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题库【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章节题库+模拟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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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第三部分 诉讼法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10分)

1.辩护人

2.执行竞合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刑事立案材料的来源。

2.简述民事简易程序的范围。

参考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第三部分 诉讼法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10分)

1.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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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辩护人属于刑事诉讼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之一,与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概念对应,是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出于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而参加刑事诉讼的人。注意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成为辩护人的基本范围,对三种情况考生应予以了解。

答: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范围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为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做他的辩护人。

2.执行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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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执行竞合是民事诉讼强制执行规则中的内容。解题时,首先要把握“竞合”的概念内涵,即适用法律规范或程序相互重合又彼此排斥的状态。由此应注意,该处的执行竞合,特指执行程序的竞合,其产生源于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提出相互排斥的强制执行请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不同的执行竞合类型。

答:执行竞合是指民事执行程序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同时或者先后以不同的执行名义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各债权人的请求之间相互排斥,各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同时获得满足的一种竞争状态。目前,执行竞合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民事执行之间的竞合。

(2)民事执行与行政执行之间的竞合。

(3)民事执行与财产刑执行的竞合。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刑事立案材料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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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本题考察立案程序的启动问题。刑事立案材料的来源是立案程序启动的材料来源和事实根据。要注意其来源既包括司法机关的积极作为结果,也包括被动受理的结果。

答:立案的材料来源,是指公安、司法机关获取有关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情况的材料的渠道或途径。立案必须有确实的根据,即可靠的材料来源,因为立案材料来源的可靠性直接关系到立案的准确性。公安、司法机关是否立案的决定,正是在审查立案材料来源是否真实可靠,衡量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基础上作出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司法实践,立案的材料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2)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是公安、司法机关决定是否立案最主要、最普遍的材料来源。

(3)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在许多案件中,因为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有过直接接触,能够提供较为详细、具体的有关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从而其控告对于追究犯罪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因此,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也是立案材料的主要来源。

(4)犯罪人的自首。自首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审查和审判的行为。

以上四方面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材料来源,除此以外,在司法实践中,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以及有关机关移送的案件通常也是刑事立案的重要材料来源。

2.简述民事简易程序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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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简易程序,针对的是第一审普通程序,其包括争讼简易程序和非讼简易程序。注意从适用主体和适用对象(案件范围)展开论述,注意所谓简单案件,是通过反面排除法界定其基本范围的,除此以外,应注意其包含法院依法适用和当事人合意适用两种情形。但当事人合意适用该程序,必须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答: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在我国,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民事简易程序的范围如下: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在四级法院中,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能够适用简易程序。所谓派出的法庭,包括固定的人民法庭,即基层人民法院在区、乡、镇常设的法庭,也包括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时临时组成的审判组织。

(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一般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a.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b.发回重审的;

c.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d.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

e.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当事人合意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