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关于警方干预的方式和程序问题的几点说明
由于(1)“黄碟案”双方对有关干预过程的事实说法不一,我没有理由确信谁的话更真;(2)这也不是法律界关注此案的焦点,以上正文只讨论了“黄碟案”中警方干预的正当性,没有讨论干预的方式和分寸。我的分析因此很容易成为一个求箭的稻草人(但也会成“借箭”的草船)。我重申,干预有正当性不能自动吸纳或消除干预的分寸和程序问题。因此,原则上说,如果在此事件中警方干预失当,违反了合乎情理的程序,那么这一干预仍可能是法律不能允许的。
但就此案的程序问题,我还想简单提出几点值得关注的问题。
第一,如同我前面已经强调的,评论此案的法律人和媒体都应关注的一点是,此事件中警方声称的举报电话究竟有没有?有没有举报记录?如果没有,那么这一干预就没有正当性,这起事件也就不再是一个公权力与隐私权冲突的问题,而是警察滥权敲诈百姓的事件。这一可能无法事先排除,但目前无人关注。即使有举报,但如果未保留某种形式的记录,那么也违反了相关规定,仍然可能导致这一干预之正当性的丧失。
第二,在整个干预过程中,警方的做法是否大致符合程序规定,具体做法上是否大致合情合理?我用“大致”,也可能引起一些法律人的指责。在他们看来,警察的所有做法都必须严格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我不这么认为。因为,警察权的行使必须有一定裁量,不可能一切都用法条规定下来,否则警察就更可能无法有效行使权力了。还必须考虑到警察的工作往往会有生命危险(事实上,警察是中国目前和平时期风险最大的职业),这一点要求赋权警察在一定范围内甚至必要时自行采取紧急措施;当超出范围时,唯一的约束就是大致合情合理。而且,警察应对的事件往往具有突发性,必须凭着其经过训练的本能来应付,不可能要求他都在规则指导下理性地行动或应对,只要事先看大致合乎情理就可以了。此外,中国目前与警方行动的相关规定——尽管我没有调查——可能还不够完善,甚至也不可能完善,因为社会会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急需处理,不可能指望短期内一一制定文字规定。但不能因此就把警方废了,等相关法规出来了,警方再采取行动。千万要记住,不要用法官、法律人的眼光来要求警方或警官,不能用事后诸葛亮的眼光来要求警官。大致合乎情理应该是底线。
第三,在警官的行为符合上述限制条件的前提下,如果其公务活动带来了不当的甚至重大不当的后果,应给予行政免责,除了应由政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外,无论是政府或是警官个人都不应承担任何道义责任(即不认为其有任何法律上的过错)。
这样的举措是否会鼓励警官违法?不会。恰恰相反,这一原则更可能激励警官守法,因为他努力守法会有回报;相反如果不恰当地要求警官对任何因其合法合理的行为导致的、无法事先预料的损害承担责任,那就会变成绝对责任。由于警官的任何努力也无法消除这类意外事件发生,至少在某些情况下,警官就不会努力避免违法,因为努力对他来说没有任何收益,而只会增加其付出。在这种情况下,过高的责任要求只会产生负效用。这就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之一——“不应规定人们做不到的事”的经济学理由。
这只是“黄碟案”中可能涉及的一些细节,却仍隐含了一个良善法治社会必须关心的某些原则问题。
[1]George J. Stigler, “Conference Handbook”, The Intellectual and The Marketpla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4, p.40.
[2]William Blake, “Auguries of Innocence”, in Collected Poems, Ed. by W.B. Yeats, Routledge, 2002, p.88.
