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牧交错带新型农牧业一体化经营主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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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牧业产业组织与经营主体研究现状

本研究所选区域是具有资源、产业优势与生态脆弱特征的农牧交错区域;所研究问题为农牧业一体化经营主体的创新与培育。与农牧业一体化经营主体问题相关的研究包括农牧业一体化经营结构、经营主体的行为、不同经营主体的经营绩效、制度变迁、产业组织模式与农牧业一体化经营体系发展等问题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均作为本研究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借鉴。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如下:

一、关于经营主体、组织结构、行为和绩效的研究

关于农业经营主体、组织结构、主体行为以及各种组织绩效的研究成果较多,这里将相关问题的主要观点与成果作简单梳理。

(一)关于一体化组织结构或经营模式的研究成果

有效的产业组织可以提高农业要素的配置效率,实现农业经营主体与市场的联结,带动与促进农业内部各产业的协调发展。但是,农业经营的基础不同、环境有异,组织化形式应当各有特色。所以,关于农牧业经营主体类型、组织结构和产业组织形式的研究成果与观点较多:黄祖辉等认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质就是用管理现代工业的理念与办法来组织农业的生产和经营,推进农业的纵向一体化;马彦丽等的研究结论显示农业合作社是可以更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安排、M. Cook、Fulton和Gibbings较早就对合作社一体化经营中存在的范围问题、控制问题、投资比例问题以及成本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认为这些问题迫使合作社自我异化;M. Fulton也从合作社的发展阶段分析入手,说明合作社一体化扩展中,组织和交易成本越来越大,迫使合作社或是与企业联合,或者使资本投票权对应化,或者改变为投资型企业。实践中每种农业经营形态都有各自存在的条件,没有一个在任何条件下都是最优的均衡结构,在当前的制度创新中不必用一种方式去否定另一种方式,应该尊重市场主体的自愿选择,允许农业经营形态的多样化。所以,要加快农业转型升级,必然要求培育壮大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有专家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和涉农企业。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以及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家庭农场、农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涉农企业。

(二)关于经营主体意愿、行为的研究

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户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对农户的农牧业经营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单打独斗的小农户遇到国内外市场对接困难的问题。所以,为了规避市场风险,出现农户与涉农企业的订单农业,随后又出现农民经纪人、种养业大户,进而发展为农民自发组织的合作社,但是小农户究竟选择哪些发展模式的问题较为复杂。郭红东等不但分析了农户合作行为的理论依据,而且通过实证研究,揭示了影响农户参与合作组织行为的影响因素,并依据农户决策理论模型分析认为,农户行为决策取决于参与组织前后成本和收益的比较。除此因素外,方鸣等实证分析了农户加入专业合作社意愿的影响因素,结果表明,劳动力供给、专业化水平、认知程度、主观判断等因素显著影响着农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参与意愿。史冰清等认为,合作社发展状况较好,农户参与意愿就高;同时,孙亚范对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退出意愿的影响因素及作用程度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也表明,合作社在社员家庭经营中发挥的作用和社员获得的能够感知的各项合作收益与实惠是影响社员退出的最主要因素。所以,农业经营主体行为决策主要取决于经营绩效与环境条件。

(三)关于农业产业一体化绩效的研究

农牧业一体化经营绩效表现在增加收入与增进其他功能方面。张梅等认为,农业一体化模式的绩效包括经济性收益和功能服务性收益;孙亚范等从一体化经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个方面分析了经营绩效,认为各类生产服务合作社发展促进了农户增产增收、增加了社员收入、加快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提高了农业生产质量管理水平、有利于农业服务体系的改革;孙艳华等认为,“返还利润”对提高增收绩效的意义最为重要;杜吟棠研究认为,制约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是农业商品化程度低、农产品市场一体化程度低、农产品加工程度低和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农民面临的交易成本高,如何理顺土地流转征用与产业化经营的关系也是农民增收的一个重要因素;孙芳等研究认为,农牧业“横向一体化”是增加农户收入较优的经营模式,农牧业“纵横一体化”是增收型、资源节约型和生态保护型的现代农牧业经营模式;张梅等认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体现出较广泛的功能服务性收益,表现为增加农户收入、增加就业、提供社区社会化服务、政府与农户沟通的桥梁、提高农民素质及促进有效竞争等。在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效率的因素中,外部环境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整体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主次因素的排列为政府支持力度、资金、农户素质、管理者素质、龙头企业实力、市场因素。

