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学研究(第五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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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海警局究竟是军还是警?

自2018年7月1日起,承担常态化巡航执法任务的中国海警局由原国家海洋局领导转为军委领导的武警部队下属的一支武装力量。日方对此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十分警惕。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中国海警局转隶的有关信息进行研判,并召开中日海洋专家“意见交换”会议,以清晰中国海警局的属性及其职能。2018年3月出台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规定:海警队伍转隶武警部队。按照先移交、后整编的方式,将国家海洋局领导管理的海警队伍及相关职能全部划归武警部队。2018年6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接着7月1日中国海警局正式转隶。为数不少的人认为既然是转成军委领导下的武装警察部队下属的一支武装力量,属于军队毋庸置疑。关于中国海警局究竟是军是警的问题,在中日海洋专家“意见交换”会上,双方通过问答形式进行了深入讨论,有了明晰的结果。

(一)中国海警是军是警,它与中国海军有何区别?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可以将中国海警局概括为军队编制警察职能。但是,海警与海军有严格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如表1所列,海警和海军职能不同、任务不同、属性不同,因此,相互不能交叉、不能替代、不能转换,它们之间是军警关系。

表1 中国海警与中国海军的诸元对照表

(二)海军少将任海警局司令是否海军海警一家?

中国海警局是一支新生的海上武装力量,属于军委领导的武警下属部队。但是,它履行的是海洋行政执法职能,行使的是海洋警察权限。国防部发言人已经证实,中国海警局转隶武警,转隶后海上维权执法的属性没有改变,中国涉海问题的原则与立场没有改变。此外,由于作为运载工具的舰船、执行任务所需的装备技术性能、行使职能的人员素质完全不同,因此,海军与海警之间瞬间职能转换和任务替代是不可能的。战时动员,中国海警局与海上民兵预备役以及被征用民船一同参战,配合海军作战再当别论。王仲才被任命为海警局司令,其目的并非要改变中国海警局的职能,而是出于中国海警这支队伍履行职能以及发展壮大的需要。王仲才司令有当过舰长和飞行员,出任过亚丁湾护航总指挥的经历,具有远洋航海组织指挥能力,以及国际交往交流的丰富经验,他作为海警局带头人是不可多得的综合性、多功能的不二人选。

(三)在人大制定修订法律之前海警执法是否无法可依?

中国海警局行使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机关相应执法职权。由此可见,中国海警局的海上维权执法是由法律授权的主体,即各行政机关委托的,即委托执法。正如日本海上保安厅在海上实施渔业执法一样,它是接受日本《渔业法》授权的主体——水产厅的委托。中国海警局实施巡航的法律依据在《决定》中未提及,但是,国防部新闻发言人证实,海警队伍整体划归武警部队,调整领导指挥体制,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没有改变海警基本任务的属性,也没有改变中方在相关涉海问题上的原则立场,因此,可以认为,原来在国家海洋局领导下中国海警局有实施巡航的依据,即国务院2006年3月批准的《定期维权巡航执法制度》依然沿用。因此,在制定和修订法律之前,不存在中国海警局海上维权执法无法可依之说。

(四)中国海警局转隶是否存在“先编后法”的逆向操作问题?

中国海警局这个机构,早在2013年3月14日由中编办宣布成立,同年7月22日挂牌正式开始运作。它并非是一个新成立的海上维权执法机构,不存在“先编后法”之说。1983年3月1日,中国现代海洋管理意义上的第一部海洋法律——《海洋环境保护法》施行,依据法律赋予职能的各行政机关成立了专门从事海洋行政执法的机构,其中,就有国家海洋局领导下的中国海监。2006年3月,国务院批复国家海洋局关于建立《定期维权巡航执法制度》的申请,国务院“三定方案”明确由中国海监承担全部管辖海域的海洋维权执法任务。2013年3月14日宣布成立中国海警局,其中,包括中国海监、中国渔政、公安海警以及海关缉私等四支队伍,由原来中国海监一支队伍拓宽到“四合一”,标志着海洋维权执法队伍的壮大。显然,先有海洋维权巡航制度,后宣布成立执法机构,第一次变更只是由小变大,第二次变更则是中国海警局变更了领导机关,不存在“先编后法”之说。

(五)海警局转隶排除海事局未统一海上执法队伍?

原来有人说中国海洋行政执法是“五龙治海”,现在“五龙”变成了“两龙”,即中国海警局和中国海事局。改革之前,我国有关部门专程出访日本、美国等一些发达的海洋国家,考察包括海洋执法在内的海洋管理体制,吸取了诸多有益的经验和长处。但是,中国有自己的国情,“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并不意味着一定要照搬他国的经验和成功做法。“五龙”变“两龙”本身就是一个进步,至少向海上统一执法队伍迈进了一大步,海洋执法机构改革如果条件成熟可以一步到位,如果条件不成熟或不够成熟可以分步实施。相信此次海洋执法机构改革顶层设计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五龙合一”的条件没有完全成熟也不必勉强,海洋行政执法机构改革比较复杂,有一个过渡期,可以分步实施,循序渐进,这是一种科学、务实的态度无可非议。

(六)中国海警船只武器装备大型化有悖中日岛争危机管控?

中国海洋管理体制,尤其是海洋执法体制基本学习日本海上保安厅的模式。20世纪八九十年代国家海洋局下属三个分局一度成立管区,完全仿效海上保安厅等距离设置海上行政执法机构。中国海警局建造和引进万吨执法船,以及配备76毫米机关炮原则上也是向日本海上保安厅执法体制学习的结果。日本海上保安厅根据不同的任务以及任务海域距离远近使用不同吨位的巡视船,其拥有PC、PS、PM、PL、PLH等小、中、大的巡视船,吨位由小到大的船只数量呈金字塔形状,大吨位的巡视船数量非常少,3200吨级的巡视船平均每个管区只有一、二艘,诸如“敷岛”和“瑞穗”等6500吨级以上的特大型巡视船更是寥寥无几。目前,中国海警局的万吨级执法船也只有一二艘。在执法船上安装76毫米机关炮,是设计者基于武备与船舶吨位之间的匹配,中国海警局可以应邀执行域外打击“海盗”任务以及出于未来形势发展需要等考虑。中国海警局船舶和武器装备大型化是实力成长壮大的明显标志,与中日岛争危机管控完全不矛盾,而是呈正比例的。

(七)日方为何纠结中国海警局是“军”还是“警”?

日方纠结中国海警局究竟是军还是警的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其一,日方声称不接受岛争海域中方的军事存在。一名防卫省研究员在研讨会上毫无顾忌地公开声称:日方不能接受中方在“尖阁”诸岛争议海域的军事存在。中国海警若是军队,其执行常态化巡航执法任务便是军事行动,日方无法接受。

其二,日本领海警备与海上警备行动有所不同。日本海上保安厅的“领海警备”与海上自卫队的“海上警备行动”有着本质区别,前者是作为海洋警察的执法行为,后者是作为海上自卫队的海上攻击行动。中国海警若是军队属性其行为便是军事行动,由自卫队代替海上保安厅应对。

其三,担心中国海警与海军职能相互转换。有人认为,中国海警与中国海军同属中央军委领导,可理解为两者是一家。必要时海警可转为海军,海军可替代海警执行常态化巡航。对此,日方不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