[3]这里的描述综合了相关报道,排除了各方不一致的细节。
[4]《家中看黄碟民警上门查》,《华商报》,2002年8月20日。
[5]《夫妻家中看黄碟犯法吗?》,《华商报》,2002年8月21日。
[6]此案讨论期间正是中国共产党第16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之前。
[7]最突出的一点是警方在两个月后以涉嫌“妨碍公务”刑事拘留了张某。请看,《“家中看黄碟”又起波澜,事隔两月当事人张某被刑拘其妻对此想不通拒绝在“通知”上签字》,《华商报》,2002年10月23日。
[8]中新网:《延安“夫妻看黄碟”案在2002年最后一天划上句号》,2003年1月1日。
[9]9月3日,《北京青年报》组织在京的一些专家学者讨论了此案,定了这一基调。相关的讨论,请看,贾桂茹、马国颖:《夫妻家中看黄碟,警方闻讯入室,扫黄能否进家?》,《北京青年报》,2002年9月3日。又请看《夫妻家中看黄碟犯法吗?》,《华商报》,2002年8月21日。
[10]必须对这一强调作一说明。这些事实在目前的各种报道中未有很大的争议,尽管这并不意味着其中没有可争议的地方。事实上,在本文最后,我还会指出这些最终报道的事实也许仍很有争议。
[11]在本文中,我是将自由主义同个人主义作为可替换的关键词使用的,尽管两者强调的着重点略有不同,也尽管自由主义在当代西方的一些学者看来有点变味了。关于自由主义,可参看,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特别是“引论”;关于个人主义,可参看,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译,三联书店2003年。
[12]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以及某种程度上的,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
[13]例如康德对非婚生子女的态度:非婚生孩子是法律之外的孩子……他因此不受法律保护。这个孩子是偷偷钻进了这个共同体(与违禁品相似),因此可以忽略其存在和毁灭(因为他就不应以这种方式发生)。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以及某种程度上的,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页170(译文根据英文版做了修改)。
[14]这一运动始自1965年的《格里斯沃德诉康涅狄格州案》(Griswold v. Connecticut, 381 U.S. 479, 480);最终的确认是在凯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 112 S. Ct. 2791(1992)〕。在此案中,最高法院将人工流产的权利界定为一种自由权。但是这一私隐权界定因过于牵强,受到了包括古典自由主义学者在内的许多批评。例如,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编;《超越法律》,在本文中,我是将自由主义同个人主义作为可替换的关键词使用的,尽管两者强调的着重点略有不同,也尽管自由主义在当代西方的一些学者看来有点变味了。关于自由主义,可参看,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特别是“引论”;关于个人主义,可参看,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5章特别是其第2节。
[15]密尔:《论自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以及某种程度上的,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页10。引文根据英文版作了调整。
[16]苏力:《现代法治的合理性和局限性——秋菊的迷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东方》,1996年4期。
[17]这是李泽厚的概括,《批判哲学的批判》(再修订本),安徽文艺出版社1994年,第8章。据沈叔平的译文,这一原则的表述为:“任何一个行为,如果它本身是正确的,或者他依据的准则是正确的,那么,这个行为根据一条普遍法则,能够在行为上和每一个人的意志同时并存。”《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以及某种程度上的,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页40。
[18]波斯纳:《超越法律》,在本文中,我是将自由主义同个人主义作为可替换的关键词使用的,尽管两者强调的着重点略有不同,也尽管自由主义在当代西方的一些学者看来有点变味了。关于自由主义,可参看,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特别是“引论”;关于个人主义,可参看,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译,三联书店2003年,页34。密尔在《论自由》中一开始就称,该书“要讨论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利之性质和限度”(下划线为引者所加),因此,讨论自由就是讨论自由的限度。
[19]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论生产的制度结构》,盛洪、陈郁译校,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页142。
[20]密尔:《论自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以及某种程度上的,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页1;下划线为引者所加。
[21]Jeremy Bentham, Tracts on Poor Law and Pauper Management;转引自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这一运动始自1965年的《格里斯沃德诉康涅狄格州案》(Griswold v. Connecticut, 381 U.S. 479, 480);最终的确认是在凯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 112 S. Ct. 2791(1992)〕。在此案中,最高法院将人工流产的权利界定为一种自由权。但是这一私隐权界定因过于牵强,受到了包括古典自由主义学者在内的许多批评。例如,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编;《超越法律》,在本文中,我是将自由主义同个人主义作为可替换的关键词使用的,尽管两者强调的着重点略有不同,也尽管自由主义在当代西方的一些学者看来有点变味了。关于自由主义,可参看,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特别是“引论”;关于个人主义,可参看,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5章特别是其第2节,第1章。
