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史艺文经籍志考补萃编续刊(第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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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所續例

《史通》云:“《史記》所書,年止孝武,太初以後,闕而不録。其後劉向、向子歆及諸好事者,若馮商、衛衡、揚雄、史岑、梁審、肆仁、晋馮、段肅、金丹、馮衍、韋融、蕭奮、劉恂等相次撰述。”若是,續《史記》者,不僅馮商一人。今見《漢志》者,但載《馮商所續太史公》七篇而已。雖然馮商以外書均散佚,吾姑不具論。觀孟堅特用“所續”二字,則志藝文者,苟其書係後人賡續爲之,亦當遵從此例矣。夫續補之書,如《隋志》史部司馬彪《續漢書》、檀道鸞《續晋陽秋》、臧榮緒《續洞紀》以及吴筠《續齊諧記》、王曼穎《補續冥祥記》、傅亮《續文章志》,此則各自爲篇,與前書並列,固可覽録而知之。若同在一書,其中或篇或卷,不出一人撰著,據班《志》例,不當言某某所續乎?蓋著録之法,理所當然者也。《唐志》史詔令類《高宗後修實録》三十卷注云:“初令狐德棻撰,止乾封,劉知幾、吴競續成。”非謂此《實録》者,乾封以下出於劉、吴所續乎?若如《宋書•藝文志》祇列二人姓名,而稱之爲撰,則所以續令狐之故,莫由知之矣。是故,書有作之於前與續之於後,不可不叙述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