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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财税法的历史发展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有一句经典论断:“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178]此论系用夸张之语词,极言历史研究之重要性。法律制度绝非天外来物,一定的制度都有其相当漫长的发生、演进与跃迁的历史脉络;对之进行相对系统的梳理,能更清晰地知晓,现实制度从何而来、何以而来,又将去往何处。所以,我们在本章对财税法的历史发展进行系统梳理,于此基础上,侧重对制度演进背后的规律进行揭示。这种研究进路也预示着本章的关注重心,以及不可避免地打上主观烙印。“它至少是一种搜集,因此要依赖于搜集者的兴趣与观点……我们从无限的事实和事实的无限表象中选取那些引起我们兴趣的事实和事实表象,它们多多少少与先行的科学理论有关。”[179]本章拟分三节:首先,是对财税法在人类文明中的产生与早期形态进行描述性分析;然后,通过整体把握财税法在人类社会中的演进历程,尝试提炼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两条主线;最后,在现代“治理”语境下,对中国当下的财税法律制度进行整体性检视,尤其注重考察其是否切实反映出现代财政制度应当具有的多维功能定位,以及能否担当起“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之历史重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