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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御灾’与孔子的“刑德观”

孔子既然认为鲁国发生的旱灾与政事有关,那么当鲁哀公问他如何应对时(注:鲁哀公的问语残缺,“之何哉”,‘之’前可补‘如’,即“如之何可哉”。),他的重要对策之一是建议鲁哀公修明政事——即“正刑与德”,可以说是顺理成章。原简“政刑与”文字后竹简残缺,马承源氏以‘政刑’为名词,解之为“社会治理之政”,并援引《左传·隐公十一年》的记载以明之。(注:其文为:“郑庄公失政刑矣。政以治民,刑以正邪。既无德政,又无威刑,是以及邪。”)刘乐贤氏据第一简失诸“刑与德”之例,推测‘与’字后当补‘德’字,读‘政’为‘正’。此说可从。下文孔子应会就如何“正刑与德”作出具体说明,无奈竹简残缺,无法知悉。因此,如何准确地理解孔子所说的“正刑与德”的含义,就成为问题的关键。马承源氏指出:“刑与德在上古以为是治国的根本,但历史条件不同,其涵义性质也不同。”他举出了两个文献,一个出自《韩非子·二柄》:

明主之所道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

另一个出自刘向《说苑·政理》:

治国有二机,刑德是也;王者尚其德而布其刑,霸者刑德并凑,强国先其刑而后德。夫刑德者,化之所由兴也。德者,养善而进阙者也;刑者,惩恶而禁后者也;故德化之崇者至于赏,刑罚之甚者至于诛;夫诛赏者,所以别贤不肖,而列有功与无功也。故诛赏不可以缪,诛赏缪则善恶乱矣。夫有功而不赏,则善不劝;有过而不诛,则恶不惧。善不劝,恶不惧,而能以行化乎天下者,未尝闻也。《书》曰:“毕力赏罚。”此之谓也。

但马承源氏未说明《鲁邦大旱》的“刑与德”同这两个文献的用法相比,其“涵义性质”有什么不同。廖名春氏很干脆地认为,简文“刑与德”极其类似于《韩非子》中用‘杀戮’与‘庆赏’控制臣僚的“二柄说”,并说这是孔子规劝鲁哀公收回政治权力、还政于己。(注:参阅廖名春氏的《上海简〈鲁邦大旱〉札记》,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编《2000年中国博士后学术大会论文集·农林与西部发展分册》,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23—624页。)杨朝明氏持相反意见,认为不能将儒家的‘刑德’等同于韩非子的‘刑德’。(注:参阅杨朝明氏的《上海博物馆竹书〈鲁邦大旱〉管见》,载《东岳论丛》2002年第5期,第115页。)曹峰氏认为儒家的‘刑德’有前后变化的情形,不能将竹简的‘刑德’类比为韩非的‘刑德’;竹简的‘刑德’同孔子的“刑德观”有一定差距。他还怀疑竹简所记是孔子的真实言论。(注:参阅曹峰氏的《〈鲁邦大旱〉思想研究》,《上博楚简思想研究》,台北:台湾万卷楼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102—105、第97页。)

孔子以“刑与德”并举且提出“正刑与德”的说法,《鲁邦大旱》可能是首例。《韩非子》和《黄帝四经》多以‘刑’与‘德’并列,并以之为统治的两个原则,这是黄老学和法家的特征之一。《黄帝四经·观》说:

不靡不黑,而正之以刑与德。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养生。姓生已定,而适(敌)者生争。不谌必定。凡谌之极,在刑与德。刑德皇皇,日月相望,以明其当,而盈□无匡。……刑德相养,逆顺乃成。刑晦而德明,刑阴而德阳,刑微而德章。其明者以为法,而微道是刑。明明至微,时反以为几(机)。