[22]科斯:《社会成本问题》,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论生产的制度结构》,盛洪、陈郁译校,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页142。
[23]密尔:《论自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以及某种程度上的,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页10、11(译文的文字略有调整)。
[24]科斯,《社会成本问题》,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论生产的制度结构》,盛洪、陈郁译校,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页142。
[25]可参看,盛洪:《公共选择与法官裁决》,《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6年春,页80。
[26]有关自由主义必定会导致相对主义、虚无主义的批评,可参看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三联书店2003年。自由主义学者对这类批评的概括和反驳,可参看霍尔姆斯:《反自由主义剖析》,曦中、陈兴玛、彭俊军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
[27]可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第3版,人民出版社1997年;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
[28]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29]可参看,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林耀华:《金翼:中国家族制度的社会学研究》,三联书店1989年;黄树民:《林村的故事:1949年后的中国农村变革》,素兰、纳日碧力戈译,三联书店2002年;埃文斯—普里查德:《努尔人——对尼罗河畔一个人群的生活方式和政治制度的描述》,储建芳、阎书昌、赵旭东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
[30]社群主义的主要著作,请参看,Aasdair MacIntyre, After Virtue, 2nd ed.,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1984;《德性之后》,龚群、戴扬毅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Charles Taylor, Sources of the Self, The Making of the Modern Identit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Michael J. Sandel, 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 2nd e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Democracy's Discontent, America in Search of a Public Philosoph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6。又请看,Dennis H. Wrong, The Problem of Order, What Unites and Divides Societ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31]苏力:《社群主义的挑战》,《公共论丛》卷4,刘军宁等编,三联书店1997年。
[32]尽管社会规范在变,但几乎所有犯规观看色情录像的人,非但自己内心煎熬,而且从来——我认为很有道理地——忌惮社会规范。请看一位都市大学生的记述,“(看毛片)当时,绝对是一种比地下党都要隐秘的行为,一旦被局外人发觉,即使人家不说,你自己就有身败名裂的感觉。而如果被组织上抓住,那就比说你是阳痿都丢人。”请看,见招拆招:《关于毛片的记忆碎片》,《记忆碎片》,南海出版公司2004年,页77。
[33]其实,这三点,在数年前我讨论的以陕北为背景的电影《秋菊打官司》中就已经显露了,只是结果不同而已。在那一次戏剧化的冲突中,社群主义至少是同自由主义打了个平手;标志是影片最后秋菊的那双充满困惑的大眼睛。参看,苏力:《现代法治的合理性和局限性》,苏力:《现代法治的合理性和局限性——秋菊的迷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东方》,1996年4期。
[34]这种情况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曾经出现过,最典型的就是伊朗的巴列维国王强行推行的现代化,其后来导致了霍梅尼的伊斯兰革命,后者带来了全面的复辟。
[35]苏力:《女性主义法学》(未刊稿);又请看,鲍晓兰主编:《西方女性主义研究评介》,三联书店1995年;李银河主编:《妇女:最漫长的革命》,三联书店1997年。
[36]John Stuart Mill, “The Subjection of Women”, in On Liberty and Other Writings 117(Stefan Collini ed. 1989). 沃斯通克拉夫特、穆勒:《女权辩护/妇女的屈从地位》,王蓁、汪溪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
[37]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3版,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人民出版社1999年。