虽然已有研究很少将主体结构、行为与绩效形成体系进行系统研究,但是从不同侧面研究形成的观点为农业经营体系研究提供了理论与实践依据,也启发该问题的研究思路。该研究沿着结构-行为-绩效的思路,系统地研究农牧业一体化组织结构、主体行为及经营绩效问题。

二、关于农牧业规模化经营与土地流转的研究

在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实现农牧业规模化经营需要通过土地流转来实现。所以,农牧业规模化经营与耕地流转的相关研究对于农牧业经营主体研究均有参考意义。

1986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的种植专业户后,我国政府报告多次提出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策略,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营;十七大报告中提到通过各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十八大报告强调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问题不仅是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重视的问题,也是世界各国专家关注的问题。因此关于规模经营效率、经营形式、影响因素与措施等方面研究成果较多。

1.关于规模经营效率问题的研究成果

舒尔茨认为,大农场不一定比小农场更有效率,也有学者提出农业效率与规模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本研究赞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效率的观点。早在18世纪中叶魁奈(Francois Quesney)提出大农业比小农业具有较大优越性的论断,农场规模扩大是获取更多商业化收入的最重要因素。张光辉认为,规模经营有利于促进农产品单产提高。黄祖辉等认为,适度规模经营对农业劳动生产率、农民收入、农产品商品率提高作用明显。邵春杰认为,在现行制度安排下,较低交易成本和较高组织效率的农业规模化经营将农业生产环节纳入企业内部,使农业的规模化经营过程成为由市场化不断转化为企业化的过程。

2.关于规模经营形式问题的研究成果

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关键要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农地流转能产生规模化效应。所以,实现规模化的形式有农业大户、合作社、公司制家庭农场、机械化农场等模式。戴晓鹂通过实证分析农业规模化经营现存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为建立土地流转管理机构、建立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加快农村城市化建设、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等措施促进农业生产方面的规模化经营,通过促进农业一体化经营、建立健全利益机制、提高农产品科技含量、壮大龙头企业规模等措施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方面的规模化经营;孔令丞等的研究成果也显示,具有实力的大企业通过变更土地使用权的模式,将农户的经营行为纳入企业内部管理,能够有效实现农业由分散经营的规模效益劣化走向集中经营的规模效益优化。杨国玉等研究认为,农业经营大户是农业规模经营的主要方式,应采取积极的措施促进农业经营大户的发展。在农牧业规模化经营实践中,依据条件适度规模经营模式应当多样化,蒋和平等认为,不同区域不同阶段可发展龙头企业带动型、种养大户或农场经营型、企业与农户合作型等不同规模经营模式。

3.关于适度规模与影响因素的研究成果

大多数专家认为,把握好土地适度规模是提高规模经营大户综合经营收益的关键。恰亚诺夫指出,在各生产要素合理组合的规模下,实现最低生产成本水平上的最大农业产出量,该规模就是最佳的农业适度生产规模。影响土地规模经营的因素较多,代表性观点认为区域经济水平、农业经营者年龄、农业利益、收入来源以及流动资本投入等因素影响规模经营。此外,户籍制度、农村劳动力素质、土地流转机制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因素也制约着土地规模经营的发展。

总之,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途径就是通过耕地流转,形成涉农企业带动、合作社组织、农业大户或家庭农场经营集中连片的耕地,形成规模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的农牧业经营体系。

三、关于土地流转问题的研究

关于土地流转问题主要集中于流转意愿的研究和耕地流转影响因素的分析。

(一)关于土地流转意愿的研究

关于农户土地流转意愿的研究多采用计量经济分析方法对影响农户意愿因素的实证分析。孔东菊经过研究提出农户耕地流转的主客观原因,即现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影响农民流转耕地的主观意愿,土地承包经营权社会保障性与物权性的冲突及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的缺位成为耕地流转的客观阻碍。因此,应当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培育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中介组织,促进农村耕地合理流转。阳利永等发现耕地的转出与转入意愿之间存在不协调性,愿意(包括有条件和无条件)暂时转出耕地的农户比例远远高于愿意暂时转入耕地的农户比例,潜在转出方的耕地因为得不到转入方的接纳而致使耕地未能实现流转,若要实现流转,必须通过增强转入主体的接纳能力和意愿。因此,为使农户充分利用现有耕地资源,应通过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农业补贴等措施提高农业耕作的比较收益,以增强农民耕作的积极性,同时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引导、促进和保障耕地的顺畅流转,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规模经营,进而提高耕地产出效益。

