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
58.党的基层组织的组织形式怎样确定?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解答是:党的基层组织的组织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名、不足5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联合组成党支部。其中,党员人数超过7名的党支部,应设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有的基层单位党员人数虽然不足100名或50名,但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59.党支部的组建方式是什么?
2018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提出:党支部的组建方式是: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
60.党支部的设立范围、条件是什么?
2018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提出:党支部的设立范围是: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61.党支部的设立程序是什么?
2018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提出: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62.如何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的设置形式?
2018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提出: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63.什么情况下,应当及时对党支部予以调整和撤销?
2018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提出: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64.哪些情况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2018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提出: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65.党支部委员会设立的条件及组成有哪些?
2018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提出: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66.什么情况下应当划分党小组?
2018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提出: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
67.基层党组织能否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章第四十五条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68.哪些机关可以成立机关工作委员会?
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8号)规定: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69.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怎样设置党组织?
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党组织设置和领导关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98〕9号)提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一般应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大企业集团需成立党组的,必须经党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批准。设党组的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70.关闭、破产企业党组织的设置应怎么掌握?
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实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加强党的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0〕4号)提出:关闭、破产企业要适时调整党组织设置。启动关闭、破产程序初期,企业内党组织设置原则上不变;随着关闭、破产工作的深入进行,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所属党组织的设置。有效资产进行重组后组建的新企业,要及时建立党组织并明确隶属关系。
71.怎样合理设置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机构?
中央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发〔1997〕4号)提出:企业党组织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党务工作者的配备,应按照精干、高效、协调,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原则确定。大型企业党委,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设立组织、宣传、办公室等工作部门。中小型企业党组织的工作机构可以分设,也可以设一个机构,内部实行分工。
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1号)又再次提出:大型企业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党委办公室和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中小型企业党的工作部门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职能相近的企业行政部门合署办公。
72.股份制企业中党的工作机构怎样设置?
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股份制企业中党的工作的几点意见》(中组发〔1994〕3号)提出:股份制企业中党的工作机构设置和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应有利于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符合精干、高效、协调的要求。根据企业规模、党员人数、历史沿革等不同情况,党的工作机构可以分设纪委和组织、宣传、办公室等工作部门,有的也可以设立一个统一的党的工作部门,内部实行党务工作的分工。有的企业将个别党的工作部门与职能相近的行政业务部门合署办公,一个机构,双重职能,也可以继续探索。
73.农村党的基层组织怎样设置?村可以成立党委吗?
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人的,可以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人的村,或者党员人数虽不足5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村,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党支部;村党的委员会受乡镇党委领导。
74.高等学校党的工作机构怎样设置?
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提出: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学生工作部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
75.乡镇企业如何建立党组织?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解答是:
(1)凡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名的乡镇企业,可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由两个以上企业中的党员联合建立一个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可建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可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企业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由乡镇党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凡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名的村办企业,可设立党小组,所在村建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也可建立党支部。村办企业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由村党组织提出意见,报乡镇党委批准。
(3)跨村、跨乡、跨县的联办企业,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名的,可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这些企业建立党组织及其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6.怎样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党组织?
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提出:
按单位建立党组织。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
按行业建立党组织。行业特征明显、管理体系健全的行业,可依托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行业党组织。行业党组织对会员单位党建工作进行指导。
按区域建立党组织。在社会组织相对集中的各类街区、园区、楼宇等区域,可以打破单位界限统一建立党组织。规模小、党员少的社会组织可以本着就近就便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
实现全领域覆盖。本着应建尽建的原则,加大党组织组建力度。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组建条件的,登记和审批机关应督促推动其同步建立党组织。街道社区、乡镇村党组织要加强对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通过各种方式,逐步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
77.怎样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建立健全党的组织?
2012年5月,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11号)规定:
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条件成熟的,要单独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要以开发区(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为单位,组建区域性党组织,或依托行业协会(商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和龙头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组建行业性党组织。联合党组织中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要及时单独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员服务中心、党建工作站“孵化器”作用,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对未建立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确定党建工作联络员、建立工会和共青团组织等方式,积极开展党的工作,推动企业建立党组织。
78.怎样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建立党的组织?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解答是:
外商投资企业中,凡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名的,都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由几个企业的党员联合建立一个党支部。
外商投资企业党组织的组建工作,应尽可能与开办企业同步进行。合资、合作企业中的党组织,由中方投资单位党组织负责组建;两家以上中方单位共同投资的,根据参股份额、管理体制等实际情况,明确以一家为主负责组建;外商独资企业中的党组织,由所在地的党组织负责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