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劳动法学术的国家风格简介[1]
马修·W.芬金(Matthew W.Finkin)[2]
这个世界上存在国家风格吗?维特根斯坦认为任何关于“国家性格”(national character)的讨论都是极端危险的。他差点和他的信徒决裂……[3]然后,维特根斯坦有足够的理由怀疑自己的判断。在1938年,他大笔一挥,从一个令人羡慕的奥地利中产阶级上层的人物,在法律上沦为(metamorphose)一个遭人鄙视的德国犹太人。[4]即使如此,大卫·休谟(David Hume)还是为国家性格找到了空间(如果不把这个空间逼到极端)。[5]
我们通常确实会谈论国家性格或者国家风格,比如食物,音乐,艺术和建筑,甚至哲学:德国的唯心主义,法国的后现代,美国的实用主义。这种思维方法在法学学术中深深扎根:在14世纪,意大利风格的法理学就和巴托鲁斯(Bartolus)、巴德斯(Baldus)、阿尔贝里科·德·罗塞塔(Alberico de Rosate)以及彭纳的卢卡斯(Lucas de Penna)有关,这些人精通民法科学。[6]两个世纪以后,法国的研究方法,以波纪斯大学(University of Bourges)为中心,逐渐占领这个领地。[7]能有人找到现代学者著述劳动法的国家风格吗?
通过共性(commonality)这一入口,我们可以找到一个探索它们之间的独特区别的方法。我们至少可以提四个问题:(1)谁是作者,(2)著述的内容,(3)作者指向的读者群,以及作者采取的形式,(4)作者针对主题使用的著述方法,即是否有一个或者多个思维模式存在竞争或者处于统治地位。
(1)谁是作者
简单的答案就是法学教授,学术主要是由法学院生产的。但是这个天真(simpleminded)的回答包括了如下问题:谁能成为法学教授,如何训练、评估、选择和奖励他们。路易斯·阿帕里奇奥瓦尔德斯(Luis Aparicio-Valdez)和胡安·拉索德尔格(Juan Raso-Delgue)的主要贡献是回答了拉丁美洲的大学里劳动法的教学情况。[8]路易斯和胡安专注于一项改革,这项改革将依赖一批兼职教师和建设一个学术团体——路易斯和胡安号召他们(以及其他人)将其他学科的贡献(感谢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与法学原理结合起来。然而,这个号召的心照不宣的假设是一个学术机构在决定谁来发言(如果并不需要决定说给谁听)时发挥的作用。学术机构作为看门人(gate-keeper)是贯穿于米格耶·罗德里格斯皮雷罗·罗佑(Miguel Rodriguez-Pinero Royo)学术贡献的主题。[9]罗夫·伯克(Rolf Birk)指向了由意大利的基诺(Gino Giugni)和法国的杰拉德·里昂卡恩(Gerard Lyon-Caen)组成的学术圈[10],而在美国,克莱德·萨默斯(Clyde Summers)探讨了“教授筛选”的核心作用。[11]
通常在世界很多地方,法学的研究生预科(graduate preparation)很像研究生的教育。它牵涉到和导师(Habilitationsvater是德国特有的制度,按照德国高校的学术章程,当一个老师具有独立研究和教学的能力的时候,单单博士毕业是不够的,必须跟着一个导师写出一篇论文,这个导师即Habilitationsvater——译者注)有关的师傅—学徒关系,一个想要成为教授的人非常依赖他的社会网络、人脉的支持和信誉。一旦被任命为教授,他将享受学术自由,虽然如罗格·布朗潘(Roger Blanpain)所言,他们很少用到学术自由。[12]在美国一个有抱负的人会服从不同的制度。[13]一个有着名牌法学院专业学位的人从来不是一个普通(so-and-so)的学生。挑选他们的依据是成绩,卓越才华的潜力,以及其他学科博士学位的取得(这种情况逐渐增加)。[14]尽管后者开始在知识界的态度上(如果不是在教学内容上)有了一个重要的连锁反应,但是在美国,我们仍然倾向于招聘的教授是学历等同于本科的人,然后让他们自己教自己写作。[15]关于其他方面,他们已经社会化很久,适合学术的传统学科模式。
(2)著述的内容
2002年召开的第七届劳动法和社会保障国际学会欧洲代表大会(European Congress of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Labor Law and Social Security)的开幕式上,托尔·齐格曼(Tore Sigeman)指出人们很少在北欧国家的文献里找到关于最低工资立法的讨论,而原因很简单,这样的立法并不存在。[16]我们写什么文章是以国家的现状为前提。
