资协议书》,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向法院起诉,被告主张属于投资纠纷并非借贷,属于合同纠纷。虽然《投资协议书》从标题到结尾的文字表述都是投资,但协议约定,原告的投资采用固定回报方式,与被告自身的盈利状况无关。至于“固定回报”的具体内容则是该协议约定为被告承诺给予原告2亿元的回报,回报给付方式为,在原告资金到位后,前三年分六期并按每一期期限6个月的频率等额给付合计1.8亿元(即每半年固定给付3000万元)。原、被告之间的案由属于合同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
答:《投资协议书》中关于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的约定确与投资性质不符。由上述约定可知,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已确认原告将案涉投资款给付被告后,不管原告投资项目的盈利状况如何,被告都必须按约定如期向原告给付3000万元固定回报。可见,原告对被告投资项目并非共享收益。另外,《投资协议书》中并未约定,如被告因投资案涉项目造成亏损,原告应分担该损失。因此,原、被告之间的案由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问题023·借贷双方口头约定的借款合同有效吗?自何时生效?
答:口头约定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该合同自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产生法律效力。
问题024·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借款人与其妻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方在娘家帮男方借款柒万元,男方承诺一年内还款伍万元,另贰万元由女方承担”,借款人要求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认定本案借款为有期限借贷,能够获得人民法院支持吗?
答:借款人与其妻子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并非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关于还款期限的约定,因此借款人要求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认定本案借款为有期限借贷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问题025·借款人借款后,用曾用名(户口登记簿有此名,不是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出具借条,但是在借条上留下的身份证号码与其身份证号码一致,借款人是否应负还款责任?
答:身份证号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尽管借款人用曾用名签署借条,但其户口簿上曾用名的身份证号与其身份证上所显示的身份证号一致,因此认定二者系同一人,民间借贷合同生效,借款人应按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
问题026·借款金额是以借款合同约定的为准还是以债务人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为准?
答:借款金额应以债务人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为准。
问题027·借款合同约定,如债务人违约,需向债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之和能够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最高限额是多少?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年利息不得超过24%的规定,违约金之和超过民间借贷年利息24%将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
问题028·借款合同关于追究债务人违约责任,可以约定由债务人承担哪些费用?
答:违约责任可以约定:如果债务人不能依照协议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税金、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交通费、调查费及其他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问题029·借款合同中,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债权人如何主张权利?
答: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债权人可以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问题030·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被企业法定代表人使用,出借人可否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问题031·某公司作为借款合同的借款方甲方,在借款合同甲方签字盖章处盖章,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在借款合同甲方签字盖章处和借据借款人处签字,谁是借款人?
答:根据借款合同,甲方为某公司,该公司在借款合同甲方签字盖章处盖章,因此可以认定借款人为该公司。虽然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在借款合同甲方签字盖章处和借据借款人处签字,在借款合同已载明甲方为该公司且在借款合同落款处盖有公司公章的情况下,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行为应属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
问题03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何时开始生效?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问题033·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借款,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吗?
答: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及时还款,出借人行使债权的不安抗辩权,要求借款人归还全部借款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问题034·被告辩称涉案《还款协议》及借条是其在被原告逼迫状态下写的,其主张会被人民法院采信吗?
答:如果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其主张不会被人民法院所采信。
问题035·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借款人的主张既与原告出借人提交的借据、转账记录相悖,又与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意见矛盾,被告的主张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吗?
答:被告的主张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问题036·原告出借人提供的借据上加盖的印章与被告的公章不相一致,原告出借人要求被告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能够获得人民法院支持吗?
答: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问题037·只是在借据的“经手人”处签名,需要承担清偿债务责任吗?
答:“经手人”并非保证人,不需要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问题038·甲公司因遭遇山体滑坡导致无法生产,为早日恢复生产向乙借款300万元,借贷协议签订当日乙向甲公司汇款300万元,请问甲乙之间的借贷协议是否有效?
答:甲公司因遭遇山体滑坡导致无法生产,为早日恢复生产向乙借款300万元,乙为支持甲公司便对其借款300万元,此借款具有时间性、应急性、特定性、扶持性,本案借款并不是单纯的民间借贷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本案《借款协议》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问题039·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是否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答: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1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本批复规定:“出借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款通知单,借款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批复实际上确认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借款人在出借人催款通知单签章的法律,即认为借款人的签章行为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问题040·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可否将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041·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又提出合理异议的,人民法院将如何审理?
答:关于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案件,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又提出合理异议的,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承担相应后果。法院应当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问题042·甲乙双方达成借款协议,甲支付借款,乙出具收据并签名按指模。乙在一个小时以后又将该笔借款借给丙急用。借款到期后,甲要求乙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乙认为这笔借款实际被丙使用,应由丙偿还,乙的主张能够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吗?
答:甲持有的是由乙出具的借据,可以证明乙向甲借款的事实,该借款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乙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即使如乙所称该借款转借丙使用,只是在乙与丙之间产生新的借贷关系,乙的主张不会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问题043·甲乙达成借款协议,乙将借款转入甲的银行账户,因甲在外地出差,甲委托丙向乙出具借条,请问谁是实际借款人?
答:甲是实际借款人。
问题044·甲乙达成借款协议,甲将借款支付给乙,乙出具借据。其后不久,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甲向丙出具《债权转让书》,并且甲将此事书面通知了乙。借款到期后,丙要求乙偿还本金及利息,遭到乙的拒绝,请问丙可以向乙主张债权吗?
答: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丙依法有权依据《债权转让书》向乙主张权利。
问题045·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出借人已经交付借款,借款人在签署《借款合同》及《委托合同》时办理了公证,其后又办理了房产抵押手续。其后借款人违约,未能按时还款付息。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借款人答辩称未收到相应借款,当初只是签署一张空白纸条交于出借人,请问被告借款人的主张会得到人民法院的采信吗?
答: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借款人在签署《借款合同》及《委托合同》时办理了公证,其后又办理了房产抵押手续,现称未收到相应借款,且自述签署一张空白纸条交于出借人,不符合常理,人民法院不应采信借款人的主张。
问题046·自然人甲、乙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丙公司在借款合同借款人处盖其工程项目部的章。后来乙未能按期还款,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与丙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丙公司主张是乙偷盖的公章,丙公司不应担责。丙公司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答:如果公章系被告乙偷盖,则被告丙公司应当对其管理公章不善的行为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然后由其向相关责任人追偿。被告乙应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而被告丙公司在借条借款人处盖其工程项目部的章,应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问题047·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两份无关联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以没有履行出借款项义务的合同主张权利的,能否获得人民法院支持?
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民间借贷虽然不同于银行借贷,但它们都是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有些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当事人提供不出已经履行出借款项义务的证据,无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
问题048·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发生借款合同纠纷,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其主张能否获得人民法院支持?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049·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7)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8)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9)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10)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问题050·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没有履行将所借款项交付借款人的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答: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没有履行将所借款项交付借款人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问题05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有效?
答:属于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