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认同的逻辑:集体行动的理性与感性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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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多视角下的网络集体行动

随着网络影响的日益扩大,网络集体行动也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对网络集体行动本身,以及网络上出现的各种群体现象进行了分析和论述。为对网络集体行动的概念属性及我国背景下的网络集体行动的独特特征形成全面而深入的理解,本书对网络集体行动相关概念、特征和分类等进行系统回顾和分析。

一、网络群体和网络集群

网络集体行动的发生、发展离不开参与群体、议题、策略和手段等主要因素。网络群体或参与特定行动的网络集群虽然来自于现实,与现实群体或集群有着一定的联系和共性,但是网络和网络集体行动的独特性也赋予了网络群体或网络集群不同于现实情境的内涵和特征。

(一)网络群体和网络集群的界定

参照现实环境下的群体(group)和集群(crowd)的概念,可以将网络集体行动中的群体称为“网络群体”或“网络集群”。日本学者青井和夫曾经指出,构成群体需要五个必要条件:“共同的目标和兴趣、基于一定角色分工的组织性、制约成员行动和关系的规范、统一的感情、互动的持续性。”青井和夫:《社会学原理》,85页,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网络情景下的群体或集群则更突出其心理属性或精神统一体的特征 Smelser N J, “Theory of collective behavior”, Public Opinion Quarterly,1951,15,532.。因为互联网作为人们生活的另类场所,其自身的特性就为心理群体的形成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有学者认为虚拟社区就是网民在电子网络空间中,通过频繁的社会互动而形成的具有文化认同的共同体,并且这种“共同体”更多地体现了精神方面的功能和特性。邱建新:《为“网络公众舆论”正名——关于“网上群体性事件”概念适当性的思考》,《江苏社会科学》,2009,91~95页。在虚拟社区中形成的各种网络群体则可看成是数字化的个体以共同的需求或关注点为基础,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方式进行网络社会互动的集体 郑志勇:《网络社会群体研究》,《中国传播学论坛论文集》(下),2006,674页。,当其参与到组织和互动程度不高的网络集体行动时,就是“网络集群”。

综上所述,作者认为形成网络集群的三个核心属性是:共同关注点、共同信念和共同行为,这里的行为并不限于现实的行动,而是包括了网络上和现实生活中的一切言行。三者间的关系是逐渐递进的,揭示了网络集体行动的发展方向和内在机制,也为理解网络集体行动的内部结构和发展脉络提供了线索。

(二)网络群体和网络集群的特征

作为网络集体行动的主体,对我国网络群体或网络集群的构成和行为特征的分析有助于理解和揭示我国特定的社会和时代背景下网络环境及网络集体行动的潜在特征。

1.高度匿名性

一方面,根据匿名理论,去个性化或匿名的情景掩藏了个体的真实身份,使得个体不必承担破坏规则的后果,这在助长其责任分散心理的同时也降低了其对群体规范的遵从,社会与道德约束力的弱化以及社会责任感与自我控制的能力的缺失,就容易促使人们将网络或网络中所传播的事件作为其宣泄情绪和表达情感的安全阀,或是在网络虚拟的群体氛围内中做出其在独处时不敢做的危害社会与他人的事情。王道勇:《匿名的狂欢与人性的显现》,《青年研究》,2007(3),21页。

另一方面,虽然网络的匿名性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群体压力对个体态度和行为的影响,使其成为摆脱现实社会秩序的最佳匿名场所,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网络群体的压力会以另一种形式来迫使人们有意无意的修正自己的态度,在从众和沉默中做出选择,从而使某一观点或态度不断得到强化。

2.群体成员年轻化和多元化

从近代网络的发展历史来看,网络群体成员的构成体现出由年轻化向多元化发展的趋势。20世纪90年代,网络还是一种新生事物,青年人由于善于接受新鲜事物,并具有较高的正义感和民族主义感,因此成为网络的主要使用者和网络集体行动的主要参与者。他们特立独行、对事物有着自己的看法、对待权威不会盲目认同,却更易受所属群体意见领袖的影响,这使网络群体或网络集群表现出以冲动型、外向型、冲击型为主的群体性格特征。王丽丽:《网络群体传播特点分析——以“家乐福事件”为例》,《东南传播》,2009(5),92~94页。

