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9.1 复习笔记
一、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概述
1.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派出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概念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是指自然人直接针对危害现象或加害人实施的,旨在排除或减少某种危害发生的自救行为。
(2)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特征
①正当性
正当性,是指该行为为法律所肯定和积极评价。表现为三种情况:
a.为法律明文规定;
b.为法律所容许或许可;
c.为执行法律和依法执行职务之必然结果。
②善意性
善意性,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时,必须是出于排除危害、保护正当利益的善意,而不得出于乘机取利和借机报复等恶意。
③私力性
私力性,即行为人依个人的力量和条件排除其面临的紧急危害,行为方式表现为公民个人行为的形式。
④有利性
从功利的角度看,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在实质上是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⑤损害性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其本身均需以给社会某种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为代价或前提。
2.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种类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分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命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科学研究和自然探险行为、受害人承诺的行为和推定受害人承诺的行为。
二、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2.正当防卫的要件
(1)前提条件:必须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
(2)时机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3)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4)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即有正当的防卫意图。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不属于防卫过当的情形:《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当不法侵害人正在实施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实施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1)防卫过当的概念和特点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是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和损害结果的非正当性的对立统一。有如下特点:
防卫过当是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和损害结果的非正当性的对立统一。防卫行为的正当性是指实施防卫行为时确有不法侵害存在(不同于假想防卫);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同于防卫不适时);防卫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不同于防卫挑拨等);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不同于防卫对象错误)。
(2)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①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是过失与间接故意;
②对防卫过当的处罚,主要考虑重大损害的性质和程度,同时考虑防卫过当的原因和条件、防卫过当所保护的权益和其侵害的权益、行为人对重大损害的罪过形式以及社会舆论等。
三、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2.紧急避险的要件
(1)必须遭遇现实的危险
现实的危险,是指作为损害结果发生前兆的危险信号已经存在,如能够导致建筑物倒塌的墙体已经断裂,能够导致船只倾覆的倾斜已经出现等。
(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
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是指危险已经出现或者损害迫在眉睫,合法权益正处于危险威胁之中。
(3)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的危险
紧急避险则是在无其他方法可避免危险的情况下,不得已选择损害相对较小合法权益的方法来避免危险。如果在当时的条件下,行为人本可以采用不损害合法权益的方法避免危险而没有选择,实行所谓“紧急避险”,行为人就要对损失负法律责任。
(4)避险行为必须针对第三者的合法权利
这是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是通过反击、抵制不法侵害人来达到防卫的目的,而紧急避险是把避险行为指向其他合法权益,通过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来保全正受危险威胁的合法权益。
(5)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
这是紧急避险成立的主观要件。行为人在损害某一合法权益实施紧急避险时,必须是出于避免合法权益或者较大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的正当目的。
(6)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避免危险而必须损害的合法权益的代价。必要限度主要根据危险的大小、危险对合法权益威胁的程度、避免危险的难易和损害的合法权益的性质等因素综合衡量。
(7)主体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或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3.避险过当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是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独立罪名,应当根据避险过当所造成的损害的大小,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