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国政法大学601法学综合一(行政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招生专业:法学一级学科各专业
考试科目:601法学综合一(法理学、宪法学、国际法学各占40分,行政法学30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40分)
31.行政法上的行政就是( )。
A.形式意义上的行政
B.实质意义上的行政
C.以形式意义的公共行政为主,以实际意义上的公共行政为补充
D.凡是涉及到社会和国家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活动
32.属于我国行政法渊源的是( )。
A.某市政府关于启动电子公务系统的通知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C.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
D.一般法律原理和学说
33.下列选项中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 )。
A.某区街道办事处
B.行政机关委托的治安联防队
C.全国足协
D.公立高等院校
34.行政立法行为是( )。
A.抽象行政行为的唯一形式
B.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有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
C.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
D.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行为
35.《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统一受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提供格式申请文书”,“当场受理申请”等制度,体现了行政许可权的( )。
A.合法原则
B.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C.便民原则
D.创新原则
36.2001年8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发现了李某的违法行为。正确的说法是( )。
A.对李某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应从1994年4月起算
B.公安机关不应对李某予以处理
C.李某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理
D.若李某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减轻处罚
37.下列由行政机关采取的各种行为中,不属于行政强制行为的是( )。
A.扣留
B.拘留
C.戴手铐
D.强制检疫
38.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区建材工业局管理的国有小砖厂出售,小砖厂的承包人以侵犯经营自主权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 )。
A.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B.市经济贸易局
C.市人民政府
D.区人民政府
39.一小区已建有A幼儿园,为满足需要,某区人民政府拟在小区内再建一所幼儿园。张某和李某先后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张某获批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某区人民政府必须在受理李某和张某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B.某区人民政府按照张某和李某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批准决定是不合法的
C.李某有权对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张某申请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D.A幼儿园有权对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再建幼儿园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40.某市环保局、卫生局与水利局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某化工厂排污口建在泄洪通道上,遂联合作出决定,对该厂罚款2万元并责令其限期拆除。化工厂对处罚决定不服,准备起诉。以下关于涉诉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应以市环保局为被告,因为处罚决定涉及的是环保局的职责
B.应以环保局、卫生局与水利局为共同被告,因是共同行为
C.应以市环保局为被告,以卫生局与水利局为第三人
D.应以三机关共同的上级机关为被告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40分)
56.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下列属于行政给付的是( )。
A.某县政府征用农村集体土地50亩,给予补偿250万元
B.民政部门对于牺牲军人的父母妻儿发放抚恤金
C.社会保障部门对低收入人群发放低保补贴
D.某小学生得了重病,教育部门发动师生员工给其捐款治病
57.下列哪些活动形式的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
A.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
B.税务机关干部上街宣传税法
C.人民法院审查工商处罚决定
D.市政府取消不合理收费制度
58.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中,主体合法的要求包括( )。
A.行政机关合法
B.形式合法
C.委托合法
D.手段合法
59.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依法行政的根据,源于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B.如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那样,行政机关可以放弃法律规定的行政职权
C.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自设职权范围
D.“无法律无行政”体现了依法行政原则
60.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在哪些情况下必须作出发回重审裁定( )。
A.原审判决遗漏被告的
B.原审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
C.原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的
D.原审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
四、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4.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两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须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4)颁发定点屠宰场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是否能够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与许可证?
参考答案: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招生专业:法学一级学科各专业
考试科目:601法学综合一(法理学、宪法学、国际法学各占40分,行政法学30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40分)
31.行政法上的行政就是( )。
A.形式意义上的行政
B.实质意义上的行政
C.以形式意义的公共行政为主,以实际意义上的公共行政为补充
D.凡是涉及到社会和国家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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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对公共行政的内涵理解。
【答案】C
【解析】行政法上的“行政”是一种以国家行政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公共行政,即“公行政”,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活动、担负公共职能的公共组织和社会组织所进行的行政。①形式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立法机关行使立法职能、审判机关从事司法职能,即凡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的职能即为“行政”,其他的则都不是行政。②实质意义上的行政,是从国家机关行使权力活动的内容及其特点看,制定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活动为立法,运用法律规范解决法律纠纷的活动为司法,采取组织管理手段处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则为行政。目前行政法上的行政以形式意义的公共行政为主,以实际意义上的行政为补充。
32.属于我国行政法渊源的是( )。
A.某市政府关于启动电子公务系统的通知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C.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
D.一般法律原理和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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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我国行政法渊源及其具体表现。
【答案】B
【解析】行政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法律解释,学理解释和非有权机关的解释则不能成为行政法的渊源。A项市政府的通知,仅仅是一种事实性的通知,不具有法的效力的作用,不属于行政法的渊源。B项是法律解释,属于行政法的渊源。C项属于行政司法判决,D项的法律原理和学说,均不是行政法的渊源。
33.下列选项中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 )。
A.某区街道办事处
B.行政机关委托的治安联防队
C.全国足协
D.公立高等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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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考察具体组织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答案】B
【解析】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实际上履行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取得了事实上成为一级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机关委托的治安联防队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在行政委托中,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并不因为行政委托行为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全国足协即中国足协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同时又是一个社团法人,其具体身份应视其行为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还是行业内部章程授予的内部自律性管理职能,当其行使《体育法》授权的对足球有关事项的管理权时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公立高等院校被称为“公务法人”,由于《学位条例》的授权,取得了对学生学位管理方面的行政管理权,从而获得了行政主体资格。
