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几乎作为律师的每一天,我都会遇到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的当事人。虽然他们主诉的金额不等,原因各异,但大致情况都是因为当事人缺乏必要的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知识而造成的纠纷。
举个例子:2017年3月1日,张某从王先生处借款70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以北京某别墅区三栋别墅作抵押,借款抵押的别墅分别登记在李某、谢某、丁某名下。抵押合同上有李某、谢某同意以其名下房产为张某借款抵押字样,但是没有李某、谢某的签字盖章;以上三栋别墅的产权证都放到王先生处保存。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张某消失,王先生欲实现抵押权。王先生焦急地问我,他的抵押权能否实现?我告诉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四)担保的范围。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前两栋别墅抵押,没有产权人表示同意的签名盖章,抵押合同不成立;第三栋别墅抵押,张某用他人名下的房产做抵押,未经产权人同意,抵押合同不成立;涉案三栋别墅均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因此,王先生的抵押权无法实现。
这是一件真实的事情,这位王先生也是我遇到的众多当事人之一。这件事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我对王先生深表同情。如果在借款之前向律师咨询,可能就不会造成财产损失。
我一直提倡“上医治未病”,用法律助力民间借贷稳健运行,避免出现纠纷,避免造成经济损失,是我的愿望,也是广大当事人的愿望。
相信《民间借贷纠纷600问》的出版能够帮助更多的读者朋友避免出现民间借贷纠纷。
限于本人学识,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恳请读者及法律界同仁海涵、指正。
编著者
2018年7月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