[38]请看,波斯纳:《超越法律》,在本文中,我是将自由主义同个人主义作为可替换的关键词使用的,尽管两者强调的着重点略有不同,也尽管自由主义在当代西方的一些学者看来有点变味了。关于自由主义,可参看,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特别是“引论”;关于个人主义,可参看,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15章,特别是与《家中看黄碟民警上门查》,《华商报》,2002年8月20日。和《夫妻家中看黄碟犯法吗?》,《华商报》,2002年8月21日。相伴的正文。
[39]Catharine A. MacKinnon, Toward a Feminist Theory of the Stat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9,特别是第6、7章;Feminism Unmodified, Discourses on Life and Law,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40]吉利根:《不同的声音:心理学理论与妇女发展》,肖巍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中国古人也早已察觉到这一点。如在爱情上,“士之耽兮,犹可说也。女之耽兮,不可说也”(《诗经》)。
[41]“另一个疑问是,为什么女同胞对毛片全都表现得那么抗拒?见几个女性说看毛片的观感,都是忍不住要呕吐的感觉。女性小说中也多有这样的字句。偏偏跟我说这些话的女孩并不是那种假惺惺的人……”请看,见招拆招:《记忆碎片》,尽管社会规范在变,但几乎所有犯规观看色情录像的人,非但自己内心煎熬,而且从来——我认为很有道理地——忌惮社会规范。请看一位都市大学生的记述,“(看毛片)当时,绝对是一种比地下党都要隐秘的行为,一旦被局外人发觉,即使人家不说,你自己就有身败名裂的感觉。而如果被组织上抓住,那就比说你是阳痿都丢人。”请看,见招拆招:《关于毛片的记忆碎片》,《记忆碎片》,南海出版公司2004年,页77,页81—82。
[42]王朔:《无知者无畏》,春风文艺出版社2000年,页64。
[43]参看,波斯纳:《性与理性》,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页476,以及第4章“为人母者,不患不慈,患于知爱而不知教也,古人有言曰:‘慈母败子’。爱而不教,使陷于不肖,陷于大恶,入于刑辟,归于乱亡。非他人败之也,母败之也。自古及今,若是者多矣,不可悉数。”司马光:《温公家范》卷1,王宗志注,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年,页43。所引的资料。
[44]关于色情物品之功能的辨析,请看,波斯纳:《性与理性》,参看,波斯纳:《性与理性》,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页476,以及第4章“为人母者,不患不慈,患于知爱而不知教也,古人有言曰:‘慈母败子’。爱而不教,使陷于不肖,陷于大恶,入于刑辟,归于乱亡。非他人败之也,母败之也。自古及今,若是者多矣,不可悉数。”司马光:《温公家范》卷1,王宗志注,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年,页43。所引的资料,页473—476。
[45]Catharine MacKinnon, Feminism Unmodified, Catharine A. MacKinnon, Toward a Feminist Theory of the Stat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9,特别是第6、7章;Feminism Unmodified, Discourses on Life and Law,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7。,特别是第3编。
[46]请看,波斯纳:《性与理性》,参看,波斯纳:《性与理性》,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页476,以及第4章“为人母者,不患不慈,患于知爱而不知教也,古人有言曰:‘慈母败子’。爱而不教,使陷于不肖,陷于大恶,入于刑辟,归于乱亡。非他人败之也,母败之也。自古及今,若是者多矣,不可悉数。”司马光:《温公家范》卷1,王宗志注,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年,页43。所引的资料。,页496—498。
[47]非个案的研究很重要,因为就个案而言,我们很难判断一个性犯罪者是因为他看了色情淫秽作品(原因)才导致了他的性犯罪(结果),还是他特别强烈的性冲动(原因)同时导致他看了色情淫秽作品和性犯罪(两者均为结果)。
[48]波斯纳:《性与理性》,参看,波斯纳:《性与理性》,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页476,以及第4章“为人母者,不患不慈,患于知爱而不知教也,古人有言曰:‘慈母败子’。爱而不教,使陷于不肖,陷于大恶,入于刑辟,归于乱亡。非他人败之也,母败之也。自古及今,若是者多矣,不可悉数。”司马光:《温公家范》卷1,王宗志注,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年,页43。所引的资料。,页496—497及王朔:《无知者无畏》,春风文艺出版社2000年,页64—参看,波斯纳:《性与理性》,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页476,以及第4章“为人母者,不患不慈,患于知爱而不知教也,古人有言曰:‘慈母败子’。爱而不教,使陷于不肖,陷于大恶,入于刑辟,归于乱亡。非他人败之也,母败之也。自古及今,若是者多矣,不可悉数。”司马光:《温公家范》卷1,王宗志注,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年,页43。所引的资料。
[49]Catharine MacKinnon, Feminism Unmodified, Catharine A. MacKinnon, Toward a Feminist Theory of the Stat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9,特别是第6、7章;Feminism Unmodified, Discourses on Life and Law,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7。,第3编。
[50]Cass Sunstein, Democracy and the Problem of Free Speech, The Free Press, 1993.