进入到21世纪,互联网在青年群体以外的其他阶层或群体中迅速普及,不同阶层和群体开始意识到网络的巨大影响力,网民的构成开始由青年向转业军人、股民、中小学教师、学生等多元群体扩展。此外,我国经济改革过程导致不同利益群体开始分化,在利益调整的过程中,一些群体的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而现实社会中利益表达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的不完善,使一些矛盾和利益纠纷无法在正常渠道下得以解决,从而促使越来越多的人在利益诉求无门的情况下试图通过网络解决问题。杨久华:《试论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模式,原因及其防范》,《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11),89~92页。

3.群体成员的跨地域性

现实集体行动受限于其信息传播方式,集群形式等,通常只能在某一固定的区域内进行。互联网的普及和跨地域性,则使网络集体行动在参与人数和地域分布上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最初的网络集体行动主要发生在城市,其反应的事件也大多与城市生活有关。近年来,小城镇和农村发生的事件也逐渐出现在互联网上,且这些地域的居住者也开始参与到各类网络集体行动中。可以预见,受改革的深入、利益关系的进一步调整、网民数量不断增多等因素的影响,将有越来越多的来自不同地域的人群加入到各类网络集体行动的大军中。杨久华:《试论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模式,原因及其防范》,《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11),89~92页。

4.群体成员构成的多样化

除年龄、地域等多样性外,网络群体成员在特定网络事件或网络集体行动的发生、发展过程中所其的作用和扮演的角色也不尽相同。“网络看客”“哄客”“意见领袖”和“网络暴民”等已成为特定网络群体的代名词。

所谓“网络看客”就是以“看”作为呼吁和回应主流价值观和态度的主要表达手段,将网络作为表达和传递情感的载体的网民群体。王道勇:《匿名的狂欢与人性的显现》,《青年研究》,2007(3),21页。众所周知,能够真正持续参与某个网络事件的策划、推动事件进展的网民只是少数,大部分网民只是以浏览网页和回帖等形式进行自己的价值判断和行为抉择,在某种程度上,这些网民还不能算作是真正意义上的网络事件或网络集体行动的参与者,但是其在短时间内就某一现象迅速达成一致的观点和态度,并将此看法持续至事件结束的行为特征符合网络集群或网络群体的构成要件。杨久华:《试论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模式,原因及其防范》,《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11),89~92页。

在网络世界中还有着这样一群人,虽然某一事件与其自身利益无直接关系,但他们却始终积极参与整个事件的讨论,推进事件的发展,其行为和态度也随着事件的进展而多次转变,这些“哄客”推波助澜与幸灾乐祸式的“起哄”实质是为了表达对自身现实生活中的权威、精英和主流文化的反抗,体现了社会转型时期,基于相对剥夺感和反叛精神而触发的对权威的颠覆、对新兴事物的好奇和追求的内在需求,这也使得很难对他们行为的价值取向进行简单的是非判断。王道勇:《匿名的狂欢与人性的显现》,《青年研究》,2007(3),21页。

在网络群体中,尽管大家可以隐藏自己的真实社会背景,但是一些网民却善于从表象信息中剖析出比较深层的价值内涵和意义,形成自己的观点并加以表达,并在网络上取得一呼百应的效果,从而促成网络舆论的最终形成,他们逐渐取代了传统大众媒介的“意见领袖”而成为新时代,伴随网络发展而形成“拟态环境”中的新的“意见领袖”。张婷、张素萍:《浅析网络舆论暴力成因——以“后妈虐童”事件为例》,《福建师大福清分校学报》,2009,91~97页。由于绝大多数网民属于“沉默的大多数”,只是被动地接受信息,“意见领袖”的观点会成为意见“轴心”,而其他网民则依附于这一“轴心”,接纳“意见领袖”的观点或以意见“轴心”为准绳不断修正自己的意见。王丽丽:《网络群体传播特点分析——以“家乐福事件”为例》,《东南传播》,2009(5),92~94页。

