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6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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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据 篇

问题052·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内容为:“今欠到张XX合伙做生意,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元)2016年10月20日”。该欠据没有署名,欠条的背面是被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该证据能否被人民法院采纳?

答:因为该证据没有签名,证据的形式及内容不完整,因无其他证据佐证,故不能认定此款就为被告所欠,且该欠据中有“合伙做生意”字样,说明此款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因此,该证据不能被人民法院采纳。

问题053·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当庭举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原件一张,被告未到庭,这份证据是否会被人民法院采信?

答: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当庭举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原件一张,欠条原件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同本案具有关联,被告未到庭质证和抗辩,属放弃权利,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采信。

问题054·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如何进行证据认定?

答: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认定,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形式有瑕疵的书面借款凭证,出借人应对交付款项给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并应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还应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大小、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问题055·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一份欠条,被告主张此欠条系伪造,经某鉴定中心鉴定,该欠条有加热痕迹和溶液浸湿后遗留痕迹,纸张理化性状异常,应为异常保存状况所致,失去了形成时间鉴定条件,因此不能确定形成时间。原告对其提供的证明双方借款法律关系的欠条存在异常情况没有合理的解释,且欠条所称欠款数额也与该日期之前转账支票载明的款项数额无法对应。这份证据能否得到人民法院采信?

答:原告提供的这份证据真实性存疑,将不予采信。

问题056·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其子乙和乙的前妻丙,要求乙和丙共同偿还被告乙、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50万元,被告乙对债权的真实性全部认可,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一份关于向甲借款的事实经过陈述。被告丙拒绝承担还款责任。被告乙、丙两人尚有因离婚财产分割引起的其他纠纷在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乙对本案事实全面认可的陈述证明效力如何,能否单独作为被告丙承担还款责任的证据?

答:被告乙虽然对债权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因其与原告甲系父子关系,而其与被告丙已经离婚,两人尚有因离婚财产分割引起的其他纠纷在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其与被告丙事实上处于利益对立的状态,因此,其对本案事实全面认可的陈述证明效力较低,不能单独作为要求被告丙承担还款责任的证据。

问题057·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一份借条,以及原告雇员的证言,原告雇员证言的证明效力如何?

答: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其雇员的证言,欲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由于该证人与原告存在雇佣关系,所以其证言证明效力较低。

问题058·借条、收条、借款协议等书面直接证据是认定借贷关系发生的唯一依据吗?

答:借条、收条、借款协议等书面直接证据并非认定借贷关系发生的唯一依据。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只要能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借贷事实发生的,都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问题059·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只是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视频证据,视频中被告虽没有否认向原告借款5万元,但也始终未认可该5万元系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5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故对其以民间借贷关系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问题060·民间借贷纠纷中,庭审中被告提交一份《交易已被受理》打印件,显示被告于2017年3月2日向原告支付20万元,但该打印件并未加盖相关银行公章,该证据能否被法院采信?

答:该打印件并未加盖相关银行公章,真实性无法确定,不能被法院所采信。

问题061·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的户籍证明资料,欲证明二被告是夫妻关系,户籍证明资料能够证明二被告存在婚姻关系吗?

答:仅凭户籍证明资料不足以证明二被告之间存在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

问题062·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主要证据只有收条,该收条存在落款时间有明显涂改、书写留空以及借款人公司在收条所载出具时间已经发生名称变更等形式瑕疵,依据该收条能否认定当事人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答:出借人的证据只有一张有瑕疵的收条,无法认定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对此应进一步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问题06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还是复印件?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印件或者复制品;第六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问题064·存有疑点的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谈话录音,能否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问题065·民间借贷纠纷中,乙与丁公司(管理方)签订《网络借款电子借条》并由丙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后,乙、丙未履行偿还本息的义务,依据《网络借款电子借条》中出借方、借款方、资金管理方三方对权利义务的约定,甲公司已将该笔债权收购,并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可否有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乙、丙?

答: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戊公司有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乙、丙,乙、丙应按《网络借款电子借条》的约定,履行偿还本息的义务。

问题066·民间借贷纠纷中案件的焦点是借款是否已经偿还。本案中证明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唯一书面证据是《借款备忘录》,该备忘录的性质等同于借据。出借人仅持有《借款备忘录》复印件,而借款人持有原件,出借人既没有对借款人持有的《借款备忘录》申请鉴定,也不能合理解释为何丧失原件。借款人主张已经还清借款,出借人主张借款未还。出借人与借款人无其他证据。从现有证据可否推断借款人已经还款?

