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司法的智慧:历代名案解析 (水木书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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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之平 法信于民

经过西汉初期几十年时间的“休养生息”以后,汉代的社会经济得以恢复和发展,到文帝、景帝时,社会文明程度也大大提高,出现了历史上颇为人们称道的“文景之治”的局面。文帝、景帝之际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为汉初以来法律的推行,从君臣到社会都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社会基础。

从汉初法制主要表现的因袭秦代的“以法为主,专任刑罚”,经过西汉初期的黄老思想的浸润,过渡到“以儒为主,德刑并用”的这种转变,正是开启于西汉文帝、景帝时期。《汉书·张释之传》中记载了这一背景下的两个故事:


上(文帝)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乘舆马惊。于是使骑捕之,属廷尉。(张)释之治问。曰:“县人来,闻跸,匿桥下。久,以为行过,既出,见车骑,即走耳。”释之奏:当此人犯跸,当罚金。上怒曰:“此人亲惊吾马,马赖和柔,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使诛之则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壹顷,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措手足?唯陛下察之。”上良久曰:“廷尉当是也。”

其后,有人盗高庙座前玉环,得。文帝怒,下廷尉治。案:“盗宗庙服御物者为奏,当弃市。”上大怒曰:“人亡道,乃盗先帝器。吾属廷尉,欲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庙之意也。”释之免冠顿首谢曰:“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顺为基,今盗宗庙器而族之,有如万分之一。假令愚民取长陵一抔土,陛下何以加其法欤?”文帝与太后言之,乃许廷尉当。


其现代汉语译文如下:


文帝的车驾行进到中渭桥上,突然有一个人从桥下跑出来。文帝的御马受了惊,于是令侍卫逮捕了惊车驾的人,并交给廷尉处理。廷尉张释之审问此人,他说:“小人在路上听说皇帝的车驾要来,就躲在桥下避让。等了很久,以为车驾已经走了,就从桥下出来,结果正碰见车驾,就立刻闪避。”张释之上奏说:“此人犯跸(冲撞了皇上车驾),应当判处罚金。”汉文帝大怒说:“此人惊吓了我的马,幸亏我的马性情柔顺,若是其他的马受此惊吓,非让我受伤不可。廷尉居然才判处他罚金!”张释之回答说:“法律是天子与百姓共有的天下公器。法律规定的就是犯跸应处罚金,如果加重处罚,法律就失去信用了。况且如果是当时您逮捕犯跸者后,就下令杀了他也就罢了,而您却把他交给廷尉我处理。我作为廷尉,公平执掌天下的法律,一旦廷尉有失公平,全国的司法都会轻重失衡,老百姓就不知所措了。希望陛下能够体谅。”汉文帝沉默了好一会儿才说:“廷尉的判决是对的。”

后来又发生了一个案子,有人偷盗汉高祖庙里的座前玉环被抓到了。文帝很愤怒,下令廷尉亲自审理此案。张释之上奏称:“适用汉律中‘盗宗庙服御物者’(偷盗帝王宗庙御用服饰物品)的规定,依法罪犯应处以弃市死刑。”文帝听闻大怒道:“此罪人大逆无道,竟敢偷盗先帝宗庙内的器物。我让你廷尉来审理,意在从重处罪犯以族刑,而你却要来个依法论处,何以体现我的君臣应共同尊崇先皇宗庙之意呢。”张释之免冠顿首表示谢罪似地说:“国法如此,足以罚当其罪也。如今,以皇帝好恶为准,本案的罪犯因盗宗庙内的器物而被判处族刑重罪,罪与刑罚之间有如万千差距。假如一愚顽刁民盗取长陵一捧土,陛下又该依法处他以何种刑罚呢?”文帝到太后那谈及张释之的判决结果和意见,遂接受了他的判决,认为是适当的。


汉代司法制度以秦代司法体制为基础,经过不断的积累与发展,在司法机构、诉讼制度各个方面都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对后世影响也最为深远。汉代的司法机构在中央,除皇帝总揽最高司法权以外,丞相、御史大夫、廷尉总理司法,其中廷尉,作为中央九卿之一,全面负责全国法律、司法事务。中央廷尉(景帝、哀帝时曾一度称大理。宣帝时称“廷尉平”)是中央最高专职司法官吏,同时也是中央最高司法机关。本案中的张释之是西汉堵阳(今河南方城)人,在文帝一朝由一个小官升至廷尉。任廷尉期间,以执法公正,不曲从皇帝之意著称。而文帝也因任用此人,并能接受其意见而为后世称颂。

按汉代中央司法制度的设计,除廷尉以外,中央的丞相作为行政长官,御史大夫作为监察长官,受皇帝之命,与中央其他高级官吏也经常参与司法审判,名曰“杂治”,即非专任之义。本案中,文帝并未坚持一己之见,滥用皇权之下的制度资源,能够自我约束虚心纳谏,正因如此才成就了史称的“文景之治”。

历史的教训以及黄老学说“明法”思想的影响,使得汉初的统治者比较注意明法守身,不以个人意志破坏法律的一致性。汉文帝便是其中的代表,他与其时中央的廷尉张释之的几次冲突,表现了一位帝王很可贵的“法信于民”的法律意识,也体现着传统法家所强调的“法胜于君”“令尊于身”的守法观念。张释之所谓“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廷尉,天下之平也”的法思想观念,至今对我们来说都是不无裨益的。

汉文帝御马受惊,廷尉张释之审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