除上述网络群体外,“网络暴民”因其非理性的暴力意识,以及更具攻击性和极端性的暴力行为倾向和实际行为不断受到人们的关注。所谓“网络暴民”是指在网络集体行动中有语言暴力和肢体暴力倾向与行为的网民。王道勇:《匿名的狂欢与人性的显现》,《青年研究》,2007(3),21页。他们对个人隐私权利的公然挑战,对某些事件的网络言论和对当事人的网络道德审判已经超越了正常理性,使得一些原本正义的行为瞬间变成一种犯罪行为,并且从虚拟世界完全入侵现实生活,如一些“网络暴民”组成“网络狗仔队”,借助视频技术和网络追查技术走进了现实社会,了解到当事人的真实信息和隐私,并公布于众,甚至还对当事人及其家人进行了无休止的骚扰羞辱。“网络暴民”的激进行为背后隐藏的是其与对事件结局的强烈操纵欲,以及与主流话语争夺道德评判主导权的核心动机,人性的善恶也尽显于此。刘辉、陈红莲:《网络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7(3),30页。

二、网络集体行动和网络群体性事件

(一)网络集体行动和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界定

对网络集体行动以及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和论述中,目前也存在着概念不统一或概念混淆现象。夏学鉴将网络集体行动界定为“在某一时间内,网民自发或有组织地聚集在某一个网络公共场域,由多个网民发帖或回帖等进行网络表达的行为”夏学銮:《网络社会学建构》,《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86页。。田育才认为网络集体行动是指“在某一时间内,一种相当数量的网民聚合起来,以互联网为平台,利用网络新技术,自发产生的不受正常社会规范和伦理道德制约的网络表达和网络狂热行为”田育才:《网络集群行为与“周森锋事件”》,《新闻世界》,2009(12),135~136页。。这两个定义强调的是网民群体在网络世界中的言语或行为表达,没有涉及其对现实世界的影响。杜俊飞等则认为网络集体行动是指“一定数量的、无组织的网络群体,围绕特定的现实主题,在一定诱发因素的刺激下产生的,以意见的强化与汇聚为特征的,具有现实影响力的网民聚集”,并进一步指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本质就是“网民群体围绕某一主题、基于不同目的,以网络聚集的方式制造社会舆论、促发社会行动的传播过程。它可以是自发的,也可以是有组织的;可能是有序的、健康的,也可能是无序、不健康的,甚至是非法的”杜骏飞、魏娟:《网络集群的政治社会学:本质,类型与效用》,《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2(1)。魏娟、杜骏飞:《网络集群事件的社会心理分析》,《青年记者》,2009(28),75~76页。。该定义不但包含了网民在网络上的言语和行为层面,同时也暗含了其对现实生活的影响,但是在其论述中并没有将网络集体行动和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行区分。

在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界定中,有学者将其定义为“在相对自发的、无组织的和不稳定的情况下,因为某种普遍的影响和鼓舞而发生的集群行为”葛琳:《网络舆论与网络群体性事件》,《新闻爱好者:上半月》,2008,20~21页。。或是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是群体性事件的一种新的特殊形式,是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网民群体为了共同的利益或其他相关目的,利用网络进行串联、组织,并在现实中非正常聚集,扰乱社会正常秩序,乃至可能或已经产生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群体性非正常事件”杨久华:《试论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模式,原因及其防范》,《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11),89~92页。。周湘艳则将网络群体行为定义为“数量众多的网民在非预期的特定阶段为达到共同诉求而通过网络集中参与社会事件”,并认为“网络环境下,包含了情绪上的利益表达和切实的需求满足,并且运用直接的网络技术实践,发生在网络环境中或通过网络组织发起的群体性努力都可以纳入网络群体行为的范畴”周湘艳:《从传播学视角反思网络群体行为》,《东南传播》,2007(8),53~54页。。这些定义多是借鉴了现实集群行为或群体性事件的概念来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行理解,同时也强调了虚拟行为与现实行为之间的密切关系。