答:本案中,出借人仅持有《借款备忘录》复印件,而借款人持有原件,出借人既没有对借款人持有的《借款备忘录》申请鉴定,也不能合理解释为何丧失原件。根据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借款还清时由借款人收回借据原件,符合交易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在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无法举出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从借据由借款人持有的事实,可以推断其已经还款。

问题067·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问题068·借款人写借条后否认,并且拒绝笔迹鉴定,如何处理?

答:民间借贷案件中,债务人仅以借条并非其本人签字为由进行抗辩并不能否认借条本身的真实性,债务人有义务继续举证证明,申请法院鉴定是债务人应承担的举证义务,而非债权人的义务。当债务人拒绝鉴定时,即意味着其举证责任并未完成,无法否认借条的真实性。

问题069·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可否推定持有人为出借人?

答: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一般情况下基于日常经验规则,则推定持有人为出借人。但若根据具体案情,仅凭借条难以达到高度盖然性之标准的,则这种推定不能成立。法院应当要求借条持有人对其确系实际出借人进行进一步说明、举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问题070·原告持有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可否推定原告为借条所涉借款的出借人?

答: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且该借条现为原告实际持有,可推定原告为借条所涉借款的出借人,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问题071·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回购协议》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答: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回购协议》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认定处理。若从当事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回购协议》的合同目的及履行情况看,双方缔约的真实意思并非以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为目的,而是为了实现资金融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问题072·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称未收到原告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两名证人,证人与被告是姐弟关系,两份证言内容完全一致,并且不能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原告对这份证人证言真实性存疑,该证人证言能否被法院采信?

答:因上述证人证言系单一证据,不能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证人身份上与上诉人存在利害关系,两份证言内容完全一致,并且原告对这份证人证言提出了合理质疑,对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存疑,该证人证言不会被法院采信。

问题073·如何防止当事人利用已签章的空白纸张,伪造证据?

答:在民间借贷中,常见被诉一方主张不存在借贷关系,只是曾在空白纸张上签字的抗辩。空白签章文书的流转具有巨大的法律风险,极易形成虚假诉讼,为避免陷于此种不利境地,当事人在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中,应妥善管理公章、谨慎签字,避免出具和流失已签章的空白纸张。同时,如出具的文书在纸面上留有大量空白页面,建议在正文后写明“此后无正文”等文字,防止他人擅自添加其他内容。

问题074·如何防止债权人同一笔借款制作多份债权凭证提起虚假诉讼?

答: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会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同一笔借贷关系签订多份不同的借条的情况。债务人常常因疏忽大意,在出具新借条时未回收或确认销毁旧借条,也未在新借条上就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予以写明。个别债权人就会利用这一点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侵害债务人合法权益。债务人应增强风险意识,如确有必要就同笔债务出具新的借条,应回收或要求当面销毁旧借条原件,或在新借条上载明相关情况。

问题075·如果借条中出借人的名字写成同音字,人民法院将会如何处理?

答: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当事人书写借条有时并不规范,把名字写成同音字,对于这种因为笔误或者不规范的书写习惯造成的瑕疵,人民法院在认定有关事实的时候,不能只看借条形式上或表面上的记载,而应综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判断。

问题076·借条存在瑕疵而致使当事人对借款数额有争议时,如何处理?

答: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是认定借款事实的主要依据,但并非认定借款事实存在与否的唯一证据。当事实查明,出借人并未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就算持有借条,也应认定借贷事实不存在。同样,当借条存在瑕疵而致使当事人对借款数额有争议时,也不宜仅看借条表面所记载的数额,而应以实际款项往来作为认定借款数额的依据。当借条在借款数额方面存在瑕疵时,可以从借款人实际支付的借款金额,结合借款利率、月利息数额、借款期限以及生活经验等内容综合判断,如利息数额的约定是否与借款数额相符进行判断。

问题077·民间借贷中的“转条”和“利滚利”是否受法律保护?

答:民间借贷中的“转条”,是指借款期满后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将前期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再次开始计算利息,实际上起到“利滚利、驴打滚”的效果。针对该问题,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分两款作出规定:(1)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可以计入后期借款本金;(2)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问题078·借条与欠条有哪些区别?

答:借条和欠条除了都可反映某种债权债务的关系和事实外,两者无论从外在的表现形式、体现的内涵大小,还是形成的原因来看是有所不同的:

(1)形成的原因和代表的法律关系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一般用于向自然人或者企业借款的情况,形成原因明确,其实质上就是一种借款合同的凭证,或者说是一种简化了的借款合同;而“欠条”是双方有业务往来,但是相关账款尚未结清,在结算的时候,应付款一方向应收款一方开具的书面凭证,能表示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可能因劳务、企业承包、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2)法律证明效力不同。“借条”证明借款关系,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欠条”不一定是借款,其形成的原因很多,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3)诉讼时效不同。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都是三年;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请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借条的效力最长可达20年。

综上所述,借条与欠条的区别还是很大的,如果因为疏忽,将自己的钱借出去,而对方向你打了欠条,就存在无法追要的风险。

问题079·欠条转化为借条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般情况下,欠条转化为借条应当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1)欠条是基于合法的民事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

(2)欠条转化为借条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3)欠条转化为借条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

(4)欠条转化为借条所约定的利率没有超过法定的标准。

问题080·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一定要保留哪些证据呢?

