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国人民大学805法学综合(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5法学综合
第三部分 诉讼法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
1.刑事诉讼中的管辖
2.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刑事二审程序中的全面审查原则。
2.简述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参考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5法学综合
第三部分 诉讼法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
1.刑事诉讼中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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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具体到我国刑诉体制,就是指公检法在立案过程汇总依法受理刑事案件及法院系统内部审判一审案件的分工制度,也就是说其具有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个维度。考生应抓住这两点展开论述。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应当与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概念在比较基础上加以记忆。
答:管辖是进行刑事诉讼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的制度,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人民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审判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2.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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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受案范围,即以前教科书所称的“法院主管”,即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根据民诉法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一般说来,根据主体和内容两大标准,其可分为六类内容:①民法调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②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③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④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⑤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的案件;⑥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
答: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我国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
(2)因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
(3)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刑事二审程序中的全面审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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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全面审查原则,与上诉不加刑原则等相关原则,一起促成了二审制度的有效运行。所谓全面审查,其意义是指二审不仅进行法律审查、也进行事实审查,实体和程序的审查并行不悖,特别要注意其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在此基础上可以谈其具体内容和作用。
答:全面审查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全面审查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提出上诉或抗诉的案件时,应当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从实体到程序,进行全面的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
(1)全面审查原则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①既要审查事实问题,又要审查法律适用问题。
②既要审查上诉人或抗诉机关声明不服的部分,也要审查其没有表示异议的部分。这一点强调的是,第二审法院的审查不能局限在上诉或抗诉内容直接指向的部分。
③既要审查实体方面的内容,又要审查程序方面的内容。
④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第二审法院既要对提出上诉或被抗诉的被告人的相关案情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查,也要对未提出上诉或未被抗诉的被告人的有关案情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查。
⑤既要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进行审查,也要从不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进行审查。
(2)第二审程序实行全面审查原则,可以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判决生效之后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几率,最大限度地发现和纠正第一审程序中的错误,保障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实现。
2.简述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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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证明责任的倒置,主要是指在对特殊侵权行为的诉讼当中,突破了在法律要件分类说理论框架下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改由否认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法律要件事实的不存在负证明责任。其是针对法律要件分类说而言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最好能将其于劳动争议案件中,与证明责任分配的特别规定联系起来加以比较和思考。
答:证明责任的倒置,是指将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的证明责任,改由否认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法律要件事实的不存在负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倒置意味着特定要件事实的主张负担、首先提供证据负担、承担败诉风险负担从一方当事人转移至另外一方当事人。
证明责任的倒置主要发生在侵权诉讼中。我国民事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以下五种: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这类诉讼中证据处在被告的排他性控制之下,证据离被告近而离原告远。因此,我国专利法实行证明责任倒置,规定由被告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
(2)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为了使原告索赔有更多的胜诉机会,需要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实行倒置,即在原告证明被告有污染行为和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后,由被告对不存在因果关系负证明责任。
(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于被告更接近证据,加上致人损害时被告有过错的盖然性大,《民法通则》作出了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定,让被告对自己无过错负证明责任。
(4)因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诉讼。
(5)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但损害发生后无法判明数人中究竟何人所为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