(二)网络集体行动的分类

目前国内对网络集体行动的研究虽然刚刚起步,但一些学者已尝试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分类。杜俊飞和魏娟就对此进行过总结:如按照引发的事件类型将网络集体行动分为民生事件、自然灾害事件、法治事件、官员腐败事件、文化事件和国际性事件等。民生事件涉及了百姓生存和发展的各个方面,如2003年的SARS事件、2007年重庆钉子户事件、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等;自然灾害事件则是由与人类息息相关的自然界中的异常现象而引发的各类网络集体行动,如2006年“桑美”台风争议、2008年汶川大地震、2008年南方雪灾等;涉及政体权力的法治事件的典型例子有:2006年许霆案、2007年华南虎照事件、2009年“躲猫猫”事件、2009年杭州飙车案等;官员腐败事件虽然与其他分类多有重叠,但因为其对一直是国内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因此有学者建议将其自列一类,而由官员腐败而引发的网络集体行动的代表性事件有:2008年“出国门”事件、2008年周久耕事件、2009年邓玉娇事件等;文化事件,主要是人们对美的追求受阻而引发的网络集体热议和各类网络集体行为,如2008年山东拟投资建设中华文化标志城事件;国际性事件则主要是国际范围内发生的与我国有利害关系,或能够在国内引起重大反响的事件,如2008年日本毒饺子事件、2008年家乐福事件、2009年中菲南沙群岛的主权问题争端等。杜骏飞、魏娟:《网络集群的政治社会学:本质,类型与效用》,《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2(1),43~55页。

按照事件中对抗的主客体可以将网络集体行动分为以群体舆论来抗争个人、一个群体抗争另一个群体、网民对政策或制度的抗争,以及网络文化阵营对现有文化权力体系的抗争等网络集体行动类型。其中以群体舆论来抗争个人主要是指网络群体对某些具有违背社会道德和社会伦理行为的个体,自发地代替“社会正义”通过网络对其进行惩罚的网络集体行动,如“虐猫案”“铜须门”等;一个群体抗争另一个群体,主要是不同群体通过网络抗争的形式来解决彼此在立场和价值观上的冲突所表现出的网络集体行动;网民对政策或制度的抗争则主要发生在公众找不到适当的社会协调机制或公共话语空间以解决长期积累的不满时,便在网络上集结并对政府进行话语的抵制。在杜俊飞等人看来,“这种政治色彩的言行,从积极的角度来讲,有可能培育出公民理念,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和完善,但另一方面,它也有可能滑向民粹式的民主狂热,陷入一种语言游戏的浪漫想象,最终反而成为政治权威意志的新工具”。网络文化阵营对现有文化权力体系的抗争,则是指当网络为普通大众提供了生产自身文化的机会和途径时,精英文化、官方意识形态文化、大众文化以及一些边缘亚文化间的抗争便已成为不可抗拒之势,这种文化抗争旨在引发对传统文化权利的质疑的同时也“能够促使旧文化的消亡,带来新文化形态的诞生。抗争是作为事件的网络集群的精神内核,也是它的产生目的”杜骏飞、魏娟:《网络集群的政治社会学:本质,类型与效用》,《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2(1),43~55页。

此外,还可以将网络集体行动按照集群方式或聚集地将其分为讨论组、聊天工具、博客、自建网站和新闻跟帖等;按照规模分为小群体(千人以内)网络集群、大群体(以万计)网络集群和超大群体(以百万计)网络集群;按照性质分为社会学失范行为、文化叛逆行为、表达权利行为、犯罪行为等。杜骏飞:《网络群体事件的类型辨析》,《国际新闻界》,2009(28),76~80页。这些分类大都从一个侧面对网络集体行动进行客观描述,有助于我们对其类型的全面了解。但是这些分类并没有反映出网络集体行动发展的内在机制和动态过程,以及网络和现实的相互作用和影响。

邱建新(2009)和代群等人(2010)针对涉及现实行为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根据诱因和发展范围的不同将其分为以下几种。

(1)现实与虚拟并存型网上群体性事件,如2008年三亚等地部分出租车罢运事件。11月3日,重庆市8000辆出租车因为不满一些出租车公司垄断市场、租金过高以及黑车太多等问题,进行集体罢运并要求政府相关部分尽快解决相关问题,同时一些人把相关情况散布到互联网上引起大众的关注,10日三亚和甘肃永登县两地的部分出租车也进行集体罢运,以抗议非法出租车的干扰,并进一步引发了网上以出租车司机为主要话题的群体性讨论。