答:(1)借条、借款合同、公证书、发票、担保手续、还款通知书等书面材料;

(2)证人证言;

(3)录音录像等视听材料;

(4)微信、QQ等聊天记录。

问题081·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逾期举证如何处理?

答: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逾期举证,其应当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问题082·庭审中被告认可的借款数额与原告主张的借款数额不同,但对原告提供证据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无异议,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收款收据、银行交易明细是否具有证据效力?

答:庭审中虽然被告认可的借款数额与原告主张的借款数额不同,但对原告提供证据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无异议,故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收款收据、银行交易明细具有证据效力。

问题083·借款人屡次推托还款,出借人遂纠集亲友数人暴力逼迫借款人出具《还款承诺书》,后来出借人向法院起诉,该《还款承诺书》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答:该《还款承诺书》是借款人遭到暴力逼迫下出具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问题08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庭审过程中,在调解阶段,原告向法庭提交一份对账单,后协商未果,在后续诉讼中,被告可否以该对账单所载数额主张权利?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的规定,该对账清单系双方以和解为前提,因协商未果,故该对账单中的金额不能作为被告在后续诉讼中主张权利的依据。

问题085·债权人能够提供汇款凭证及债务人出具的收据,能够认定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吗?

答:债权人提供汇款凭证及债务人出具的收据,可以认定该借贷关系真实存在。

问题086·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债务人否认借据上的签名及捺印是自己所留,申请对借据中的签名及指纹进行鉴定,但因其无法提供合格的笔迹鉴定样材,而指纹检材因模糊不清不具备鉴定条件,鉴定机构能够受理其鉴定申请吗?

答:鉴定机构不会受理其鉴定申请。

问题087·被告申请对《借据》上的借款人签名及指模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申请人一定要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鉴定费用吗?

答:是的。如果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鉴定费用,人民法院会终止司法委托鉴定程序。

问题088·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被告向法庭提出无法正确理解借款协议内容,被告的主张能否获得人民法院支持?

答: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借款协议所载明的内容完整,文字表述不存在歧义,被告亦在借条落款处予以签字确认,可以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存在无法正确理解借款协议内容之情形,故对此主张,人民院不会予以采信。

问题089·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借贷事实?

答: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问题090·自然人借贷案件中,出借人应如何证明其与借款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

答: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出借人主张其与借款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其应就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以及涉案借款已实际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问题09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应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应为:出借人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出借方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问题092·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人民法院将会如何审理?

答: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问题093·原告为主张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向人民法院提供了借条、收条为证,被告也认可该借条、收条确系其本人签字按印,但其辩称不认识原告、出借人并非原告,又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否定上述借条、收条之真实性,原告可以作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吗?

答: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认定系争借条、收条真实有效,原告可作为出借人主张其权利。被告向原告借款之事实,有被告签字按印的借条、收条为证,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确认。

问题09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庭审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拒绝质证,人民法院将如何处理?

答:被告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是其放弃质证权利,不影响证据的证明效力,如果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会予以采信。

问题095·当事人持有的欠条没有载明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问题096·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问题097·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原、被告应如何举证?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问题098·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将如何审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问题099·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原、被告应如何举证?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问题100·原告出具的欠条真实,但是在欠条下方有撕毁的迹象,法庭无法查清此欠条撕毁的原因,被告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还款的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人民法院支持?

答:虽然原告出具的欠条有被撕毁的迹象,但是欠条真实有效,足以能够证明其主张的借款事实,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还款,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够获得人民法院支持。

问题10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交借据,法院将会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逾期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问题102·为什么民间借贷合同要重视对借款用途的约定?

答:民间借贷合同如果不重视对于借款用途的约定,可能导致借款人在使用资金过程中,出借人无法进行监督。由于借款人不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会给其归还借款带来一定风险,比如借款人拿着借款去从事赌博、贩毒、走私,如果出借人解释不清楚,将会给出借人带来更大风险。比如违法的合同可能会无效,出借人如知情将不能追回出借款。

问题103·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应如何举证?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后,首先应当确认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没有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发生争议时,主张存在借款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能够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按照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