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庆奎《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第2版)笔记和典型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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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宪 法

宪法是纲领性的国家大法,是规定国家组织、政府制度及其指导原则,并集中反映社会发展和民众要求的国家根本法,它具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宪法的演进

1“五四宪法”

(1)“五四宪法”的产生和起草过程

新中国成立以后,经过几年奋战,全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一部新宪法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由人民政协会议提请中央人民政府于1954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始起草宪法草案的准备工作。从宪法起草到通过的整个过程来看,它经过了民主讨论—修改—再民主讨论—再修改—复讨论—决定通过的民主程序,是充分发扬民主、集中集体的智慧结晶。

(2)“五四宪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五四宪法”由序言、四章、106条组成,是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经验的科学结晶,同时又适当地参照了其他一些国家的经验。

“五四宪法”以《共同纲领》为基础

《共同纲领》中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外交等方面已被实践证明正确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成为“五四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四宪法”同时又是《共同纲领》的新发展

a.在宪法的体系结构上,“五四宪法”比《共同纲领》更为合理、紧凑。

b.在宪法的内容上,“五四宪法”取消了《共同纲领》中一些过时的规定,并增加了新的内容。

c.在指导原则上,“五四宪法”通篇贯穿着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两个原则。

从总体上看,“五四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和社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根本性质和前进方向,是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并对新中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2“七五宪法”

“七五宪法”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从总体上放弃了“五四宪法”的民主和法制精神。

(1)“七五宪法”无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来中国阶级关系的新变化,错误地把阶级斗争看做是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

(2)“七五宪法”把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来所形成的一整套“左”的东西合法化。

(3)“七五宪法”条文使用了大量的政治口号和文学夸张词句,甚至用毛主席语录代替法律语言,这既有损于宪法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也不利于操作和执行。

从总体上看,“七五宪法”存在诸多缺陷,是一部不严谨的甚至指导思想错误的宪法,但它也部分地反映了中国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变化。

3“七八宪法”

“七五宪法”执行不久,1976年10月,“四人帮”集团覆灭,人民迫切要求恢复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要求社会稳定和发展经济。1978年3月召开的第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一部新宪法,通称“七八宪法”。总体上而言,“七八宪法”是一部不完善、不严谨的宪法。

(1)在指导思想上,“七八宪法”不仅正面肯定了“文化大革命”,而且仍然坚持“七五宪法”中的阶级斗争为纲提法,认定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

(2)在内容上,“七八宪法”继续沿袭了“七五宪法”的用语,如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等。有些虽作出修改,但比原来更差。

4“八二宪法”

(1)“八二宪法”的制定过程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我国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出现的变化以及理论上的拨乱反正,已超越了“七八宪法”的既定框架。为适应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一部新宪法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

经党中央和全国人大的多次协调,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的指导下,“八二宪法”经过起草阶段—全民讨论阶段—审议和通过阶段完成了。

(2)“八二宪法”的内容特色

“八二宪法”继承了前几部宪法的部分内容,尤其是“五四宪法”的民主和法制传统,同时删除了前几部宪法中过时和错误的东西,并丰富、增加了许多富有时代气息的新内容。

二、宪法的结构、功能和作用

1宪法结构

宪法结构是指宪法由什么内容构成的,以及这些内容的排列顺序与相互关系,宪法的内容决定了宪法的结构。中国现行宪法是由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等五个部分组成。

2宪法功能

宪法的产生是以阶级斗争为先导的,而宪法的内容又以民主政治为核心,所以,在研究宪法功能的时候,就必须从各个不同的角度进行考察和分析。

(1)从政治角度进行分析,宪法最直接的首要功能就是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巩固国家政权。这里包含了三层意思:

通过立法确认革命胜利成果,证明推翻旧政权和建立新政权的合理性,使新政权的存在合法化,确认国家政权的归属,树立起统治权威;

通过立法把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固定下来,用以调和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使政权更加巩固;

通过立法把政权机构的组织体系、性质任务、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规定下来,使政权组织的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从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角度进行分析,宪法的功能是维护经济基础,促进经济发展。

宪法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由自己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所决定。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只能产生资本主义宪法;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必然产生社会主义宪法。

(3)从法制的角度来看,宪法的功能是健全法律制度,推动法制建设。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宪法为普通法律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据和立法原则。

宪法为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形成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奠定了基础。

宪法为促进法律的实施,切实实行法治提供了保障。

(4)从保障人权的角度进行分析,宪法的功能是保障并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5)从思想文化的角度进行分析,宪法具有确认文化制度,促进精神文明发展的功能。

3宪法作用

(1)宪法对国家权力的作用

宪法对国家权力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巩固维护国家权力和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两个方面。

宪法对国家权力的巩固作用表现在它是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权力的合宪性,任何对这种权力的侵犯都是违宪的。

宪法是由人民制定的,人民通过宪法来制约国家权力,并对国家权力起着规范的作用。

(2)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

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集中体现在确立并维护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改革国家政治体制上。

无论是资本主义宪法还是社会主义宪法,其重要内容之一便是本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及其运行方式。

一国的政治制度在运行和实践的过程中,会由于政治的需要而对政治制度的某些环节和体制进行适当的改革和调整以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和发展。

(3)宪法对法制的作用

宪法为法制的统一和完整奠定基础是宪法对法制作用的客观表现,它对法制的完整和完善也起着巨大的作用。

(4)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

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表现在保护自己的经济基础和促进经济的发展两个方面。

宪法属于社会上层建筑,其产生、发展和实施都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完成的,从根本上说要反映经济基础的要求。