(2)现实诱发型网上群体性事件,如深圳海事局副局长林嘉祥猥亵幼女案和南京周久耕天价香烟案。2008年10月29日,林嘉祥在深圳南山区一酒店与一白衣女子就餐时,对一11岁女童猥亵,网友将酒店的监控视频在网上发布,掀起了对其的“人肉搜索”,随后交通部给予林嘉祥撤销原党内外职务的处分,并要求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引以为戒。同年12月10日,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于开发商低于成本价销售楼盘,将和物价部门一起进行查处。这一消息经过媒体报道后,引起各方批评与质疑。一些网民因对其观点不满而引发对其个人不满,进而发起“人肉搜索”,指责他抽高价烟、戴名贵表、开高档车,建议纪委对其进行查处。28日,江宁区委根据区纪委的初步调查,对周久耕作出免职处分决定,对网上反映的其他问题进行调查。

(3)现实诱发网内网外变异型群体性事件,2008年4月,奥运圣火在海外传递的过程中,中国留学生自发组织的反对“藏独”的集会游行中,一个原本意在充当“调停人”的青岛女孩被指支持“藏独”,遭到国内外网友的唾骂,网友们还在一片声讨中发动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人肉搜索”,曝光了当事人及其家人的资料,一些网民还聚集到其青岛的住处进行抗议施压,在各方劝阻下事件才得以逐渐平息。代群、郭奔胜、季明、黄豁:《“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现实考验》,《浙江人大》,2010(8),22页。

另一方面,一些学者则针对网络在现实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将其分为:网络可以通过形成舆论声势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如2005年的涉日游行活动;网络媒介的误导或网络谣言的泛滥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失控或恶化,如2007年“1·17”四川大竹事件;网络媒介作为人们(特别是利益受损群体)发动群体性事件的工具,如2007年厦门PX事件;网络被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作为制造矛盾,酝酿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工具,如2009年河北省天主教事件。彭知辉、龚心斌:《论网络与群体性事件》,《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1),106~109页。但对于其他类型的网络集群行为,上述分类则没有涉及。

此外,相关领域的文献中不乏对常见的网络集群现象(如网络流言和谣言、网络舆情和网络舆论、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进行重点分析和论述。对这些具体的网络集群类型的特征、发展机制和影响的探讨有助于从整体上理解网络集体行动的特征和发展过程,有助于从新的角度对网络集体行动进行更为全面的分类。

(三)网络舆论的发展过程

上述有关网络集体行动和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和分类虽然多是从静态的视角对相关问题进行论述,但却暗示了网络集体行动发展过程的一般规律及各种类型间的关系,而网络舆论作为网络集体行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以及某些网络集体行动发展的初级阶段,对其发展过程和特征的分析有助于从动态的视角对网络集体行动的内涵和外延的进一步分析,基于以往研究可以发现,大部分网络舆论都经历了议题产生、议题传播、发展为舆论焦点、消失等阶段,并在各个阶段都体现出网络信息传播和意见表达的独特特征。

1.议题产生

引发网络舆论的议题既可以来源于网络又可以来自于现实生活。

(1)纯网络事件。纯网络事件是指网友自制的视频图片等放在博客、播客、论坛中仅仅在网上形成热议,而未在现实中引发集体行动的事件,大多数恶搞就属于此类。而恶搞的实质是网民对主流文化的戏谑,对精英话语垄断权的抗衡、对主流文化的叫板,以及对弱势力量的支援,让原本简单的娱乐事件放大了成千上万倍。

(2)现实事件引发网络热议。这类议题主要是人们借助网络来宣泄对现实事件处置的不满,以及对当事人表示同情和支持,如“中华女”“山西问题疫苗”“拆迁自焚”等。事实证明,这种网络舆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事件在现实社会的发展。例如,在“中华女”事件中,当事情发展到大多数网友站在中华女的角度,质疑交警钓鱼执法,贵州电视台混淆视听,被打女记者其实也打了“中华女”时,本来要被拘留15天的中华女很快便被放了出来。

此外,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职工下岗、旧城拆迁改造、市政管理、贪污腐败、渎职等引发的问题日益凸显。社会民众的自我维权等意识也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民众希冀于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某些网民群体则试图通过各种同形式的网络集体行动以求得问题的解决。杨久华:《试论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模式,原因及其防范》,《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11),88~92页。

