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现实集体行动的多种界定
相对于制度性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非制度性集体行动往往具有一定的破坏性和反社会性,一直受到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社会心理学、传播学、人类学等多门学科的普遍关注,可以说是一个跨学科、跨历史和跨地域的研究领域。长久以来,不同时期、不同文化背景以及不同学科的研究者和社会实践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定义和分类,这就很容易造成对集体行动的认识混乱,既不利于学术上的交流,也不利于对集体行动本质的认识和研究的深入进行。因此,有必要对以往国内外有关集体行动的定义和分类进行系统而全面的总结。
一、集体行动相关概念和分类
广义上,所有涉及个体一起行动的团体活动都可以称为集体行动。集体行动通常被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在既定的制度规范内的集体行动,即制度性集体行动。这类集体行动的最大特点是在行动方向、行为标准、角色扮演和组织系统上都具有可测性。行动往往是建立在共同信念和期望以及明确目标的基础上,并具有自上而下的组织体系和一定的规则、制度。另一类则是指超越既定制度规范的非制度性集体行动。与前者相反,这类集体行动的最大特点是在行动方向、行为标准、角色扮演和组织系统上都是难以预测和控制的。许多行动都没有形成共同的信念或公认的原则,并且缺乏系统的组织结构和明确的行动目标。国内外学者也更关注于这种狭义的集体行动,特别是诸如激烈的暴动、商业的恐慌、战争中的“歇斯底里”等具有一定破坏性、反社会性、可能会对社会造成消极影响的非制度性或反制度性集体行动 ,并从不同的角度对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等相关概念间的联系和差异进行了阐述。
芝加哥大学赵鼎新教授就认为,“所谓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就是有许多个体参加的、具有很大自发性的制度外政治行为”,其与社会运动、革命同归于制度外的集体性政治行为,而三者在参与规模、组织化程度以及诉求目标上有所差异,社会运动主要是指有许多个体参加的、高度组织化的、寻求或反对特定社会变革的制度外政治行为 ,这符合已有对社会运动的共识,即将社会运动看作是“对人们十分关心的问题的有组织的集体表述……(它)企图去推动或抵制发生在人们所属的群体、社会或世界秩序中的社会变迁”;或“一个由相互关联的个体、群体和组织所组成的集合体,通过采取大众抗议活动,而旨在推进或抵制社会变迁的有组织的和持续的努力”;革命则是指有大规模人群参与的、高度组织化的、旨在夺取政权并按照某种意识形态对社会进行根本改造的制度外政治行为 。从这种意义上讲,某些社会运动可以分解为一场场延续时间较短的集体行动。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单光鼐也从诉求、组织化程度、持续时间和对制度的扰乱程度将“自下而上”的体制外行为分为“集体行为”“集体行动”“社会运动”和“革命”,并认为中国目前的群体性事件主要表现为“集体行为”和“集体行动”,是广义社会运动的初始阶段。我国学者刘能基于国内的实际对都市集体行动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这种集体行动“包含了从突发的集体行为到正式社会运动在内的一个连续统,涉及了从草根组织到全球化社会运动,从宗教教派运动到恐怖主义活动在内的所有组织化政治表达形态在内。换句话说,只要一个组织化的集体性努力或尝试,包含了政治上的利益表达和实质性的需求保卫与需求满足,采用了可辨识的动员技术和抗议战术,而且发生在都市这一空间场域,我们就把它们纳入到都市集体行动的范畴之中”。在此基础上,其对当前我国社会的集体行动特征进行了总结:“(1)从集体行动的目标来看,它更有可能的是物质利益取向的,而非政治意识形态主导的;(2)从集体行动的形式化要素来看,它更有可能是自发的、短暂的且局限在有限地理空间之内的,而不是高度组织化的、全国性的和持久的公民行动;(3)从集体行动的抗议对象来看,基层地方政府及其代理人日益成为集体行动的当事人,而不仅仅是仲裁者和社会控制者;(4)从集体行动的战术选择来看,它更有可能使用破坏性的战术,突出地表现为针对人身和财产的暴力行为。”
