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为民而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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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贵简明易懂

奥地利作家卡夫卡(Kafka)曾经写过《在法的门前》这则寓言,它是卡夫卡的小说《审判》中提到的一个故事。小说的主题可以用两个字来概括,即“找法”。在这则寓言中,卡夫卡这样写道:

……在法的门前站着一名守门人。一天来了个乡下人,请求守门人放他进法的门里去。可是守门人回答说,现在不能允许他这样做。乡下人考虑了一下又问:等一等是否可以进去呢?“有可能”,守门人回答,“但现在不成。”

法的大门始终都敞开着,这当儿守门人又退到一边去了,乡下人便弯着腰,往门里瞧……守门人给他一只小矮凳,让他坐在大门旁边。他于是便坐在那儿,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其间他做过多次尝试,请求人家放他进去,搞得守门人也厌烦起来。时不时地,守门人也向他提出些简短的询问,问他的家乡和其他许多情况;不过,这些都是那类大人物提的不关痛痒的问题,临了守门人还是对他讲,不能放他进入法的大门。

乡下人为旅行到这儿来原本是准备了许多东西的,

如今可全都花光了;为了讨好守门人,花再多也该啊。那位尽管什么都收了,却对他讲:“我收的目的,仅仅是使你别以为自己有什么礼数不周到。”

在那段漫长的日子里,乡下人差不多一直不停地在观察着这个守门人。对于他来说,这个守门人似乎就是进入法律殿堂的唯一障碍。开始几年,他诅咒自己机会碰得不巧,头一些年还骂得大声大气,后来因为衰老,他只能喃喃自语了,由于长年累月地观察,他连守门人皮领上的跳蚤都熟悉了,他甚至请求这些跳蚤帮助说服守门人改变主意。

最后,他的眼睛变得模糊,这当儿在黑暗中,他却清清楚楚看见一道亮光,一道从法律之门中迸射出来的不灭的亮光。此刻他已经生命垂危。弥留之际,他在这整个过程中的经验一下子全涌进脑海,凝聚成了一个迄今他还不曾向守门人提过的问题。他向守门人招了招手;他的身体正在慢慢地僵硬,再也站不起来了。守门人不得不向他俯下身子,才能听懂他的话。

“不是所有的人都向往法律么?”乡下人说,“可怎么在这许多年间,除去我以外,竟没有一个人来求法,怎么会这样呢?”

守门人看出乡下人已精疲力竭,死到临头,便冲他大声吼道:“这道门任何别的人都不得进入;因为它是专为你设下的。现在我可得去把它关起来了。”[66]

对这则寓言有多种解释,有人认为,卡夫卡是在讽刺法的不平等、冷酷,法律只是许多既有利益者为维护自己利益而设下的条条框框,他们借着法律的漏洞保护自己的利益,得到自己的利益。对于一个完全不懂法律的乡下人来说,法律只是统治者承诺为他们而开,却设置许多壁垒不允许他们接近的大门。有人认为,卡夫卡的本意是,法律不是广为人知的,法不是为所有人服务的,它们被“小团体”隐藏和把持。小团体的人要让我们相信,法在一丝不苟地实施着,但事实上,被我们所不知悉的法所统治是一件很痛苦的事。还有人认为,卡夫卡以抽象的形式,把“法”既看成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又看成是人们所追寻的公理和正义。而尤其令人感觉讽刺和无奈的是,当你彻底丧失了寻求正义的权利的时候,会有人告诉你,公正曾等待你,是你自己放弃了。卡夫卡借助这个寓言实际上是在讽刺那个时代资本主义的法律成为保护资产阶级小团体利益的工具,而没有真正把法律交给人民。

笔者认为,卡夫卡的故事是想要揭示这样一个道理,这就是说,法律应该简明易懂,不应该把卡夫卡所说的普通老百姓关在法的门外,让他们难以选择。在故事的结尾,守门人冲着乡下人大声吼道:“这道门任何别的人都不得进入;因为它是专为你设下的。”这个意思其实已经非常明确了,法不应当是神秘的,“法”的真貌不应当被完全地“遮蔽”在守门人的身后,不应当被隐藏在“无限的台阶”之后,隐藏在神秘的大门之后。“法”的意义不仅在于显示,而且在于让人们能够进入到法的门内,知法、懂法、用法。如果把普通民众都挡在法的大门之外,让人们无法选择,法就失去了它应有的引导、规范作用。法不是专门为那些职业律师制定的,更不是为了使少数当权者理解并操纵的,法律应当交给普罗大众,让人们真正地去接纳它、熟知它、运用它。

今天重读卡夫卡《在法的门前》这则寓言,笔者更深刻地理解了法要简明易懂的意义。从数千年法制发展的历程来看,那些流传到现在、仍然为人们耳熟能详的法律,大多是那些简明易懂的法律。例如,《圣经》中的《摩西十诫》,刘邦入关后的“约法三章”等。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历来重视法的简明性。例如,韩非指出,“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三》,法律公开的目的是要使“万民皆之所避就”,也可以使“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法律被称为“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管子·七法》)。所以,法律必须能够为民众所了解,布告于天下,从而才能起到教化百姓、治理国家的作用。“以法治国”相对于道德以礼治国,更易于操作。据学者考证,中国古代也曾用“宪法”一词,但其与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内涵不同,在古代典籍中,“宪”有“显”之义,即“非常明快”的意思。《中庸》第十七章中记载:“诗曰,嘉乐君子,宪宪令德。”而同一句在《诗经》中,“宪宪”则为“显显”。这表明,“宪”有“彰显”的含义,所谓“宪法”,实际上是强调法应当简明、公开。

