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司法的智慧:历代名案解析 (水木书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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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肉刑 文景改革

《汉书·刑法志》里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例:西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齐国的太仓令淳于公犯罪,依律应被处以肉刑,皇帝下诏将其押来京师长安。……淳于公的小女儿缇萦非常难过,陪父一同到长安领罪。

缇萦上书给皇帝说:“我的父亲在齐国做官,大家都称赞他为官清廉公平,如今他犯法要被处刑。死者不能复生,被处肉刑的人肢体不能再恢复,变成了残废,即使罪人以后想改过自新也不可能了,这实在令人伤感。我愿意被收为官府的奴隶,以此来折抵我父亲的罪过,让他有机会改过自新。”

汉文帝看到了小女子缇萦的上书,非常感动,就下诏:“我听说尧舜时无肉刑,以特异的服饰象征五刑,以示耻辱,老百姓都不犯法,真是天下大治!如今法律规定了多种肉刑,仍然不能制止犯罪,这是谁的过错呢?这难道不是因为我的德行浅薄教化不明吗?因为我不能教化百姓而致使愚民陷入罪刑,我很惭愧。《诗经》上说君子是万民的父母,如今百姓犯法,我没有教化他们却先对他们处刑,即使他们想改过也不可能了,我很可怜苍生。刑罚之酷以至于要斩断肢体、在肌肤上刻字,受刑者终身受苦受辱,这样的刑罚太残忍太痛苦,有伤仁德!这哪里是民之父母的本意!应当废除肉刑,用其他刑罚来替代……这必须以法令的形式颁布。”

在中国古代刑罚发展史上,肉刑是夏商周以来最为广泛适用的刑罚,带有原始、野蛮的色彩。西汉文帝、景帝时期所进行的刑罚改革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转折过渡。这次刑罚改革的完成,标志着以夏、商、周三代的墨(黥)、劓、剕(一为刖,秦代改为斩趾)、宫、大辟这一早期刑罚体系向新的刑罚体系的重要转变。

在汉文帝实施刑罚改革以前,汉代的刑罚制度按“汉承秦制”的体制格局,基本承袭了秦代的刑罚体系。而秦代的刑罚制度,不仅方法严酷,体系也比较混乱,肉刑、徒刑常结合使用,刑种之间的轻重等差亦不是很严格、固定,因而从整体上看显得既严且繁。秦亡之后,后人在总结评价有秦一代的政治得失时,一般均认为秦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即是刑罚严酷,史书上有所谓“劓鼻盈车”(被处劓刑的人犯众多,割下的鼻子装满了一车又一车)、“履贱踊贵”(被处斩趾刑的人犯多到正常的鞋已很少人买,因为多数人均受刑罚而被砍去了脚趾,大家争相购买适合无脚趾人穿的仿照正常鞋做的“踊”,遂使鞋贱而“踊贵”)的夸张记述。以肉刑为代表的传统刑罚体系,背负着亡秦的恶名,成了社会指责的焦点之一,从而为改革肉刑提供了一个很现实的诱因。

西汉初期由于政治上和经济上条件的限制,无法对继承而来的秦代刑罚体系中的弊端进行系统的改革,仅仅针对一些典型的酷刑与相关制度加以废止,如《汉书·惠帝纪》载惠帝四年废止了导致秦“焚书坑儒”的《挟书律》,《汉书·高后纪》载高后元年“除三族罪、妖言令”。经过西汉初期一段时间的“休养生息”以后,西汉的政治经济在文帝、景帝之际得到迅速发展,社会文明程度也大大提高,《汉书·刑法志》说:“及孝文(文帝)即位,躬修玄默(身体力行提倡黄老沉默无为之术),……吏安其官,民乐其业,蓄积岁增(百姓的财富每年增加),……风流笃厚(民风淳厚),禁罔疏阔(法网宽缓)。……是以刑罚大省,至于(一年中)断狱四百,有刑错(放置不用)之风。”加之文帝元年以来“尽除收孥相坐律令”及“除盗铸钱令”等酷刑,这些都为接下来的系统刑罚改革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此次刑罚改革既是上述社会大背景之下的必然,也是由于淳于公犯罪一案及“少女缇萦上书”这一直接诱因所致。据说缇萦之父淳于公有罪当处肉刑,淳于公后悔家中只有五个女儿,到此时不能帮忙,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自愿随父去长安监狱)”,上书文帝替家父鸣不平,并指出传统的“断肢体,刻肌肤”的肉刑,使受刑人“虽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无由)也”。她愿自纳为官婢以赎父刑。文帝知道后很受触动,从其充满自责的语气中可以看到德治思想对他的影响。文帝随即下令大臣拟定具体办法改革旧有的刑罚体制,“其除肉刑,有以易之”。

当时的丞相张苍与御史大夫冯敬奉诏改革刑罚,主要内容是用徒、笞、死三刑取代传统的黥、斩左趾、斩右趾等肉刑。具体做法是:

(1)将黥刑改为髡钳(剃发戴刑具)城旦舂(男犯押往边防筑城守卫,女犯罚做舂米);

(2)劓刑改为笞三百;

(3)斩左趾改为笞五百;

(4)斩右趾改为死刑;

(5)并相应确定徒刑的固定刑期。

这样一来虽然以徒刑、笞刑取代了黥、劓、斩左趾等肉刑,但因缺乏实践经验,所定笞数太高,实际施行中经常杖人至死,故时人讥讽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为此,景帝元年(公元前156年)和中六年(公元前144年)两次下诏递减笞数,再行改革,《汉书·刑法志》载:将原来劓刑的笞三百最终定为笞一百,斩左趾的笞五百改定为笞二百,并颁布“箠令”,确定笞刑的刑具、行刑方法等。限制笞杖规格及受笞部位,使“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的景况得以改变,“自是笞者得全”。《汉书·景帝纪》讲景帝时还曾规定:“改磔(俗称千刀万剐)曰弃市(斩首),勿复磔。”

至此,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始告完成。西汉中期文景帝废肉刑的这一刑罚改革并没有完全彻底地废除先秦以来形成的肉刑。如作为传统肉刑重要刑种之一的宫刑在此次刑罚改革中并未见到明确废除或予以取代的措施。同时,此次改革后不久,斩右趾又复施行,如景帝时又下令:被判处死刑“弃市”的犯人,本人可以选择改换斩右趾而免死。但是,尽管此次刑罚改革有其局限性,其在中国刑罚发展史上所作的贡献依然是巨大和明显的。自此次刑罚改革以后,作为早期传统刑罚体系主要特征的肉刑已不复作为刑罚的主体,残酷的肉刑方法在观念上也已渐渐不为人们所接受。经过此次刑罚改革,传统刑罚体系中的徒刑、笞杖刑已成为秦汉以降新五刑体系的主体,并不断走向完善与系统化。但是,从东汉到魏晋时代呼吁恢复肉刑者不乏其人,宋代还在某种程度上恢复了墨刑(刺配),所以总体上来说肉刑寿终正寝的局面始终没有改变。

西汉中期文景帝废肉刑的刑罚改革,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的变革与发展,为隋唐之际法典中笞、杖、徒、流、死新五刑体例的形成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缇萦上书救父的契机推动了汉文帝、汉景帝两代皇帝对先秦以降传统残人肢体的肉刑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留下了辉煌的一笔。一方面是一个弱女子甘愿代父受刑以抨击现行刑罚制度的弊端;另一面是对千年来形成的残酷的刑罚体系合理性的反思,这一场法律与政治的权衡最终以废除传统肉刑的方式得以实现。肉刑的废除、刑罚体系的改革也成为中国古代法律文明历史进步的一个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