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点说明
从一个个案来分析当代中国法理主流话语的知识谱系和缺陷,这是否过于单薄或牵强?也许如此。但我不这样认为。选择“黄碟案”实属偶然;但近年来,类似的偏颇且教义化的自由主义法理分析已呈现在其他诸多案件或事件中。在所有这些案件中,那种教条主义的自由主义声音格外强烈,言辞更激烈,许多常识、天理、人情在这种意识形态化的自由主义教义面前显得相当软弱,乃至失语。越来越多的普通人发现自己成了“法盲”,发现常识都“错”了。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务实理解自由主义的法理。
本文批评当代中国被阉割的自由主义法理,但我不拒绝自由主义。明眼人应当看出本文用作批评武器的恰恰是自由主义,但主要是古典的自由主义,而不是教义化的自由主义。不错,本文分析中也用了社群主义和最低限的女性主义,但这既不是为了修正自由主义,也不是为了嘲笑自由主义。事实上,这只是为在学术讨论中贯彻罗尔斯主张的那种政治自由主义,关心“那些深刻对立但各自合乎情理的综合学说何以共生”[65],努力寻求复杂社会的“重叠共识”,试图以此作为制度的基础。正是从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和女性主义这三种理论进路分析“黄碟案”获得的“重叠共识”,令我确信了此案的自由主义教义分析错得离谱。我也运用了自由主义法理,但我更关心案件的事实,并因此整合了更多普通中国人的天理、人情和常识。
但我没想用罗尔斯基于“重叠共识”的政治自由主义来同自由主义教义派争夺自由主义的衣钵。我不看重衣钵,我感兴趣的只是恰当和贴切地回答、应对和解决中国社会的现实问题。我是实用主义者。[66]另一个同样实际的目的则是,通过三种进路的分析,我试图强调:任何法理学,不仅是自由主义,包括社群主义或女性主义,都不应只是教义或止步于书本,不应只是学者手中来回把玩的“好箭”[67],它们都可以、应当并且能用来分析具体案件或事件,能够从理论层面回到经验层面。凡是不能以某种方式回到经验层面的,在我看来,都证明了其学术品质的可疑——至少在法学中如此。
我只是运用了社群主义和女性主义的一些观点和思想,既粗略,也不完整,一定会有争议。此外,对诸如看黄碟这类问题还有其他的分析进路,甚至包括一些反自由主义的进路,例如施特劳斯的理论进路。[68]但这不重要。最重要的其实是不能把任何一种理论教义化,将之奉为真理,甚至作为真理的标准;真正重要的是学会用各种理论来分析我们身边出现的问题,促使我们深刻理解中国社会的现实,提出可行且能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在这个意义上,当代中国法学理论研究既需要思想的开放和理论的竞争,更需要关注事实,切实研究真实世界中的法律,而不是意识形态化地固守这种或那种法理教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