王国勤则认为:在中国的研究背景下,“集体抗争”“维权行动”“群体性事件”“社会冲突”“社会运动”“集体行动”等构成了一组具有“家族相似性”的概念。当前中国的集体行动“主要是由于各种利益即将或已被损害或剥夺而引发的旨在维护或索赔的利益表达的行动或过程”,其组织化、制度化、改变现状的诉求程度都较低,持续时间较短,并表现为从有节制的行动到逾越界限的行动间的连续谱,一般规模也较小。其不同于“集体抗争”的被迫反应性,而是采取有节制的或逾越界限的行为而主动寻求利益的施压行动。而“维权行动”则是建立在权力意识和明确维权目标基础上,并不能包含所有的集体行动。
此外,还有学者主张用“斗争政治”(或“对抗政治”“Contentious Politics”)来统合罢工、社会运动、革命等事件,即这些事件都“发生在提出要求者和他们的要求对象间偶尔发生的、公众的、集体的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发生在(a)至少某一政府是提出要求者或被要求的对象,或者是要求的赞成方,(b)所提出的要求一旦实现,将会影响到提出要求者中至少一方的利益时”。基于该概念框架下的研究可以通过探索“名义上各不相同的斗争形式的相似性而有意打破这种界限,它所作的是从殊为不同的斗争中探求相似的因果机制与过程”,从而为不同社会背景下的各类集体行动的研究提供一个新的整合思路。
上述观点虽然对于理解集体行动的一般性质和本土特征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但概念和特征间的重叠和矛盾却不限制彼此之间的交流与整合。
二、集群行为相关概念和分类
集群行为(collective behavior)是与集体行动关系密切的概念,很多该领域的研究者或是将集群行为等同于集体行动或群体性事件,或是从属于集体行动。要进一步厘清集体行动的内涵和外延,就需要对有关集群行为和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和分类进行梳理。
(一)国外有关集群行为的定义
西方国家往往从社会学或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对集群行为进行特征描述或现象分析,强调参与集群的“群体心理”或“集体意识”,强调集群行为的自发性、无组织性和不稳定性。对集群行为的研究最早出现在18世纪的法国,受当时法国大革命,以及1848年至1871年欧洲其他革命的影响,一些学者开始观察和探究这些革命中出现的集群行为现象。但其一个思想根源却来自社会学家涂尔干(Emile Durkheim)对集体行为(colleticve behavior)的阐释,在涂尔干看来,集体行为不是个体行为的总和,两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团体成员的互动使个体心理聚合成为一种集体心理,从而解放人们被社会道德或法律所长期压抑的潜意识的共有本能和激情,并驱使人们按照一种非理性的模型去行动,这也使得集体行为总体上表现出冲动性、易受暗示性和苛虐性等特征。
作为第一位研究集群行为的现代理论家黎朋(Gustave LeBon),受涂尔干思想的影响,就将一大群人突然在同时做出了违反常规的行为称为群众行为(Crowd behavior),并认为这种行为完全不同于个体单独行动时的行为,而是奇怪的、病态的、情绪骚动的、无组织的以及具有破坏性的。参与群众行为的个体的理性推理和决策能力减弱,受暗示性和对他人的感受性增强,从而更容易随声附和地采取非理性行为,甚至是破坏行为。后来麦独孤(W.McDougall)将群体行为修改为团体行为(group behavior),但在麦独孤看来,团体行为具有忘我、牺牲及效忠等道德色彩,并且能够做出个体不能做出的高级精神行为。
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 帕克(Robert Ezra Park)受黎朋的影响和启发,于1904年用德文撰写了《聚众与公众》一书,开始了他对集群行为的研究,后来帕克在芝加哥大学任教期间,与E.W.伯吉斯合著《社会学科学导论》一书,第一次对集群行为做了全面的介绍,从而将集群行为正式纳入到社会学的研究领域中,帕克认为集群行为实质是一种社会行为,是当日常行为准则不再能够指导行为时,人们集体性地超越或颠覆既有的制度模式和结构 ,从而表现出的一种在共同和集体情绪冲动的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是一种冲动。换句话说,集群行为是社会互动的结果,没有他人在场,没有社会互动,也就不会有集群行为。