这里有非常类似于孔子所说的“正刑与德”的“正之以刑与德”之语。《韩非子·二柄》中的‘刑德’,是明君驾驭和控制大臣的两种方法,它与黄老学作为广义的统治术的‘刑德’又有所不同。单从用语上看,看不出《鲁邦大旱》的“刑与德”与韩非子和《黄帝四经》的差别,这就容易产生将之同《韩非子》或者黄老学简单类比的倾向。但究其实质,将《鲁邦大旱》的‘刑德’类比为韩非(哪怕是黄老学)的‘刑德’,殊不可取。这涉及儒家与法家和黄老学的基本差别问题。《说苑·政理》以‘刑德’为治国的‘二机’,有融合儒、法、黄老的情形,但主要立场还是倾向于儒家,因为它有“王者尚其德而布其刑,霸者刑德并凑,强国先其刑而后德”的区分,并在后面引用了孔子回答季孙之问的一段话且有说明:

季孙问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也;小人之德,草也;草上之风必偃。”言明其化而已矣。

这一对话原载于《论语·颜渊》。从孔子的回答看,他显然是强调‘德化’。由于季孙只是提出了‘刑杀’,所以孔子就用‘德化’来代替‘刑杀’。

‘德刑’并举、并用,不是黄老学和法家的发明。‘三代’和春秋时期的政论,就以德义与刑罚为统治的两个面向。《周书》就以‘德罚’并举提出了“明德慎罚”的说法。《左传·成公二年》引用了此语并作了解释:

楚之讨陈夏氏也,庄王欲纳夏姬。申公巫臣曰:“不可。君召诸侯,以讨罪也;今纳夏姬,贪其色也。贪色为淫,淫为大罚。《周书》曰:‘明德慎罚’,文王所以造周也。明德,务崇之之谓也;慎罚,务去之之谓也。若兴诸侯,以取大罚,非慎之也。君其图之!”王乃止。(注:《左传·成公十六年》中记载有“德以施惠,刑以正邪,详以事神,义以建利,礼以顺时,信以守物”的说法。)

以下几个例子均出自《左传》,它们都是主张‘刑罚’和‘德化’并用,特别是后两个例子,更是直接以‘德刑’并举而言:

郑伯使卒出貑,行出犬鸡,以诅射颖考叔者。君子谓郑庄公“失政刑矣。政以治民,刑以正邪。既无德政,又无威刑,是以及邪。邪而诅之,将何益矣!”(《左传·隐公十一年》)

臣闻:乱在外为奸,在内为轨。御奸以德,御轨以刑。不施而杀,不可谓德;臣逼而不讨,不可谓刑。德、刑不立,奸、轨并至,臣请行。(《左传·成公十七年》)(注:这段话为《国语·晋语六》所引,文字有所不同:“臣闻之,乱在内为宄,在外为奸。御宄以德,御奸以刑。今治政而内乱,不可谓德。除鲠而避强,不可谓刑。德刑不立,奸宄并至,臣脆弱,不能忍俟也。”)

德刑、政事、典礼,不易,不可敌也,不为是征………德立、刑行,政成、事时,典从、礼顺,若之何敌之?(《左传·宣公十二年》)

整体上说,‘德’‘刑’兼用是‘三代’和东周的大传统。《周礼·天官·小宰》所说的“以官府之六职辨邦治”,其中既有“以和邦国,以谐万民,以事鬼神”的‘礼职’,也有“以诘邦国,以纠万民,以除盗贼”的‘刑职’。如果说周公是以‘敬德’、‘明德’和‘保民’为中心的话,那么,春秋时期的政治改革家们则扩大了‘刑罚’的作用。子产铸刑鼎,是加强法律统治的改革行为,而叔向的批评则代表着西周传统的“德礼本位”。(注:《左传·昭公六年》记载:“三月,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书曰:‘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於上。……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叁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子产对这一批评又复书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公元前513年,晋国也作了鼎刑,把范宣子的刑书铸在铁制的鼎上。对此,孔子则从打破尊卑界限上批评说:“晋其亡乎,失其度矣。……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有趣的是,在子产心目中,理想的治道仍是“有德者”的“以宽服民”。但由于‘行宽’要求比较高,实行起来不容易,他逝世前特意就如何处理好‘宽猛’关系留言给子大叔。但继承子产执政的子大叔,没有理解子产临终前对他说的一番话,“不忍心”实行‘猛’的一面,结果造成了郑国的多盗,最后他只好采取猛烈的惩罚措施以止盗(类似现在所说的‘严打’)。《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