[51]引文1—5均引自,贾桂茹、马国颖:《扫黄能否进家?》,9月3日,《北京青年报》组织在京的一些专家学者讨论了此案,定了这一基调。相关的讨论,请看,贾桂茹、马国颖:《夫妻家中看黄碟,警方闻讯入室,扫黄能否进家?》,《北京青年报》,2002年9月3日。又请看《夫妻家中看黄碟犯法吗?》,《华商报》,2002年8月21日。;引文6出自,《中国刑法学会理事贾宇博士:完全属私生活》,《华商报》,2002年10月25日。
[52]关于意识形态的功能,可参看,诺斯:《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迁》,厉以平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页50。
[53]贾桂茹、马国颖:《扫黄能否进家?》9月3日,《北京青年报》组织在京的一些专家学者讨论了此案,定了这一基调。相关的讨论,请看,贾桂茹、马国颖:《夫妻家中看黄碟,警方闻讯入室,扫黄能否进家?》,《北京青年报》,2002年9月3日。又请看《夫妻家中看黄碟犯法吗?》,《华商报》,2002年8月21日。
[54]波斯纳:《性与理性》,参看,波斯纳:《性与理性》,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页476,以及第4章“为人母者,不患不慈,患于知爱而不知教也,古人有言曰:‘慈母败子’。爱而不教,使陷于不肖,陷于大恶,入于刑辟,归于乱亡。非他人败之也,母败之也。自古及今,若是者多矣,不可悉数。”司马光:《温公家范》卷1,王宗志注,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年,页43。所引的资料,页482。
[55]见招拆招,尽管社会规范在变,但几乎所有犯规观看色情录像的人,非但自己内心煎熬,而且从来——我认为很有道理地——忌惮社会规范。请看一位都市大学生的记述,“(看毛片)当时,绝对是一种比地下党都要隐秘的行为,一旦被局外人发觉,即使人家不说,你自己就有身败名裂的感觉。而如果被组织上抓住,那就比说你是阳痿都丢人。”请看,见招拆招:《关于毛片的记忆碎片》,《记忆碎片》,南海出版公司2004年,页77。,页70。
[56]苏力:《遭遇哈姆雷特》,《读书》,2002年5期。
[57]王朔:《无知者无畏》,王朔:《无知者无畏》,春风文艺出版社2000年,页64。,页22。
[58]请参看,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李猛、李康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
[59]波斯纳对此曾有过细致分析,请看,波斯纳:《公共知识分子》,徐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60]苏力:《基层法院法官的专业化问题——现状、成因与出路》,《比较法研究》,2000年3期,特别是第6节。
[61]苏力:《纠缠于事实与法律之间》,《法律科学》,2000年3期。
[62]《公安局接警不出警被判赔款1万多元》,http://news.sohu.com/02/18/news206391802.shtml。
[63]日落,天并不马上黑。晴日里,必须太阳低于地平线以下18度,天空不再受阳光映射,肉眼能看见可辨认的天体了,才算黑天。在赤道地区从日落到天黑需要1小时12分钟。若观测地的纬度高,观测时间在春分至秋分之间,从日落到天黑的实际时间会更长。延安的纬度是36度40分,事发时距秋分日还有一个多月。这一天延安日落时间是7:30,但天完全黑下来,要到9点左右。
[64]《总结“黄碟事件”教训办案经费不靠罚款,延安加大司法保障投入》,《法制日报》,2003年2月15日,页1。
[65]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3, p.xx;参看,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页5。
[66]关于法律中实用主义的系统阐述,可参看,Richard A. Posner, Law, Pragmatism, and Democrac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特别是第3章。
[67]这是毛泽东对教条主义的形象描述,见《毛泽东选集》卷3,人民出版社1991年,页820。
[68]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有关自由主义必定会导致相对主义、虚无主义的批评,可参看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三联书店2003年。自由主义学者对这类批评的概括和反驳,可参看霍尔姆斯:《反自由主义剖析》,曦中、陈兴玛、彭俊军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