张文秀等研究认为,农地使用权流转是解决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利用细碎化及撂荒的有效途径,对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作用;农户是农地流转中主要的土地供给者,他们的意愿和行为直接影响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因此分析了农户非农收入、当前农地的功能、农地流转收益和农民受教育程度对农户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大部分专家认为,农村面貌发生的巨大变化、农民生活水平的极大提高、农民收入的增加深刻地影响着农民的思想观念和就业方式、经营活动和生活方式,特别是随着城乡交流的不断扩大,农民的视野不断扩展、民主法制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加强,对缩小城乡差距、加快农村发展、进一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愿望更加迫切,这些都深刻地影响着农民土地流转的意愿和行为。

(二)关于耕地流转影响因素的研究

多数研究成果显示,影响耕地流转的因素归纳为家庭特征因素、市场机制因素和政策保障因素等主客观因素。

1.关于家庭特征因素影响耕地流转的相关研究

杜文星等通过实证研究认为,非农就业率、家庭最高受教育水平、单位面积农业纯收益、家庭与等级公路的距离、家庭恩格尔系数、农户户口所在地等因素对农户流转意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陈美球等对相关问题的研究结论显示,家庭总人数及农业人口数越多,越倾向于转入耕地,非农就业的机会越大,耕地转出的意愿就越强,家庭人均年收入及非农收入比重的提高,有利于耕地的流转。邹秀清分析认为,耕地转出的最主要原因是家庭缺乏劳动力和种地经济效益低,耕地流入的最主要原因是农户唯有种地才能增加收入的观点,或农户家庭劳动力有剩余。张立耀研究发现,家庭人口规模、家庭劳动者平均学龄在耕地流转行为中起主导作用。陈美球等和易小燕等的调查及分析结果表明,家庭劳动力数量对耕地流转行为和流转规模的影响已不是重要因素,因为随着技术的进步,耕地流转逐渐向专业大户集中和技术对劳动力的替代效应逐渐显现,农业机械化及现代化生产方式逐渐替代了单纯的劳动力方式,并且年龄越大、农业劳动力人数越少,转出耕地的规模就越大甚至全部转出。

2.关于市场机制因素影响耕地流转的相关研究

陈美球等分析了当前农民外出打工对推动耕地流转的现状水平以及促进耕地流转的主要影响因素,结论显示,农民外出打工对耕地流转的促进作用比较明显,外出打工者的承包耕地流转率平均达到66.76%,且表现出耕地流转年限较长、流转合同签订率低的特点,而且外出打工者的文化程度越高、年龄越低、从事行业越稳定、打工经济收入越高,则其所承包耕地流转出去的彻底性就越强。张荣胜认为,中国人多地少、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困难、耕地使用权流转的观念没有深入人心等因素导致在我国实行耕地流转很困难,所以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才是带动农民进入市场、促进耕地流转的有效途径。乐章研究认为,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很不完善,存在的问题包括土地转让主体界定不清、不符合市场要求,行政干预过强、交易主体参与市场交易的积极性受阻,土地流转程序复杂、交易成本过高等。这些问题导致农地流转市场效率低下,直接影响农地利用率的提高。李国祥研究提出在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下,实现农用地规模经济必须活跃耕地流转市场,提高耕地配置效率的观点。

3.关于政策保障因素影响耕地流转的相关研究

黄延信等认为,强化对规模经营以及粮食生产的政策扶持,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健全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加强政府部门对土地流转的服务与管理将促进土地流转的规模和效益,同时可以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陆敬山通过对推动耕地流转的驱动因素的分析,得出政策对土地利用方式起着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的结论。

对农牧业规模化经营与土地流转问题的研究成果大多是体现土地流转影响因素与土地流转的单独对象(单独农牧业经营主体,如企业或合作社)的判断与分析,很少有学者将耕地流转与农牧业综合经营体系构建联系起来进行研究与分析。本研究涉及的内容将耕地流转、新型主体培育、农牧业规模化经营模式、农牧业横向一体化结合经营、农牧业生产、加工、销售纵向一体化结合经营,以及农牧业社会服务组织与经营主体联结的农牧业经营体系进行系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