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周转材料的核算
一、周转材料的构成
周转材料,是指小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然保持其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小企业(建筑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其中,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低值易耗品是指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容器等。
二、周转材料的会计处理原则
小企业对于周转材料,通常采用一次摊销法进行会计处理,在领用时按其成本计入生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即在领用时一次性将成本按照其受益对象计入生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如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对于金额较大的周转材料,也可以采用分次摊销法进行会计处理。即对金额较大的周转材料,允许小企业可以根据其可使用的次数按照受益对象平均计入生产成本或当期损益。至于“金额较大”的标准,由小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是一经确定,在同一会计年度的各月和前后各年度不得随意变更。
出租或出借周转材料,不需要结转其成本,但应当进行备查登记。
小企业出于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的目的,有时会将暂时不使用的周转材料用于出租或出借。为了简化核算,不要求对出租或出借的周转材料结转其成本。从加强实物管理的角度,小企业对出租或出借的周转材料应当建立备查簿,进行备查登记。
小企业出租周转材料取得的租金作为“营业外收入”。
三、周转材料的主要会计处理
小企业应设立“周转材料”账户来核算小企业库存的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周转材料主要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小企业(建筑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各种包装材料(如纸、绳、铁丝、铁皮等),应在“原材料”账户内核算;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材料而不对外出售的包装物,应按照价值大小和使用年限长短,分别在“固定资产”账户或“周转材料”账户核算。
小企业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应通过“周转材料”账户进行核实,也可以单独设置“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账户。
在采用分次摊销法摊销周转材料的情况下,小企业应按照周转材料的种类,在“周转材料”账户下设置“在库”“在用”和“摊销”明细账户进行核算。
“周转材料”账户的期末余额,反映小企业在库、出租、出借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以及在用周转材料的摊余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周转材料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领用等发出周转材料,还应结转应分摊的成本差异。
小企业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以及对周转材料的清查盘点,比照“原材料”账户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3)支付加工费用:
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照其成本,借记“销售费用”账户,贷记“周转材料”账户。
随同产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照其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账户,贷记“周转材料”账户。
生产、施工领用周转材料,通常采用一次摊销法。领用时,按照其成本,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工程施工”等账户,贷记“周转材料”账户。周转材料报废时,应按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账户,贷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程施工”等账户。
金额较大的周转材料,也可以采用分次摊销法。分次摊销法也称分期摊销法,是指根据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周转材料预计可供使用的时间或次数,将其价值按比例分次摊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的一种方法。
在采用分次摊销法的情况下,需要在“周转材料”账户下设置“在库”“在用”和“摊销”三个明细账户。领用周转材料时应按照其成本,借记“周转材料—在用”账户,贷记“周转材料—在库”账户。分次进行摊销时,应按照其摊销额,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工程施工”等账户,贷记“周转材料—摊销”账户。当领用的周转材料报废,注销其成本时,借记“周转材料—摊销”账户,贷记“周转材料—在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