郑子产有疾,谓子大叔曰:“我死,子必为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疾数月而卒。大叔为政,不忍猛而宽。郑国多盗,取人于萑苻之泽。大叔悔之,曰:“吾早从夫子,不及此。”兴徒兵以攻萑苻之盗,尽杀之,盗少止。

子产是受到孔子高度称赞的春秋人物之一,子产去世后孔子评论说他是“古之遗爱”:“及子产卒,仲尼闻之,出涕曰:古之遗爱也。”(《左传·昭公二十年》)。对于子产的‘宽猛’并用的为政之道,孔子给予了肯定:

仲尼曰:“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诗》曰:‘民亦劳止,汔可小康;惠此中国,以绥四方’,施之以宽也。‘毋从诡随,以谨无良;式遏寇虐,惨不畏明’,纠之以猛也。‘柔远能迩,以定我王’,平之以和也。又曰:‘不竞不絿,不刚不柔,布政优优,百禄是遒’,和之至也。”(《左传·昭公二十年》)

‘宽猛’即‘德刑’的具体运用。孔子从子产的说法中引出的著名论断——“宽猛相济”,这是他主张德刑兼用的一个例子。如果把‘德刑’看成是广义的道德与法律,那么任何一个社会共同体都需要这两者。儒家当然不会否认‘刑罚’的作用,在观念上表现出德礼与政(政令和政策)刑或礼乐与刑政并用的二重构造。如《礼记·乐记》说:

故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

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

郭店简《六德》说:

作礼乐,制刑法,教此民尔,使之有向也,非圣智者莫之能也。

但总体上说,‘德刑’(“礼乐刑政”)在孔子那里是有主次之分的,即一般所说的“德主刑辅”。以礼乐教化和德化去统治是儒家的根本政治信条。儒家的‘德化’之‘德’,首先是对统治者的要求,这与孔子以‘政’为‘正’、以‘为政’为‘正己’是一致的,可以说是“道德师范”政治学。正是在‘尚德’和‘尚礼’的意义上,孔子将“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同“道之以政,齐之以刑”(《论语·为政》)区分开。(注:《论语·为政》记载:“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郭店竹简本《缁衣》记载与之有所不同:“子曰:‘长民者教之以德,齐之以礼,则民有劝心;教之以政,齐之以刑,则民有免心。故慈以爱之,则民有亲;信以结之,则民不倍;恭以莅之,则民有逊心。《诗》云:吾大夫恭且俭,靡人不敛。《吕刑》云:非用臸,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通行本《礼记·缁衣》的记载又与竹简本略有不同:“子曰:夫民,教之以德,齐之以礼,则民有格心;教之以政,齐之以刑,则民有遁心。《甫刑》曰:‘苗民匪用命,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是以民有恶德,而遂绝其世也。”)《孔子家语·执辔》记载,闵子骞要担任费地的行政官(‘费宰’),向孔子请教‘为政’之道,孔子教导他说要“以德以法”,不能“弃其德法,专用刑辟”。“无德法而用刑,民必流,国必乱。”郭店楚简《成之闻之》说:“是故威服刑罚之履行也,由上之弗身也。昔者君子有言曰:战与刑,人君之坠德也。”仲弓曾听到一个说法,“至刑无所用政,至政无所用刑。至刑无所用政,桀纣之世是也;至政无所用刑,成康之世是也。”仲弓问孔子这一说法是否可信,孔子回答说:“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参焉。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言导民,以刑禁之,刑不刑也。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孔子家语·刑政》)在“刑政相参”这一大前提下,孔子认为德礼之治是首要的。孔子担任鲁国大司寇时,拘留了一对家庭诉讼的父子,不久在这个孩子父亲的请求下,孔子赦免了他们。季孙对孔子赦免他们大感不解,因为孔子曾告诉他,治理国家必须先强调孝。季孙是想通过这一案例(惩罚这一不孝之子)引导人们行孝道。冉有告诉了季孙的看法,孔子深为叹息地表达了他对‘上下’、‘教刑’关系的看法:

孔子喟然叹曰:“呜呼!上失其道而杀其下,非理也。不教以孝而听其狱,是杀不辜。三军大败,不可斩也;狱犴不治,不可刑也。何者?上教之不行,罪不在民故也。夫慢令谨诛,贼也;征敛无时,暴也;不试责成,虐也。政无此三者,然后刑可即也。《书》云:‘义刑义杀,勿庸以即汝心,惟曰未有慎事。’言必教而后刑也。陈道德以先服之,而犹不可,尚贤以劝之;又不可,即废之;又不可,而后以威惮之。若是三年,而百姓正矣。其有邪民不从化者,然后待之以刑,则民咸知罪矣。《诗》云:‘天子是毗,俾民不迷。’是以威厉而不试,刑错而不用。今世则不然,乱其教,繁其刑,使民迷惑而陷焉,又从而制之,故刑弥繁而盗不胜也。”(《孔子家语·始诛》)(注:《荀子·宥坐》的记载意思与此一致,文字有异:“孔子慨然叹曰:‘呜呼!上失之,下杀之,其可乎?不教其民而听其狱,杀不辜也。三军大败,不可斩也;狱犴不治,不可刑也,罪不在民故也。嫚令谨诛,贼也。今生也有时,敛也无时,暴也;不教而责成功,虐也。已此三者,然后刑可即也。《书》曰:‘义刑义杀,勿庸以即,予维曰未有顺事。’言先教也。故先王既陈之以道,上先服之;若不可,尚贤以綦之;若不可,废不能以单之;綦三年而百姓往矣。邪民不从,然后俟之以刑,则民知罪矣。诗曰:‘尹氏大师,维周之氐;秉国之均,四方是维;天子是庳,卑民不迷。’是以威厉而不试,刑错而不用,此之谓也。”)

孔子首先是检讨为政者的责任。在他看来,在上者与在下者是一种责任连带关系,正是在上者的失职引起了在下者的违法。只有在为政者充分履行了其职责(‘上教’)之后而仍有犯罪者才可以施诸刑罚(“言必教而后刑”)。用孔子的说法,就是在统治者没有“慢令谨诛”、“征敛无时”、“不试责成”这三种政治过错后,才可运用刑罚。这段话最为典型地反映了孔子“德化本位”的政治理念。子路曾经问孔子到卫国去从事政治,首先要做的是什么,孔子回答说是‘正名’。其中孔子以‘礼乐’秩序作为‘刑罚’正当的保证。(注:《论语·子路》记载:“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鲁邦大旱》中孔子所说的“正刑与德”,同他所说的“宽猛相济”、“刑政相参”类似,一方面反映了孔子在‘德刑’上两者不废其一的全面性立场;在此基础上,另一方面他应该仍是以‘德化’为主而辅之以‘刑’。我们不宜只从《鲁邦大旱》“正刑与德”的说法中,推测孔子在‘德刑’关系上是一视同仁的;更不宜因为‘刑’字在前就得出孔子优先考虑‘刑’的结论。对孔子来说,‘刑罚’是不可或缺的,但必须是教化优先。只有在教化失效之后才可施诸刑罚,以对付少数顽固不化分子。因为刑罚不是目的,它是德化的补充手段,它的行使包含着“寓教于刑”的目的,它通过促使人产生耻辱之心而从善,最终使刑罚的使用降低到最点乃至于不用刑。这与法家商鞅的逻辑相反,商鞅相信通过严刑使人惧怕,以使人不触刑而产生德。冉有请教孔子远古三皇五帝是否真的不用‘五刑’,孔子没有直接回答他的问题,而是向他说明了设防的真正目的和如何使人民避免无故而‘陷刑’:

孔子曰:“圣人之设防,贵其不犯也。制五刑而不用,所以为至治也。凡民之为奸邪窃盗靡法妄行者,生于不足。不足生于无度。无度则小者偷盗,大者侈靡,各不知节。是以上有制度,则民知所止。民知所止则不犯,故虽有奸邪贼盗靡法妄行之狱,而无陷刑之民。……不豫塞其源,而辄绳之以刑,是谓为民设阱而陷之也。刑罚之源,生于嗜欲不节。夫礼度者,所以御民之嗜欲而明好恶。顺天之道,礼度既陈,五教毕修,而民犹或未化,尚必明其法典,以申固之。”(《孔子家语·五刑解》)

