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作富《刑法》(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视频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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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课后习题详解

案例1

被告人,陈某,男,28岁,农民。陈某多次起意杀妻,但一直未下手。一日,陈某为上山打猎,特意擦拭猎枪,因疏忽大意猎枪走火,击中其妻,致使其妻当场死亡。

问: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的罪过形式是什么?

答:本案中,陈某的罪过形式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之规定,某种行为要构成犯罪在主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这两种基本的罪过形式之一。其中,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本题中,陈某虽然一直怀有杀妻的故意,但在事故发生时,不存在这种杀人的故意,而是疏忽大意导致,因而属于过失的罪过形态。

从本案中我们同时也可能看出,作为犯罪的罪过,只能是出于行为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行为人实行行为时是何种主观心理态度,就按照何种罪过进行认定,而不能将行为人实行行为前或者实行行为后的主观心理态度认定为犯罪时的罪过。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对何种状态下应定何种罪过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因而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

案例2

被告人,王某,男,35岁,农民。1998年5月8日上午,王某潜入粮库中的麻袋仓库,库中存放进口纤维麻袋20万条。王某企图盗窃麻袋便用打火机烧捆麻袋的尼龙绳,引起麻袋着火,造成重大火灾,烧毁砖瓦结构库房一座,麻袋20万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余万元。

问:在本案中,王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形式是什么?为什么?

答:本案中王某的罪过形式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本题中,王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在存放进口纤维麻袋的仓库中,应当认识到纤维麻袋系易燃物。然而其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结果因火灾造成90余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被告人应对自己的过失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案例3

被告人,李某,男,18岁,学生。1998年3月17日许,李某背着邻居家5岁的儿童王某出外玩耍,路遇一大粪坑,臭气熏天。李某欲与王某开玩笑,声称要把王某甩到粪坑里,王某说:“你不敢!”李某随即走近粪坑边,在躬身做甩人动作吓唬王某时,因站立不稳,同王某一同掉入2米深的粪坑。当即被人发觉呼救,人们闻讯赶来救起李某和儿童王某,但王某因窒息而死亡。

问:在本案中,李某的主观罪过形式是什么?

答:李某的主观罪过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本题中,李某将邻居家5岁的儿童王某背到粪坑边弓身作甩人动作,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对此,被告人李某是应当有所预见的。李某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但是却轻信自己能够站得稳,于是做出了弓身甩人的举动,导致发生了王某死亡的后果。因此李某主观上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

案例4

被告人,许某,男,27岁,无业。1997年11月1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许某无证驾驶东风载重5吨的卡车由相市乡向云集镇方向行驶,车上载有粮食约4吨和经许某允许上车的货主李某、丁某等三人。行驶途中,陆续偷爬上车十几个人。当车行驶至l07国道距广州507千米处,被告人以时速30千米/小时与迎面驶来的桔洲牌农用汽车在一涵洞会车。适逢涵洞垮塌,导致许某驾驶的货车与桔洲牌农用汽车相撞,之后许某驾驶的货车撞上涵洞壁,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事故发生后,许某迅速采取抢救措施,并打电话报警。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许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宣告被告人许某无罪。

问:针对本案如何划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答:在本案中,对于许某的行为之所以被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是因为检察院没有弄清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意外事件则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一般来讲,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它们的相同之处表现在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都造成了对社会不利的结果,行为人在事前都没有预见到这种结果的发生。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在当时的情况下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而后者则是根本不可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

本案中,被告车辆超载的行为并不是导致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两车相撞造成人员伤亡的行为并不是由于被告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涵洞垮塌”这种不可抗力所致,因此对许某的行为应当以意外事件来处理。故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宣告被告人许某无罪是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