随后也有学者尝试给集群行为进行定义和分类,如斯坦莱·米尔格拉姆认为,集群行为“是自发产生的,相对来说是没有组织的,甚至是不可预测的,它依赖于参与者的相互刺激”。戴维·波普诺将集群行为定义为:“在相对自发的、不可预料的、无组织的以及不稳定的情况下对某一共同影响或刺激产生反应的行为。”“各种社会行为可以排列成一个最有组织性到最没有组织性这样一个等级序列,而我们应从最没有组织性这一头来考虑集体行为”, “它包括人们成群向银行去挤兑;剧场里火警之声大作,观众仓皇逃脱;在一部分人中兴起的某种一时的爱好;群体发财之梦;充满敌意又无组织的示威行动;暴乱;服饰的流行及宗教的狂热等”。也就是说,相对于组织行为和社会行为,集群行为缺乏事前确定的组织程序和制度规范,同时也是不断变化的,是一个动态发展过程。
(二)国外有关集群行为的分类
波普诺就曾按照活动的组织化程度、目标的明确程度以及持续时间的长短将非制度性集体行动分为集群行为和社会运动,他认为改革、革命、抵抗运动和表意运动等社会运动更具有目的性,有更加牢固确立的领袖和内部组织模式,持续时间也较长,并且往往具有有意识的资源动员过程和深刻的政治内涵。相对而言,集群行为更具有自发性,并可进一步细分为:初级集群行为,如谣言、闲话、宣传和公众舆论,这些都是让人们共享信息和思想的方式,即可以作为集群行为的形式,也可以作为引发恐慌、骚乱等集群行为的初级阶段;大众行为(mass behavior),指的是发生在分散群体中的集群行为,参与者往往互不相识或联系很少,如恐慌、流行、时尚、大众歇斯底里,灾后行为等。但该分类中,并没有把游行、示威、罢工、球迷闹事、非法集会等我国学者普遍关注的可能会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治安的群体活动进行明确的归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东西方的文化差异,特别是西方国家“天赋人权”的思想和社会学的研究视角。
(三)国内有关集群行为和群体性事件的定义
我国对集群行为的研究起步较晚,虽然一些教科书中也借鉴西方的定义,将集群行为界定为“是与处在既定的社会规范的制约之下的群体行为相对而言的,指的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境中产生的一些不受通常行为规范所指导的、自发的、无组织的、无结构的、同时也是难以预测的群体行为方式”。但国内还是侧重从法治的角度对集群行为和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和研究 ,并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其认识和界定也有所不同 。
如20世纪50年代初—70年代末期,用“群众闹事”和“聚众闹事”等来指称当时少数地方的工人罢工、学生罢课和群众哄抢等事件,强调的是集群行为所反映的人民内部矛盾和政治色彩。
20世纪80年代初—80年代中后期,称为“治安事件”“群众性治安事件”,主要所指当时受“文化大革命”的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政策的影响而在全国各地出现的罢工、罢课、罢市,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冲击党政机关要害部门,大型文体活动闹事,群众性哄抢、械斗和闹丧等事件,强调的是这类事件对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危害和扰乱。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称为“突发事件”“治安突发事件”“治安紧急事件”“突发性治安事件”,这是在以前认识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事件的突发性,主要包括骚乱、暴乱,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罢工、罢课、罢市,劫机、劫船,劫持人质或袭击警卫现场及使领馆,大规模械斗,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的爆炸,劫狱、暴狱和劫法场,大型文体活动闹事等影响社会治安的事件。
20世纪90年代中期—90年代末期,称为“紧急治安事件”,强调事件发生后,需要处置的紧急性。主要包括: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包围冲击重要的党政机关、部门和机构;聚众包围冲击要害的单位;聚众堵塞交通、占据公共场所;聚众哄抢;文体商贸活动聚众滋事;聚众械斗等。