《汉书·刑法志》记载:

孔子曰:“如有王者,必世而后仁;善人为国百年,可以胜残去杀矣。”

现在的问题是“正刑与德”的具体所指有可能是什么,这是研究《鲁邦大旱》没有注意到的一个层面。孔子说的“正刑与德”与“失诸刑与德”一正一反,失误的就是要端正的,要端正的就是失误的,两者可以相互说明。以上的讨论,实际上已经涉及这方面的问题。在简文中,我们只能看到残留的“于乎(简5)!……公岂不饱粱食肉哉也!无如庶民何(简6)”等文字。孔子意识到鲁哀公不会听从他提出的修明政德的建议,他可能是当着子贡的面批评鲁哀公依然会“饱粱食肉”而不会去多关心‘庶民’的生活。从怀疑鲁哀公会继续“饱粱食肉”,孔子可能要求鲁哀公限制消费和紧缩开支。齐景公时,齐国曾发生一次旱灾,当时孔子正在齐国,齐景公咨询孔子如何应对旱灾,孔子给他提出的建议就包含有降低消费等方面的内容。《孔子家语·曲礼子贡问》记载:

孔子在齐,齐大旱,春饥。景公问于孔子曰:“如之何?”孔子曰:“凶年则乘驽马,力役不兴,驰道不修,祈以币玉,祭事不悬,祀以下牲。此则贤君自贬以救民之礼也。”

《礼记·杂记下》记载的“孔子曰:凶年则乘驽马,祀以下牲”,当是出自《孔子家语》,它指出了君主在生活、祭祀方面所需要的自我约束和限制。《礼记·曲礼下》有一个记载,这个记载表明,在岁灾之年从君主到士大夫都要限制自己的生活:

岁凶,年谷不登,君膳不祭肺,马不食谷,驰道不除,祭事不县;大夫不食梁,士饮酒不乐。

在孔子那里,“失诸刑与德”也就是广义的政治不善,它可以是简本《礼记·缁衣》记载的“政之不行,教之不成也,则刑罚不足耻。而爵不足劝”,(注:传世《礼记·缁衣》所记意思一致,文字略异:“子曰:政之不行也,教之不成也,爵禄不足劝也,刑罚不足耻也。”)也可以是《孔子家语·始诛》记载的“今世则不然,乱其教,繁其刑,使民迷惑而陷焉,又从而制之,故刑弥繁而盗不胜也”。与之相应,“正诸刑与德”,自然也是一个广义的如何为政的理念。孔子在宋国时,宋君向他咨询为政之道,提出了一连串问题,孔子感叹说,有许多执政者向他咨询政事,但没有谁像宋君那样详细和仔细的,孔子以‘闻之’的方式说出了‘善政’包括的许多方面:

丘闻之:邻国相亲,则长有国;君惠臣忠,则列都得之;不杀无辜,无释罪人,则民不惑;士益之禄,则皆竭力;尊天事鬼,则日月当时;崇道贵德,则圣人自来;任能黜否,则官府治理。(《孔子家语·贤君》)

这里与‘刑’有直接关系的是要求刑罚‘清明’。

孔子是谴责滥用刑罚的,他一直在规劝统治者要坚持礼的秩序而慎用刑罚。郭店简本《缁衣》说:“政之不行也,教之不成也,爵禄不足劝也,刑罚不足耻也,故上不可以亵刑而轻爵。《康诰》曰:‘敬明乃罚。’《吕刑》曰:‘播刑之不迪。’”(注:传世《礼记·缁衣》的文字是:“故上不可以亵刑而轻爵。《康诰》曰:‘敬明乃罚。’《甫刑》曰:‘播刑之不迪。’”)这是一个古老的思想。《尚书·大禹谟》记载:

帝曰:“皋陶!惟兹臣庶,罔或干予正,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皋陶曰:“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

《大禹谟》整体上是伪古文,但是其中有的说法则见之于《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这是楚公孙归生(即子声,子朝之子)阐述“慎刑明罚”思想而引用的:

归生闻之:善为国者,赏不僭而刑不滥。赏僭,则惧及淫人;刑滥,则惧及善人。若不幸而过,宁僭,无滥。与其失善,宁其利淫。无善人,则国从之。《诗》曰:“人之云亡,邦国殄瘁”,无善人之谓也。故《夏书》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惧失善也。《商颂》有之曰:“不僭不滥,不敢怠皇。命于下国,封建厥福”,此汤所以获天福也。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恤民不倦。赏以春夏,刑以秋冬。是以将赏,为之加膳,加膳则饫赐,此以知其劝赏也;将刑,为之不举,不举则彻乐,此以知其畏刑也。夙兴夜寐,朝夕临政,此以知其恤民也。三者礼之大节也。有礼无败。

《论语·尧曰》记载,子张向孔子请教一个人如何做才可以从事政治,孔子告诉他,尊重五种‘美德’(“尊五美”),摒除四种“不良行为”(“屏四恶”)。五种美德是“君子惠而不费;劳而不怨;欲而不贪;泰而不骄;威而不猛”,这正是孔子要修明的“政、德”。但子张仍不太理解,孔子又向他一一作了解释。(注:《论语·尧曰》:“子张曰:‘何谓惠而不费?’子曰:‘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斯不亦惠而不费乎?择可劳而劳之,又谁怨!欲仁而得仁,又焉贪!君子无众寡,无小大,无敢慢,斯不亦泰而不骄乎!君子正其衣冠,尊其瞻视,俨然人望而畏之,斯不亦威而不猛乎!’”子贡反对严苛的‘猛政’,强调教化优先:《新序》记载:“臧孙行猛政,子贡非之曰:夫政犹张琴瑟也,大弦急则小弦绝矣,是以位尊者,德不可以薄,宫大者,治不可以小,地广者,制不可以狭,民众者,政不可以苛,独不闻,子产相郑乎,其抡材推贤,抑恶而扬善,故有大略者,不问其所短,有德厚者,不非其小疵,其牧民之道,养之以仁,教之以礼,因其所欲而与之,从其所好而劝之,赏之疑者从重,罚之疑者从轻。”(《艺文类聚》五十二))四种不良行为是“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犹之与人也,出纳之吝,谓之有司”。上博竹简《从政》反对的四种不良政治行为有三种与此相同:

毋{暴},毋{虐},毋(贼),毋(贪)。不(修)不{戒},(谓)之必(成)则{暴};不教而杀则{虐};命(无)时,事必(有){期}则(贼);利(枉)事则(贪)。(注:有关《从政》的释文校注,参阅王中江的《〈从政〉重编校注》,见《哲学、宗教与文化》,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57—86页。)

《从政》多用“闻之曰”,其说法也许就是出自孔子。前面说到的《孔子家语·始诛》中孔子向冉有谈到的三种‘恶政’(即“夫慢令谨诛,贼也;征敛无时,暴也;不试责成,虐也”),有两种也与此相同。孔子批评和谴责的这些不良政治行为,可以帮助我们理解简文《鲁邦大旱》中他所说的“失诸刑与德”。又如,鲁哀公咨询孔子为政之道,孔子回答说从事政治的急迫任务,是让百姓富裕和长寿,鲁哀公又问具体如何做。孔子回答说:

省力役,薄赋敛,则民富矣;敦礼教,远罪疾,则民寿矣。

前者是说减轻庶民的劳役和税收,后者是说通过德化以使庶民避免疾病和刑罚。这就是“正刑与德”。鲁哀公担心由此他的国家贫穷,但孔子引用《诗》回答说:“《诗》云:‘恺悌君子,民之父母。’未有子富而父母贫者也。”(注:鲁哀公还向孔子咨询‘大礼’是什么,孔子的解释不啻于在向他传授‘大政’之道。鲁哀公问孔子为什么现在的君子做不到,孔子毫不忌讳地说:“今之君子,好利无厌,淫行不倦,荒怠慢游,固民是尽,以遂其心,以怨其政,以忤其众,以伐有道。求当得欲,不以其听;虐杀刑诛,不以其治。夫昔之用民者由前,今之用民者由后。是即今之君子莫能为礼也。”(《孔子家语·问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