2.议题传播

借助于网络这一全新的媒介形式,触发网络舆论的议题在传播的过程中表现出不同于传统议题传播过程的新特征。

(1)非理性和去个性化。当信息在群体暗示与群体感染的影响下迅速传播时,网络群体犹如处在现实状态下集合的群体,失去了个体独立思考的能力,加之网络评论自身的情绪性以及部分成员借网络来宣泄情绪,使得事件在传播过程中变得面目全非,并极易形成极端和非理性的群体共识。

(2)现实与虚拟的互动性。当代的网络已深入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使得网络和现实在很多情况下难以进行严格的区分,在现实与网络的互动中,网络群体的言论在某种程度上正是现实意见的表达,并能够无形地将某种意见扩大化,甚至转变为现实意见与行为。另一方面,现实事件在网络中的传播也坚定了网络中的每一个个体的信念与决心。王丽丽:《网络群体传播特点分析——以“家乐福事件”为例》,《东南传播》,2009(5),92~94页。

(3)多通道传播。传统信息传播中的人际传播、群体传播、组织传播、大众传播四种主要渠道通常相互独立、互不联系,而在网络传播中,四种传播方式不但能够产生交叉与重叠,杨久华:《试论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模式,原因及其防范》,《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11),88~92页。而且信息在多种通道中可以进行持续地立体传播。当前,网络群体已经冲破单纯利用网络进行信息传播的局限,而是充分调动传统与新兴的各种媒体,如在利用QQ群、MSN和BBS论坛社区等传统网络传播工具的同时,将各种信息再通过手机短信的形式进行滚雪球式的进一步传播,立体式传播网络的形成,促使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网络讨论中,从而将传播效果最大化。

(4)传播中敏感信息被锐化。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受众会根据自己的需要删减、增添、修改部分信息内容,使信息符合自己的认知模式。媒体也会出于吸引点击量等目的而篡改信息内容。例如,“周森锋事件”中《楚天都市报》在一篇文章称中“周森锋可能是目前全国最年轻的县市长”而引起了媒体的关注,多个门户网站相继转载,转载过程中将“可能”两字从标题中去掉,“中国最年轻的市长”立刻引起了网民的极大关注。网民在人肉搜索行动中,还添加了“背景门”“妻子门”“香烟门”“打伞门”“抄袭门”等若干符合众多网民期望的莫须有的事件,进一步激起民众的反响。

3.发展为舆论焦点

总体来看,随着事件的进一步发展,主流媒体及各大论坛等对事件进展的转载,众多网友及相关专业人士的积极讨论,使得某事件成为网络舆论的焦点,并进而促发其他类型的网络集体行动,甚或是现实集体行动。但是这种焦点式关注跟现实集体行动相比,往往来得快去得也快。随着真相大白或新事件的出现,舆论焦点会再度转移。

(1)初步辩论到初步一致。能够形成网络舆情和舆论的事件,通常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如“问题疫苗”事件,先是发现山西乙肝疫苗出现问题,导致网友对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产生质疑。紧接着江苏也爆出部分民众在接种“H1N1”疫苗后死亡的病例。随后卫生部门开始辟谣,称这只是少部分不适应疫苗者的正常反应。在这一过程中,正反两方(通常是政府官方和民众)通过网络辩论达成初步一致的意见,直至事件平息。其实,这种形式的网络辩论体现的是弱势群体为了争取自己的权益而进行的斗争,因此能够引起普遍的关注和共鸣,甚至形成极端的舆论压力。

(2)少数理性的反对声音。在一片几乎一边倒的舆论洪流中还可以听到部分反对的声音。特别是在一些非理性的极端群体情绪形成时,这些理性的声音虽然很快湮没在群体声讨中,但也促使一部分人冷静下来思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群体情绪的进一步激化。王丽丽:《网络群体传播特点分析——以“家乐福事件”为例》,《东南传播》,2009(5),92~94页。

