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一、简答题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试对这一法条作出评析。(南开大学2009年研)
相关试题:请分析《刑事诉讼法》第180条“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法条评析,中国政法2009年研)
答:《刑事诉讼法》第180条是关于合议庭的地位和与审判委员会关系的规定。
(1)本条确定了合议庭的地位和功能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参与并引导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在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由合议庭作出判决,即法院的判决应该是由合议庭直接作出的。但也存在一定的例外,即特殊情形下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本条规定了审判委员会的作用和地位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负责审理重大疑难案件以及对审判业务进行指导,在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主要由资深法官组成,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合议庭必须服从。
审判委员会不同于合议庭,它不直接开庭审理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下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才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①拟判处死刑的;②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③检察院抗诉的;④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⑤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⑥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之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在合议庭审理的基础上进行,并且应当充分听取合议庭成员关于审理和评议情况的说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如果有意见分歧,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审理的指导,虽然可以对一些复杂疑难案件的解决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在司法保障方面可以说是利大于弊的,但此条的规定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①会造成合议庭审而不判,审判委员会判而不审的局面,这与审判公开、直接审理的原则相悖,导致法庭审判流于形式,并使得审判公开、直接言词审理、辩论、合议、回避等为规范法庭审判而建立的制度和原则名存实亡。
②审委会委员大多只精通某一部门法,要求他们就他们并不熟悉的部门法上的疑难案件发表合理意见,确实勉为其难。
③由于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数量过多,容易出现“讨论走过场”、“责任大家担”,从而降低了讨论质量,使得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质量并非就高于未经讨论而直接裁判的案件。
④审委会委员往往是“不审而判”,仅听取承办法官的口头汇报,所做出的结论未必比合议庭更加准确,受到上诉、申诉、抗诉的也有很多。有的学者对废除审委会制度持支持态度;还有学者基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主张在保留审委会制度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改革,转变、优化其部分职能。总之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已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大课题。
2简述人民检察院职权的内涵及属性。(武大2009年研)
答:(1)人民检察院职权的内涵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①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②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⑤对于执行机关的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
(2)人民检察院职权的属性
①控诉职能。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就被告人涉嫌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出席法庭支持控诉。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执行控诉职能,在刑事诉讼中行使批准逮捕、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提起公诉以及其他检察职权。
②监督职能。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检察院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检察官,它不是与被告人对等的当事人之一方,而是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国家司法机关,除了具有控诉职能以外,还要负责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如,《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二、论述题
论述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武大2007年研)
答: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打击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另外,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可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刑事侦查机关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下列案件: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除自诉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均必须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作出补充侦查、不起诉或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决定。
(3)人民检察院是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立案、侦查、审判和生效裁判的执行是否合法有效实行法律监督,根据公安机关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