宪法直接或者间接地确认所有制的形式,其本身就包含有促进经济发展的意义。

(5)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

宪法对法律的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规定权利和限制权利上。

三、宪法的性质、原则和特点

1宪法的性质

宪法具有法律的一般性质,如规范性、资源性、强制性、科学性等,但宪法还具有自己的特殊性质。

(1)宪法的至上性和根本性

宪法的至上性是指宪法具有最高地位、最高的权威和效力,其他法律若与宪法相抵触,则一律无效。

宪法的根本性是指宪法是其他法律的根据和本源,同时也是法律体系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宪法是法律体系的根本,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

(2)宪法的原则性和全面性

宪法为其他法律提供立法基础,没必要太具体,只能是原则性的规定。

宪法的全面性是指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是部门法所不具有的重要性质,也是宪法为所有部门法的基础。

(3)宪法的民主性

宪法要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就必须体现、确认人民的根本意志,也就是根本上的民主。宪法只有具有民主性,才有可能严格地贯彻实施。

2宪法的原则

宪法原则亦称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制定者在制定宪法时所遵循的理论根据和行为准则。中国的宪法原则可以归纳为: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就是主权在民原则,其中心内涵是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人民可以采取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2)基本人权原则

我国宪法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特别是生存权和发展权,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既包含了个人权利、集体权利,也包含了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

(3)法制原则

我国宪法确定和体现了宪法至高无上的尊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表现为人民立法权和依法办事两个方面。

(4)民主集中制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该原则具体体现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3宪法的特点

(1)中外宪法都具备的特点

原则性和概括性

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这就决定了宪法只能为国际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提供指导原则,并且要简明扼要。因此,宪法规范必须具有抽象的原则性和高度的概括性。

高度适应性和相对稳定性

宪法只作原则性和概括性的规定,它能够适应宪法颁布并实施之后所引起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变化。只要这种变化不是根本性的改变,宪法在一个时期内就不需要作出频繁的修改。

最高权威性和无具体惩罚性

宪法规范是其他法律规范得以产生和发生效力的依据,其他法律规范都不得与之相抵触,是一种具有最高权威的法律规范,同时,宪法规范中一般没有具体的制裁性规定,它是以一般法律规范的有惩罚性条款作为补充的。

(2)中国宪法具备中国特色的个性特点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现行宪法的序言部分明确规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现行宪法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和教训,确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根本任务。

坚持改革开放

现行宪法序言部分明确规定,要“坚持改革开放”。中国是发展中国家,要发展生产力,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坚持改革开放。

坚持精神文明建设

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三个重要的任务,精神文明建设对于提高国民素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持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四、宪法对国家制度和公民权利的规定

1国家政治制度和政府组织原则

(1)国家基本政治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即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

a.人民民主专政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它包括民主和专政两方面的内容。民主就是在人民内部实行充分民主,专政就是对敌人实行专政,民主是专政的基础,专政是民主的保证,两者缺一不可。

b.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标志都是工人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且两者都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在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是指统治阶级根据本阶级意志和利益确认的原则、组成国家机关并实现其行使国家权力的特定方式。国体决定政体,政体服务于国体。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创造和发展起来的,也是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政体。

国家的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中央政权机关与地方政权机关、整体与部分之间的构成方式,它是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关系在国家组织结构形式和原则上的体现。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具有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统一的宪法,统一的国籍,统一的军事和外交权。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宪法确定两个原则:一是确保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坚持地方服从中央,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二是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政府组织和活动原则

我国宪法对政府组织和活动原则的具体规定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责任制原则

责任制是指政府机关在行使自己的职权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职权和负有的责任,现行宪法对责任制的规定主要有两种:集体责任制和首长责任制。

a.集体责任制又称委员会领导制。其基本特点是:合议制机关在讨论和决定问题时,要经过集体讨论,由集体作出决定,通过决议,集体负责任。

b.首长负责制,也称个人负责制。它强调政府机关由首脑个人来负责,虽然也设有若干副职,但并不影响首长个人所负的责任。

廉政和勤政原则

a.廉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和为此而采取的措施、方法和手段。其核心内容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廉洁从政,当好人民的公仆。

b.勤政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按规定出勤,并在工作岗位上勤奋工作,提高效率,努力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为人民服务原则

现行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宪法的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a.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急人民所急,想人民所想,为人民办实事,说实话;

b.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制定、执行法律和政策的过程中,要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把它集中起来上升为法律和政策,并通过人民群众的实践加以检验和修正;

c.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必须对人民负责,把各种决定和执行结果向人民公开,并接受人民的监督。

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公民的概念

公民的含义

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公民和人民的区别

a.公民和人民两个概念在使用上是不同的,公民更多地是指个人,而人民往往是从整体意义上来使用的。

b.公民和人民的法律性质是不同的。在中国宪法和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作为法律概念,公民是指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体自然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c.公民与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而言,而公民是指具本国国籍的人,公民的概念范畴要比人民的概念范畴大。

(2)公民的基本权利

现行宪法赋予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概括说来,主要有下列几种:

平等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对平等权的最权威、最集中的表述。它说明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并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障。

政治民主和自由权

宪法对公民政治民主和自由权利的规定主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自由权。

宗教信仰自由权

公民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人身活动自由不受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与人身相联系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现行宪法采用的是广义的人身自由。

受益权

受益权是指人们为了自身的利益,要求国家机关采取某些措施,制定某些政策,使其在经济、文化、教育、社会服务、社会福利、司法等方面获得自由或者使其自由得到帮助和保护。分为积极的受益权和消极的受益权两个方面。

a.积极的受益权是指生存权、居住权、受教育权以及享有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权利,是人类得以再生产的先决条件;

b.消极受益权是指公民享有请愿权、诉愿权和诉讼权。

特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特定公民主要是指妇女、儿童、华侨等。宪法特设条款,保护这些特定公民的权利。

(3)公民的基本义务

宪法列举的公民的义务主要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