34.行政立法行为是( )。
A.抽象行政行为的唯一形式
B.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有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
C.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
D.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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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行政立法行为的性质。
【答案】C
【解析】行政立法,是指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活动。行政立法所形成的法律规范本身并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对象,而是具有概括性质,因此,行政立法属于典型的抽象行政行为。但是抽象行政行为除了行政立法外,还包括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A项认为行政立法是抽象行政行为的唯一形式的说法错误。根据上述行政立法的概念可知,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
35.《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统一受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提供格式申请文书”,“当场受理申请”等制度,体现了行政许可权的( )。
A.合法原则
B.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C.便民原则
D.创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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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答案】C
【解析】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有许可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及时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监督检查原则,权利救济原则。《行政许可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便民原则体现在行政许可的申请方式、申请办理过程等方面。所以,本题中“统一受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提供格式申请文书”,“当场受理申请”等制度体现了行政许可的便民原则。
36.2001年8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发现了李某的违法行为。正确的说法是( )。
A.对李某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应从1994年4月起算
B.公安机关不应对李某予以处理
C.李某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理
D.若李某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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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行政处罚的时效、处罚等具体规定。
【答案】无正确答案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李某的追诉时效从何时起算应该看李某的违法行为何时被发现,或者何时终了。从题干或选项给出的信息很难看出该具体时间,所以,也就不能确定对李某的违法行为的追溯时效从何时起算,也不能确定对李某的违法行为是否应当予以处理。因此,不能确定A、B项是否正确。C、D项也就无从谈起。另外,可以脱离本题给出的条件来分析对违法行为人有C、D项所描述的情节,是否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②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④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据此,李某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不属于第27条规定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才属于第27条规定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D项中李某仅仅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没有立功表现的不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37.下列由行政机关采取的各种行为中,不属于行政强制行为的是( )。
A.扣留
B.拘留
C.戴手铐
D.强制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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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行政强制的具体措施及执行方法。
【答案】C
【解析】行政强制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管理,对相对人的人身、行为及财产采取的特定强制手段以达到约束或处置目的的行为。行政强制行为包括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两种行为。①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对公民身体强制检查,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的强制检查、对产品或者商品的强制检验、检疫,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②行政强制执行包括:直接强制和间接强制。直接强制包括对人身或财产的直接强制;间接强制包括代履行和执行罚。对财产的直接强制又可分为划拨存款、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或依法处理,对人身的直接强制是指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人身限制或暂时剥夺,以期达到履行义务的状态。比较典型的人身强制执行行为有强制传唤、强制拘留、强制隔离。
38.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区建材工业局管理的国有小砖厂出售,小砖厂的承包人以侵犯经营自主权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 )。
A.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B.市经济贸易局
C.市人民政府
D.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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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根据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
【答案】C
【解析】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对某区人民政府出售国有小砖厂的决定,小砖厂的承包人有权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9.一小区已建有A幼儿园,为满足需要,某区人民政府拟在小区内再建一所幼儿园。张某和李某先后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张某获批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某区人民政府必须在受理李某和张某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B.某区人民政府按照张某和李某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批准决定是不合法的
C.李某有权对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张某申请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D.A幼儿园有权对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再建幼儿园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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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及对许可进行行政诉讼。
【答案】C
【解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2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26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A项,“某区人民政府必须在受理李某和张某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是错误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7条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2个或者2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某区人民政府按照张某和李某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批准决定是合法的行为。根据《行诉法执行解释》第13条的规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C项,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张某创办幼儿园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公平竞争权,李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D项涉及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问题。行政诉讼原告是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发生的自然人或组织。行政诉讼原告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本题中,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张某在小区内再建一所幼儿园是为了为满足小区居民的需要。因此,不应当理解为侵犯了A幼儿园的合法权益。
40.某市环保局、卫生局与水利局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某化工厂排污口建在泄洪通道上,遂联合作出决定,对该厂罚款2万元并责令其限期拆除。化工厂对处罚决定不服,准备起诉。以下关于涉诉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应以市环保局为被告,因为处罚决定涉及的是环保局的职责
B.应以环保局、卫生局与水利局为共同被告,因是共同行为
C.应以市环保局为被告,以卫生局与水利局为第三人
D.应以三机关共同的上级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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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对多机关共同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其被告的确定。