“法多则贼亦多”(the more laws, the more offenders)。我国古代也有类似的说法,“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法律不仅要简明,而且要容易被人们所理解和掌握,法律最终是要为人们所理解,这也是我国古代法家所倡导的。《法国民法典》就以其语言通俗易懂、简洁而备受世人推崇,据说司汤达在写小说的过程中,每天都要读一读《法国民法典》,从法典优美的语言表达中寻找创作灵感。美国宪法制定者汉密尔顿曾经说过,判例法浩如烟海,因此,应该给法官崇高的待遇,美国法官的工资不仅表现在它的数额较高上,更应当表现在其不得减少方面,《美国联邦宪法》第3条第1款中就规定了所谓的“酬金条款”。美国比较著名的判例汇编是一种名为《全国判例汇编》的非官方的汇编,该汇编收集了从1887年开始的所有判例,有7000多卷,每卷约有1500页,共有500万件左右的判例,每年还在以约4万件判例的数量递增。可见,普通法虽然有很多的优点,但其固有的缺陷是,其法律规则只能为法学专家和律师所掌握,很难为普通人所理解。这也是我国不能采用判例法的重要原因。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真正的良法对法律所规范的人应当是一目了然、清晰明白的。穗积陈重指出:“法律有实质以及形体的两种元素。一国法律是否真正地制作出简明正确的条文,又是否是以该国人民容易知其权利义务存在的问题就是法律的形体问题。”[67]这就是说,良法应当使人们知悉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因为良法为人们提供了具体的行为模式,明确告诉人们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禁止做,哪些行为必须做。但前提是必须要让人们从法律文本中清晰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为确定保护人民的权利义务之工具,采用应使民知之而依民之主义。”[68]也就是说,只有民众熟知了法律规则的内涵,了解其权利、义务与责任,才能更好地保障其行为自由,这样,法典才能真正成为“人民自由的圣经”。尽量使多数人民熟知法规,确实是国家的义务。

那么,法律怎样才能做到简明易懂呢?笔者认为,我们的立法应当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法贵于精。老子曾言:大道至简。法律文本应当尽量简洁明了和明确。只有法律规范简洁明了,才能为人们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法律规则的设计应当尽量精致,能够用一条表达的,不要用多条表达;能够在一部法律中包含多项内容的,不要用多部法律;能够用数个字概括的内容,就不要长篇累牍。总之,就是要简约立法。例如,我国《物权法》中使用“权利人”三个字就概括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等多种权利的主体。这就是立法简洁性的体现。美国总统威尔逊曾在1885年写过一本《国会政体》(Congressional Government),他在该书中高度评价了美国宪法,他认为,“毫无疑问,我们的宪法之所以恒久,就在于它简洁。它是一块奠基石,而不是一座完整的大厦。或者用句古老的话比喻:它是根,而不是完美的藤”。[69]

第二,法贵于明。这就是说,一方面,法律规范要明确、清晰,尽量减少歧义,尽量减少使用模棱两可的言语,尽量避免法的模糊性;另一方面,法律要通俗易懂,要用朴实无华的语言,为民众所理解。穗积陈重曾说:“法律的条文应尽量平易,尽量使多数人民熟知法规,确实是国家之义务。边沁曾将法律的文辞比作宝玉,法典的价值确实取决于其文章用语。”[70]法律文本晦涩难懂,可能导致法律难以施行。此外,法律用语明确也有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出现曲解法律的现象。应当看到,法律中确实难以避免模糊性,法律规则的适当抽象也有利于保持法律规范的开放性,保持法典的生命力。但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模糊是不能消除的,但是有更多的理由不要这么做”[71],也就是说,法律规范的内涵应当尽量明确。

当然,法律语言必须是严谨、规范的,要求法律规范简明易懂并不是要求法律文本必须使用大白话,或者抛弃法言法语。完全使用大白话可能导致法律的庸俗化。例如,在我国制定《公司法》时,有人建议,把“董事长”称为“东家”,把“总经理”称为“掌柜”,这实际上已经不是法了,法的严肃性也荡然无存了。事实上,随着法治文化的普及,一些法言法语也会慢慢地为人们所熟悉。例如,民法中的“法人”“物权”“人格权”“诉讼时效”“法律行为”等,起初人们并不了解这些法律概念,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概念时,有人甚至以为“法人”指的是法国人,但人们后来渐渐接受了这一概念。

法律规范的简洁性和明确性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冲突,因为过分追求法律规范的简洁性可能导致法律规范的内涵难以明确。笔者认为,在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法律规范的明确性。也就是说,追求法律规范的简洁应当以法律规范的明确性为前提,不能为片面追求简洁性而放弃法律规范的明确性,因为只要法律规范内涵明确,即便其不简洁,也能够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和裁判依据,而如果法律规范简洁而不明确,则将难以发挥上述功能。当然,立法应当尽量消除法的模糊性,但也要为未来保持适当的开放性,不能因此使法律封闭,更不能使法律滞后于社会生活。我们应当在法的简明性与开放性之间保持平衡。为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法律需要保持一定的开放性,但不能因此而影响法律规则的简明易懂,法律规则仍然应当内涵明确,否则其规范作用也将难以实现。

卡夫卡描绘了在法的门外,不懂法的人难以选择的困难,即便对法有向往,但由于对法的不了解而不能进入法律之门。今天,我们应当制定简明易懂的法,明晰行为规则,使人们合理作出选择,自由进入法律之门,再也不会遇到找法的困难,更不能把民众挡在法的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