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史艺文经籍志考补萃编续刊(第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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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所加例

班《志》道家“《太公》二百三十七篇”注云:“或有近世又以爲太公術者所增加也。”小説家《鬻子》十九篇注云:(10)“後世所加。”則書爲後人加入者,必標明之,蓋可知矣。惟此類至多,固不可殫述。吾今取《唐書•藝文志》證之。正史類高峻《高氏小史》一百二十卷,其下則云:“初六十卷,其子迥釐益之。”據是以觀,非即循《漢志》之例乎?不特此也。一人著作,當時付之刊刻,不能無遺漏,且有自經删削者,其後或友朋爲之廣事搜羅,或子孫爲之重行緝補,較己行傳世之本,卷數、篇數增多於前,使非言某某所加,其啓後學之疑焉必矣。是亦當詳細辨析者也,雖班氏於《太公》《鬻子》兩家,不云原書若干篇,於所加者亦不復分别篇名,然志藝文者,通其義例,庶幾界畫井然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