20世纪90年代末—21世纪初期,称为“群体性事件”“群体性治安事件”“群体性突发事件”,这是目前国内使用最多的用于描述我国集群行为的概念,并且在很多时候都是相互混用的。例如,2000年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就将群体性治安事件界定为群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将群体性事件等同于群体性突发事件,并将其定义为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有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
但一些学者认为这三个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是有本质区别的,应该加以细分,如“群体性事件”应该包含“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但大都强调群体性事件的反社会性、破坏性,甚至是违法性,相当于上述所说的“群体性治安事件”或“群体性突发事件”。如刘亚静在总结我国群体性事件及相关概念的发展和具体内容的基础上,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或因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当而积累、激发,有部分公众参与,有一定组织和目的,采取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阻塞交通、集会、聚众闹事、群体上访等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秩序造成(可能造成)影响的事件”。李静和周斌则把群体性事件界定为“某些利益要求相同、相近的群众或者个别团体、个别组织,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或者不能得到满足时,经过酝酿,采取不当方式寻求解决问题,并产生一定社会危害的非法集体活动”。
另一方面,一些学者也从更为全面的视角来认识群体性事件的积极性和消极性,台湾学者吕世明曾指出,群体性事件(crowd event)的界定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群体性事件并不一定具有反社会性,而是基于某个特定或不特定的事件或目标,纠集一群不特定的人,本着其高潮的情绪,或请愿、或游行示威。林汉堂也从广义的角度指出,所谓的群体性事件指的是“聚集具有共同挫折经验、动机、目标或理想的多数人,通过集会、游行、请愿、静坐或示威等方式展现集体力量,促成政府重视、社会关注、舆论同情或支持,冀以改变、维持现行(存)法令、政策、社会规范、制度、结构或现象,获取或救济权利,争取国家、民族平等或尊严等,契合个人期望或满足个人需要之群众性活动”。
由此可见,国内主要从矛盾性质、表现形式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对集群行为和群体性事件进行定义,强调这类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目的性和组织性,这虽然不同于早期西方学者的定义,但两者也并不存在实质矛盾,黎朋等早期学者主要关注集群行为如何发展,如受暗示性,去个性化和集体情绪渲染等社会心理因素,而我国和西方近代对集群行为或群体性事件的认识则开始关注引发集群行为的各种条件,如宏观社会因素与微观个体因素,历史因素和当时情景等。
(四)国内有关集群行为及群体性事件的分类
国内以往研究很少将“集群行为”“群体性事件”和“集体行为”等概念进行严格区分,对集群行为或群体性事件的认识和分类虽然也参照了西方的既有成果,但有学者指出,西方的研究多是从社会学或社会心理学的视角,以自发性和无组织性所导致的表面“混乱”作为区分集群行为的简单依据,缺少具有社会价值的分类体系:“在这种表面上相似的混乱状态的背后,促发集体行为产生的社会机制却是大不相同的。有的可能是在任何社会形态或社会阶段都可能存在的具有普遍性的集体行为,如歌迷、球迷的起哄闹事等;而有的则可能只产生在特定的社会形态中或特定的社会历史阶段内,如集体上访、聚众请愿等。从科学研究的目的性上来看,对后一类集体行为的研究显然更加具有现实的社会意义。”此外,这种研究视角和思路也使得西方学者对集群行为原因的分析上存在着一般化倾向和表面化倾向,“所谓一般化倾向,就是关于集体行为的原因,往往只考虑那些促发集体行为的时间特点、地理空间、人数规模等一般性的因素(当然这些研究也是必要的),而缺少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原因分析;表面化倾向则是指只注重集体行为产生之后在其发展进程中的各种催化条件,而忽视了对集体行为深层次社会根源的探索”。因此对于认识我国特定阶段的集群行为缺乏具体的指导意义 。