(3)真相被揭开。一些网络事件可能要经历几次网络舆论的辩论才能揭开真相。以“中华女事件”为例,最早的报道宣称一个开着中华车的年轻女子,在违反交通规则后暴打采访她的女记者,引发网友对其的声讨。但很快有自称证人的网友贴出了记者也殴打该女子的图片,且列举了记者侮辱该女子的言语,“中华女”打人是正当防卫。网络的舆论再次倒向对女记者的批判,且交警存在“钓鱼执法”的嫌疑,贵州电视台在事件之初的报道有失偏颇。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网友站在“中华女”一边。从该事件可以看出,网络中信息传播迅速,透明度高,且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有助于事件真相的澄清,但在澄清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反复。

4.消失

由于触发事件的不同结局以及网络群体目的的是否实现,网络舆论的结果不尽相同:一方面,随着真相的澄清,或仅仅是网络舆论完成了民众发泄情绪的目的,网络集群开始解体,舆论得以平息;另一方面,如果网络群体未能通过网络舆论解决现实困境,集群者可能与其抗争对象协商,通过改变现状或达成共识获得相互妥协或是转而求助于组织、目标更为明确的各类集体行动,甚至是社会运动。魏娟、杜骏飞:《网络集群事件的社会心理分析》,《青年记者》,2009(28),75~76页。

(四)网络集体行动与现实集体行动的差异

为进一步认识网络集体行动的特征,现将网络集体行动和现实集体行动的主要差异总结如下。

1.传播途径的差异

现实集体行动过程中的信息传播主要通过人际传播、群体传播、组织传播、大众传播四种方式进行,并且都需要通过面对面的语言或文字交流,在效率、速度、广度上存在一定局限。而网络的高度发展使得网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无线电等多种途径传递,克服了距离、时间和语言上的限制。这无疑有助于更多的成员以更快的速度了解事件进展并采取一致行动来支持或反对某一事件,使得事件或网络集体行动在现实和网络的交互干预下,或是得到正面的疏导化解,或是因传言、谣言等负面信息而迅速恶化或失控。杨久华:《试论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模式,原因及其防范》,《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11),88~92页。

2.引发事件的差异

引发现实集体行动的事件大都是诸如国计民生等与群体成员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现实事件,参与者多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维护本群体的利益。但是引发网络集体行动的事件通常比较广泛,民生民事只是其中一部分,还包含部分娱乐、新奇、炒作事件等。参与行为除了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动机外,很大程度上还是为了社会公平、保护弱势群体、维持道德底线等更高层次的目标、责任和信念。

3.规模和影响上的差异

现实集体行动鉴于在信息传播方式和速度等方面的局限,其从参与人数到影响范围多弱于网络集体行动。而规模和影响的相对集中也使得现实集体行动相对来说更容易得到控制,政府等相关部分的适时介入和适当干预,有助于事件的尽快平息。但是网络中相对较宽的言论空间以及信息的多渠道传播,使得网络集体行动很难在短时间内销声匿迹,不适当的打压反而会激起更为激烈的集体行动,甚至引发现实集体行动。

4.评价指标的差异

通常而言,现实集体行动的评价指标包括参与人数,造成的影响程度,导致公共财产损失等。而网络集体行动过的评价指标则主要是点击率、回帖率、转载率等。

5.集群组织的差异

网络集体行动形成之初,往往组织松散,持续时间短,易于分解处置。但随着事件的发展和不断酝酿,网络集群也会表现出严密的组织特性,并且常常有核心分子和活跃分子进行串联、鼓动、策划和操纵,有学者指出,某些网络集体行动的核心人物事先会进行小范围的网上或网下聚会,商讨行动的方案,这些核心组织分工清晰、任务明确,并且能控制行动的进展,行动目标指向性强,行动统一度高,因此其组织的严密性不亚于,甚至强于某些现实集体行动。杨久华:《试论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模式,原因及其防范》,《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11),88~92页。

综上所述,目前对于网络集体行动或网络群体性事件仍未形成统一的概念和分类体系,对集群事件的深层含义、性质的界定等的研究还存在不少浅区,并且以往有关网络集体行动的研究中,案例分析和特点归纳等质性方法居多,调查和实验等量化方法较少,结构性分析居多而过程分析较少,理性主义分析居多而建构主义分析较少。因此,未来的研究需要在统合概念和分类框架基础上,将各种取向和方法融合起来,丰富理论层次,并采用多种实证研究进行检验,以弥补现今研究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