【答案】B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4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同一”是指形式上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共同作出”,是指该行政行为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结果,具体表现为一个行政处理决定、共同签署。本题中某化工厂对某市环保局、卫生局与水利局联合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应当以环保局、卫生局与水利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40分)
56.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下列属于行政给付的是( )。
A.某县政府征用农村集体土地50亩,给予补偿250万元
B.民政部门对于牺牲军人的父母妻儿发放抚恤金
C.社会保障部门对低收入人群发放低保补贴
D.某小学生得了重病,教育部门发动师生员工给其捐款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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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根据给付目的区分行政给付的不同类别。
【答案】BC
【解析】行政给付,是指国家对于那些缺乏经济和物质保障的社会成员给予有条件帮助的行为,其目的在于资助这些困难的社会成员。依据给付目的的不同,行政给付可以分为收入替代型给付、保证足够生活支出型给付和缓解贫困型给付。①收入替代型给付包括抚恤金,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安置费,特定人员离退休金。所以,B项“民政部门对于牺牲军人的父母妻儿发放抚恤金”属于行政给付。②保证足够生活支出型给付包括儿童补贴、住房补贴、特殊工资补贴、配偶补贴及其交通补贴。③缓解贫困型给付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金、助学贷款。所以,C项“社会保障部门对低收入人群发放低保补贴”属于行政给付。A项“某县政府征用农村集体土地50亩,给予补偿250万元”属于行政补偿。D项“某小学生得了重病,教育部门发动师生员工给其捐款治病”属于公益行为。
57.下列哪些活动形式的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
A.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
B.税务机关干部上街宣传税法
C.人民法院审查工商处罚决定
D.市政府取消不合理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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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体现。
【答案】AD
【解析】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既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A项,“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属于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B项属于税务机关的宣传普法活动。C项,“人民法院审查工商处罚决定”,由于人民法院属于国家司法机关,其对工商处罚的审查既不能纳入行政内部法律关系,又不能纳入行政外部法律关系。D项,“市政府取消不合理收费制度”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58.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中,主体合法的要求包括( )。
A.行政机关合法
B.形式合法
C.委托合法
D.手段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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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行政行为主体合法的要求。
【答案】AC
【解析】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恰当和符合程序等。其中主体合法包括行政机关合法、人员合法和委托合法。
59.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依法行政的根据,源于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B.如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那样,行政机关可以放弃法律规定的行政职权
C.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自设职权范围
D.“无法律无行政”体现了依法行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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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内涵及具体表现。
【答案】ABC
【解析】依法行政,又称为行政法治,是依法治国(法治)的核心要素,其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员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A项,依法行政的根据,源于法治的要求,并且权力分立原则也决定了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是分立的,而非从属的。B项,行政职权既是权力,也是职责,所以不能放弃。C项,依法行政要求行政主体的权限要合法,所以,行政机关不能依照法定程序自己设定职权范围,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D项,“无法律无行政”体现了依法行政原则。
60.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在哪些情况下必须作出发回重审裁定?( )
A.原审判决遗漏被告的
B.原审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
C.原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的
D.原审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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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行政诉讼二审案件发回重审的条件。
【答案】ABC
【解析】ABC三项,根据《行诉法执行解释》第71条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行诉法执行解释》第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据此,在D项的情形下,二审人民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或继续审理。
四、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4.案情: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两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须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请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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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分析】本题考察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差别,难度不大,只需注意通告确定给甲发放标志牌,即表明了是具体行政行为。
答: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①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②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屠宰场,这就意味着该通告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
由此可见,该通告针对的是定点屠宰这一特定事件和甲、乙、丙、丁特定的人作出的,该行政行为明显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分析】本题考察了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需要注意本题有多个行政行为,所以有多种诉讼方式,需要把三个被告都进行分析。
答: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都可以成为本案的被告,具体分析如下:
①依《行诉法执行解释》第13条第(1)项可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题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所以,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②《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12条第1款第1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据此,乙、丙、丁可以就市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卫生局吊销其卫生许可证的行为以市工商局和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分析】本题考察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可以援引相关解释,只要侵犯其利益,即可进行诉讼。
答:乙丙丁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行诉法执行解释》第13条第(1)项可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题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所以,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4)颁发定点屠宰场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是否能够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与许可证?
【分析】本题考察行政许可的相关内容,本题难点在于先行行为违法,则后续的行为就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后面的吊销行为是错误的。
答:颁发定点屠宰场标志牌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工商局、卫生局不能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与许可证。具体分析如下:
①颁发定点屠宰场标志牌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具体来讲是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行为。
②颁发定点屠宰场标志牌的行为属于资格许可行为,没有获得该标志牌的企业就不能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和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但本案中,由于先行行为即市政府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所以,市工商局和市卫生局就不应根据市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吊销乙丙的执照与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