上述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国内研究的法制性和社会历史性等特征,即结合本土的社会和时代背景及对社会治安的影响对相关事件进行分析,虽然称谓和视角多有不同,但所指多是体现本土特征的群体性事件。因此后文统一用“群体性事件”来总结国内已有的相关分类。
基于前述广义的群体性事件的概念,一些学者从影响的积极性和消极性对群体性事件进行了区分:积极性群体性事件是指那些反映群众正当利益诉求和愿望,甚至能纠正错误偏向、提供新的社会政策,适应并促进社会发展的群体性事件。消极性群体性事件主要是指发生在激烈互动的情境中,群体成员容易受暗示、感染和从众等影响,行为缺乏理性,不受社会规范的约束,并且扰乱和冲击正常社会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这实际上就相当于狭义的群体性事件(或者说群体性治安事件或群体性突发事件),同时也是我国学者和实践工作者的研究重点所在。
消极性群体性事件又可按性质分为治安性的消极群体性事件和政治性的消极群体性事件,前者主要表现为扰乱社会治安和威胁人们日常生活与安全的消极行为,如球迷闹事、聚众斗殴等,后者主要表现为以反对党,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推翻合法政府为目的的消极破坏行为,具有一定的政治色彩,如游行、示威、罢工、罢课等。这些行为按其强度和危害程度又可分为骚动、骚乱、动乱、暴乱四种形式,其中暴乱的破坏性最大。此外,还有学者从有无社会根源的角度将消极性群体性事件或者说狭义的群体性事件分为情景性群体性事件和功能性群体性事件,前者主要指由偶然性的或临时性的刺激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如歌迷、球迷闹事等,这类事件在任何社会形态或社会阶段都可能发生,虽然也具有较大的混乱性和破坏性,但一般不会对社会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太大的消极影响。而后者主要指在特定社会形态或社会历史阶段中才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如聚众情愿、集体上访等,这类事件往往有一定的社会根源或政治背景,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也是深刻的。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情景性群体性事件基本对应于治安性的消极性群体性事件,而功能性群体性事件基本对应于政治性的消极性群体性事件,有学者就曾指出应该将后者作为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特别是我国当前转型期的研究重点。
功能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基本上都是基于一定的诉求和目的,按照具体的需求内容或目的的不同,还可将其进一步分为社会性的、政治性的和经济性的群体性事件。其中,社会性群体性事件主要指当现有的生活和环境受到威胁或破坏时,人们通过表明观点和态度来试图维护自己的权益,或是由于种族宗教的隔阂、庆祝活动、体育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所引起的恩怨而导致的影响和扰乱治安的群体行为;经济性群体性事件主要涉及与经济有关的活动,通常是一群有着共同利益的人们因特定事件的诱发而临时聚集在一起,企图通过对对方或政府施压来达到争取或维护自己的某种经济利益;政治性群体性事件主要是民众对政府和政策的要求,例如有些人利用失意政客、阴谋分子或群众对政府某项政策的不满,造谣生事,煽风点火,以加重误解和挑拨离间,甚至煽动闹事,以达到自己不良的政治目的。
此外,我国学者刘能还以参与人群的构成特征为主要依据将中国都市集体行动分成了五类,而其所指的集体行动主要是功能性的群体性事件和社会运动。这五个类别分别是:(1)以知识分子或大学生等精英主导的集体行动,这种集体行动通常都具有一定的政治色彩。(2)一般性公民参与的集体行动,其行动目标具有公民性、生活性和利益的普适性等特征。(3)少数群体发动的集体行动,主要是遭受相对剥夺者的维权行动。(4)宗教教派或类教派运动,行动目标是为满足特定亚群体的社会需求和精神需求。(5)有政治色彩的恐怖主义活动,即通过极端的行为来呈现政治诉求。