作为一个学术性学科,劳动法扎根于不同国家的不同时代。如伯克所解释,综合性和教义性的写作在19世纪早期开始出现,十年后意大利开始继承这种写法,而再十年后法国也开始继承。就像辛西娅·艾斯特伦德(Cynthia Estlund)观察到的,美国19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社会动乱导致接下来的五十年劳动法成为了美国法律课程里的重要角色。[17]在日本,荒木尚志(Takashi Araki)告诉我们,劳动法仅仅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美国支持的改革中才在真正意义上拥有自己的学科[18],虽然花见忠(Tadashi Hanami)认为,劳动法还没有深深扎根于日本社会。[19]而根据哈里·亚瑟(Harry Arthurs)的论文,直到1945年,加拿大才有人开始讨论劳动法的学术问题。[20]
因此,以及为了强调托尔的观点,劳动法学者写的那些关于国家经济、政治进程或者法律制度的内在动力等议题,都需要严密的分析、深思熟虑的阐述以及可行的解决方案。通常,正如保罗·戴维斯(Paul Davies)和马克·弗里德兰(Mark Freedland)所指出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作为欧盟成员,特别是对于英国,一个欧洲劳动法团体的成长将对学术有利(be grist for mill)。[21]
(3)著述的读者
关于这个问题,直觉反应就是什么才算是学术。哈里·亚瑟带着困惑斜看了我一眼,而他的回复将会非常广泛。但这里的问题是,这不是一个形而上的问题,这个问题区别于其他形式的智力活动(虽然我确实问了这个问题,而萨默斯似乎同意劳动法教授们写的一些东西,比如教学材料,最多是一个低阶的学术活动),这个问题问的是,我们在学术里评价什么,以及当这个工作值得做时,我们奖励什么。在欧洲,我们期望教授以多种形式展示他们的成果,书、文章、百科全书、评论(comment),以及,特别是在德国,展示他们令人兴奋的和经常使人精疲力竭的评论性文章(commentary)。在德国以及在日本劳动协会(Japan Institute of Labor)的出版物,人们可以看到很多实证研究的作品。美国学术界的奖励体系,至少在那些机构(他们认为是国家提供的最好的机构),将奖金分给前沿的文章——特别是一个人创造了新的范式(paradigm)——虽然人们对著作的重新承认依赖于实证数据的整理和分析。尽管为法律职业者甚至为学生写作在欧洲大陆、英国、加拿大、日本和南美洲是极为受尊重的(瓦尔德斯和德尔格提倡更多的实践取向),但是这种写作往往被美国的精英贬低,他们更喜欢为理论性或者政策制定的读者写作。
(4)存在一些占统治地位的思维模式吗
由上文断定,读者应该决定著述的内容,但是这里人们也目睹了一个奇怪的地理上的中断。虽然美国教授所谓的法教义学集中在美国之外的很多学术机构,但是日本、加拿大呈现的是比较折中主义的特点,而欧盟在联邦化后也日益体现折中主义的特点。美国,至少从精英的层面来看,越来越求助于其他学科(作为参考和洞识的来源)[22],但是在法教义学的层面,往往比较孤立。[23]
由都宾(Dobbin)、弗雷格(Frege)和马基奥·尼塔(Michio Nitta)写的关于社会科学学术的国家风格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劳动法学术研究和社会的特征之间存在着连接——学术本身就镶嵌在社会特征里。这些社会特征是文化性的,也是结构性的,前者与人们互相沟通和思维的符号特征有关,后者与将劳动力市场和雇佣关系聚集起来的机构的历史发展有关。
但是这里还有更深层的关注:正如戴维斯和弗里德兰所解释的,英国正在寻找一个组织理论,因为集体自治权(collective autonomy)——奥托·卡恩弗洛伊德(Otto Kahn-Freund)头脑的产物和长期统治的范式,已经衰落。艾斯特伦德对于劳动法在美国学术圈里正在被边缘化做了一个有力的论证。而罗佑论证在英国,寻找一个核心概念已经是一个紧迫的任务。他的观点是我本文的很好的停止点。
人们看完这些论文时会有这样的感觉,无论在大西洋两岸还是横跨其他水域,带着或多或少的紧迫感,考虑到学科的国内情况和时间轨迹,以及带着或多或少的学术焦虑,劳动法似乎正在寻找一个轴心原则(axial principle)来指导它自己。在欧洲,它担心被人权法分解。在美国,它担心在占支配地位的新古典经济自由主义的手中坍塌(新古典经济自由主义认为出售劳动力和出售一袋胡椒没有明显的区别)。面对这些挑战,将会发生的情况是劳动法学者会重新为工作和工人创造一个有说服力的理论,而无论他们的法律(和他们关于法律的著述)是何种国家性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