(五)集群行为的特征
为更好地理解集群行为的内涵和外延,国外学者首先对其特征进行了总结,如特纳(Turner)用自主性、去个性化、情绪性、反社会性、循环反应性与社会变迁的手段来形容集群行为产生、发展过程中的机制、表现和作用。自主性强调的是集群行为通常是无组织的,或组织较为松散的,参与者并不具有符合当时情景的组织成员身份或地位,其行为也不受特定组织规范的束缚,而表现出非世俗性和相对自由性;去个性化是指个体自我身份的丧失,特别是在某种集体情绪和共同心理形成之后;情绪性与反社会性则刻画了参与者在情感、意念和行为等方面的表现,即自我理性的减弱伴随着意见表达的高度情绪性,助长了反社会的思想和意念,从而表现出违法社会规范且不稳定的行为;循环反应作为集群行为发展扩大的一个重要机制,指的是某些人对特定刺激的反应进而刺激其他人做出更为强烈的反应过程,这种社会活动方式在集群行为中较为常见;最后,虽然集群行为的持续时间短暂,但却可能促成持久性团体的形成或作为集体行动,甚至是社会运动的一部分,从而推动社会变迁。
斯梅尔塞(Smelser)则认为集群行为的特征体现在:集群行为是由某种诸如威胁、阴谋等反常规的共同信念所引导,制度化程度很低,集群行为的参与者相信凭借群体的力量能够重建正常的社会行为。相似的观点也认为集群行为具有目标不明确、相对自发性、社会控制机制薄弱、推动社会变迁等特征,但仍可能具有一定的结构和模式。
此外,还有一些学者基于经验研究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例如,“(1)大多数集群内部不具有很高同质性;集群成员在态度和参与程度上通常是不同的(异质性)。(2)集群行为本质上并非是无理性的,集群成员没有丧失理性,也没有脱离现实。(3)集群行为与所有社会行为一样是受规范支配的”。
我国学者和实践工作者则从处置和影响的角度强调集群行为的突发性、聚众性、情绪性和破坏性等特征 ,并基于我国背景对群体性事件的特征进行了总结,如主体的群众性、形式的公开性、层次的多元性、结构的松散性、处置的复杂性,矛盾的两重性和危害的严重性等。
综上所述,虽然视角和观点不一,但国内外学者普遍认同自发性、不稳定性和相对无组织性作为集群行为的主要特征。
三、集群的概念和分类
(一)有关集群的概念
从社会学上讲,集体行动的参与者所组成的团体即群体(group),指的是相对于个体的各种社会成员的聚合,实际上就是一种人的集合体。按照结构性程度,群体可分为正式群体、非正式群体和准群体。非制度性集体行动涉及的基本都是准群体,即没有组织结构的,人与人之间有某种联系,有一定程度的共同关心点,有可能在某些时候形成集团,但目前还没有组织起来的人群。而一些学者又用“集群”(crowd)(或翻译成“群众”“聚众”)来特指集群行为中的群体。群体行为研究的先驱——黎朋(Le Bon)就将群众定义为“一群人的聚合”,并认为这种聚合具有单个个体所没有的特征,即“无论组成群众的是什么人,无论他们的生活方式、他们的职业、他们的性格或他们的智力是否接近,他们已转变为群众这一事实会使他们具有一种集体心理,使他们以一种与他们各自独处时完全不同的方式去感受、思考和行动”。
随后帕克(Park)又将群众和公众进行了区分,认为群众是集群行为,公众不是,两者的本质区别不在于参与人数或联络手段,而在于互动的形式和效果,前者可以根据强度不同分为宽松的和粗暴的、英勇的和胆怯的,但共同特征都是成员间的互动没有讨论和思考,只是简单的骚动,成员的自我意识和个人兴趣淹没在集体激情之中,取而代之的是易受暗示、偏执和感情化。当两个滋事的群体发生冲突时,就会不断举行各种仪式以鼓舞各自的士气。这些非理性的表现则与公众形成鲜明的对比,在帕克看来,公众成员间的互动通常是基于一种理性和批判性的讨论,并且承认成员作为独立个体在兴趣和价值观念上的差异,甚至是对立。但是这种理性和非理性的划分也并非绝对,帕克本人就指出,作为“理性”代表的公众也无法完全屏蔽恐慌、流言和谣言等“非理性”社会心理现象的干扰和影响。而群众不仅是受偶然因素而聚集在一起的群体,同时也是解放了的大众,所谓解放是指其对旧秩序的认同随着代表某一文明的宗教的、政治的和社会的信仰的毁灭而粉碎 ,而由此发展出来的社会运动则担负起通过非制度化方式进行社会变革的使命,表现出理性和进步性的特征。
波普诺则将集群定义为“有着共同的关注点而临时聚集到一起的人群”,并认为“集群与其他更为普遍的社会群体区别开来的特征是不确定感和紧迫感。集群中的每个人并非都有同样的期望。其情景相对模糊不清,情景本身也无结构性特征,目标不明确。不过集群中的成员都会感到有事将要发生”,这基本上代表了目前对集群的普遍认识。
(二)有关集群的分类
按照布鲁纳(Blumer)的观点,可将集群分为偶合集群(casual crowd)(又叫“临时集群”)、常规集群(conventional crowd)、表意集群(expressive crowd)、社会连带集群(solidaristic crowd)和行动集群(acting crowd)。不同的集体行动或集群行为可能涉及不同的集群,不同集群的特征也相应体现了不同集体行动的特征。其中,偶合集群是结构最松散的集群形式,成员的感情投入和互动程度最低,很少或没有共同的目标,如交通事故、商店的节日展销给予临时性关注的人群;常规集群则更具结构特征,其成员通常遵照已经建立的社会准则或常规进行活动,但成员之间的互动程度较低,如剧院里的观众和飞机上的乘客所组成的集群。从非制度性集体行动产生的视角看,社会心理学家更感兴趣的则是“表意群众”“团结(社会连带)群众”和“行动群众”。
表意集群往往是为了满足成员情感表达或紧张情绪的释放而组织起来的群体,但并没有一定要达到的目的,其互动形式通常表现为手舞足蹈的活动,如古代人们通过跳舞、饮酒、歌唱、宴请或举行各种比赛或竞技等来庆祝各种节日或重要时刻,现代社会的人们也会在节日或观看体育比赛时进行狂欢。因为日常情况下,这些可能会导致混乱的行为是被法律或规范所禁止的,人们只有借助于集群活动这样的场合来疏导内在的情感或冲动。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貌似无所顾忌,甚至疯狂的集群毫无规范和组织可循,事实上,人们此时的行为仍然受到既定角色和规范的约束,有时还会有自己的领袖和仪式。而作为表意集群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社会连带集群,主要是指能给其成员提供强烈的社会团结感和统一感的集群。
行动集群(acting crowd),指的是正在参加暴乱、骚乱或从事极端活动的人群,其成员往往经受着强大的社会压力,并且这种压力是普遍的和广泛流传的,如贫困、战争、共同的焦虑或恐惧等,长期的压力使得他们积蓄了大量的不满和谴责,当受到某一刺激了潜在冲突或仅仅能够宣泄其压抑情感的事件的诱发时,他们就会表现出怀有愤怒和敌意的极端行为来寻求解脱,并且这些活动还具有违规、短暂和不稳定等特征。这种集群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就是暴民(mod)和骚乱(riot),两者的主要区别体现在情绪的普遍性和行动特征上:首先,暴民通常是面临着重大社会问题或受到歧视的少数弱势群体,他们的问题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的制度化解决,而骚乱者所表达的愤怒则更为普遍;其次,暴民的行为主要集中在单一目标上,目的实现后就自动解体,如死刑处死、爆炸纵火、三K党,骚乱则会在数小时或数天之内发生目标的转移,包括不受欢迎群体的攻击、掠夺和捣毁财产,以及对权威的普遍藐视;最后,暴民通常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和领导者,但其行为却表现出短暂且不稳定,骚乱则可能在行动过程中出现一些不易识别的行为规范。
此外,还有学者对不同形成的集群中所涉及的情感成分和性质进行了论述,以进一步理解和区分不同集群和非制度性集体行动:如偶合集群的互动中基本不存在情感成分,常规集群所投入的情感是低限度的,表意集群、社会连带集群和行动集群的情感色彩较浓,但性质、功能和强度等却不尽相同,表意集群的作用在于为参与者提供表达和释放被压抑和被控制的情感的机会。社会连带集群的情感是融合性,能够加强成员的认同感和凝聚力,并往往带有一定的政治或价值观色彩,其情感意向也是可以预测和控制的。行动集群则试图借助极端的行为来舒缓巨大的社会压力感,释放对社会的不满和愤怒,其情感表现为对内融合对外排斥,分化人们之间的社会联系。
总体来看,以往集群行为研究所涉及的主要是行动集群,其主要特征是虽然能形成一致性的明确目标,但组织性相对较低,行动短暂而不稳定,受情绪而非理性的主导。如黎朋对群众的阐释也主要集中在对这种行动集群的特点、形成机制以及其引发集群行为的机制上,帕克对群众和公众的解释也从群众互动方式和结果来反映这种集群的非理性和群体激情的特征。而这种集群也可能由其他集群发展而来,并进一步促成更具规模和影响力的社会运动。因此有必要用联系和发展的视角对不同类型的非制度性集体行动和相关集群进行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