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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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网络社会研究已成为时代议题

网络社会安全是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关注的重大战略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为我国网络空间安全和信息化法治建设提供了原则和依据。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4年7月21日发布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其中,手机旅行预订以194.6%的年度用户增长率领跑移动商务类应用,O2O市场快速发展,成为引领行业的商务模式。我国互联网在整体环境、互联网应用普及和热点行业发展方面取得长足进步。

由此可见,当代中国社会存在着巨量的网民群体,其中个体的经验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现实社会的经验了,网络社会生活已经成为网民的另一种社会生活经验。[2]网络社会拓宽了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空间,使社会发展面临新的巨大变化,预示着人类社会正在向后现代社会迈进。网络社会与传统社会的运行规律有很大差别,这导致网络社会治理与传统社会治理必然表现出很大差别。当前,中国网络社会治理面临许多新问题与新挑战,亟待加强对网络社会治理的研究和探索。中国网络社会治理的探索极有可能会走在整个社会治理转型的前列,为社会治理转型提供经验,从而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一、网络社会研究的意义

就二十世纪中叶以来的人类社会发展而言,互联网络的生成面世、得以广泛应用并且日渐产生全面而深刻的社会影响,已经无可置疑地成为当今时代人类文明进步历程中的一大标志性事件,蕴涵着深刻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当今的人类社会生活中,互联网络所触及和影响的领域和内容,不但涉及社会的信息传播形态和人们的社会交往形态,同时也涉及社会的经济运行形态以及公民的社会参与和政治参与形态,而且还将涉及社会生活的深层组织架构和内在运行机制。可以认为,在当代信息化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网络平台的普及应用、网络行为的多样呈现、网络社会的整体形构、网络生活的秩序要求以及社会变迁发展当中的矛盾处理、关系调适与和谐促进等诸多社会因素,共同构成了网络社会生活的基本图景。网络社会生活的全面展开和网络社会形态的逐步建构,也就自然成为人们关注和探讨网络社会治理这一现实发展议题的逻辑起点。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条件下,思考和探索网络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功能定位、体系建构、行动准则等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推动和实现网络社会生活的有序运行和网络社会文明的健康发展,无疑应当成为学界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研究者以及社会各层面力量急需承担起来的重要职责。人类社会生活在客观上呈现为一种共同体的公共生活,无论是个人、群体,还是正式的与非正式的社会组织,都置身、参与和融入其中。无论是在什么样的社会历史条件和社会文化背景下,人类的共同体生活都要面对一个共同的问题,那就是如何来组织各方社会力量,整合各样社会资源,协调各类社会关系以及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以期实现共同体的不同目标。社会共同体要维系它的正常运转,不仅需要依赖相应的分工协作体系和必要的制度框架设计,需要依赖一定的社会规则和行为规范,而且还要依赖社会成员对某种文化理念甚或一整套文化价值体系的自觉认同。只有借助于这几个方面社会因素的共同作用,人们的观念和行为才会得到引领和束约,共同体生活的基本运行秩序也才会进一步得以形成。所以,从根本上来说,是共同体生活的内在需要,决定了实施社会治理的价值和意义。

二、网络社会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网络社会的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对网络社会管理创新的研究尚集中在零星的概念辨析、浅薄的问题描述、简单的必要性分析等粗浅层面,而对其精深层面内在机理的逻辑分析、理论创新的基础支撑、管理格局的体系构建等系统化研究还比较贫乏,致使研究探索缺乏认知深度、执行实践缺乏理论引导。国内网络社会治理的相关理论主要为:

其一是“互联网治理的分层模型及其生命周期”理论。该理论体系由闰强、舒华英提出,他们认为互联网本身要从结构、功能、意识三个层面去理解。一是对互联网结构层面的治理。这是早期互联网治理的重点,比如对域名的管理、对口地址分配的管理、网络之间的费用结算问题等。二是对互联网功能层面的治理。这是目前互联网治理的重点。随着互联网上各种各样应用的出现,相关的治理措施相继出现,比如针对垃圾邮件的治理措施、针对隐私保护的措施,以及针对网络游戏进行分级的措施等。三是对互联网意识层面的治理。这将是今后互联网治理的重点所在。从发展的观点看,上述三个层面的治理分别适用于互联网发展的不同时期。在互联网发展的初期,结构层面的治理对互联网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现在,是互联网上应用迅速发展的阶段,也是互联网功能层面治理的主要阶段。随着网络在社会各层面的进一步蔓延,互联网意识层面的治理将变得越来越重要。

其二是互联网道德控制主体理论。有学者提出:为了维持网络空间的有序性,保障网上群体和个人的利益必须进行有效的社会控制,建构以道德控制为主体的控制体系,采用技术、法律和道德等手段。对网络空间的社会问题进行综合适度控制;在信息技术的发展中注入人文关怀防止网络空间的符号异化;加强网络社会科学新学科研究,逐渐形成新的网络社会规范。这一观点提倡建构以道德控制为主体的控制体系,弱化政府的管控职能,且未提出完整的互联网监控体系理论。

其三是互联网复杂社会系统工程理论。互联网秩序的监控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不能简单地视为技术问题。在网络空间,政府不能依靠行政命令调拨信息和规定人们的网络行为,而应该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根据人们的网络需求,通过倡导道德伦理规范、政策法规供给、资源和技术投入、行政监督等方式进行间接监控,确保其正常的秩序。但这一观点提倡对互联网间接监控,弱化政府的管控职能,且未提出完整的互联网监控体系理论。特别是其对行政监督描述比较宽泛,仅从政府有限管制、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营造开放的网络空间、加强国际合作四个方面阐述,监控措施存在缺漏环节。

时任中国法学会办公室主任刘剑指出,网络社会的管理是一个越来越引起关注的热点议题。网络时代的到来,为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许多的便捷,浓缩了社会空间,拉近了人与人的距离,但同时也带来诸多新问题,对管理者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利用好、管理好互联网,使其能够扬长避短,产生更多的积极效应,加强互联网的法治建设是关键环节,是推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针对目前诸如政出多门、职责不明确带来的多头管理、交叉管理等问题,国家给予了高度重视,在网络信息管理的体制机制调整上做了大量工作,尽可能使相关职能部门的职权划分更加清晰、明确,更好地奠定了未来互联网信息管理和健康发展的基础。周汉华指出,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我们的传统部门法虽然相对比较完备,但网络领域中有很多难点问题,如:网络虚拟财产、“网婚”等都加大了管理的难度。研究网络社会的管理问题,首要的就是要认清网络社会的本质及其与传统社会的区别。他认为,网络社会是一个多节点、多中心、扁平结构的社会,人人可以参与,信息传播和流动的渠道与传统社会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杨建顺则提出了一个亟需重视的观念更新问题:互联网时代政府的主要关注点应是网络社会的建设、保障和服务,在这个过程中形成引导和有效管理,要牢记:“堵不如疏,管不如规”。他说,网络社会是现实生活空间的拓展,是人们实现梦想、得到成就感的领域,它已成为多样化现实社会的一部分。目前,我们在建章立制上还存在一些不明确、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地明确和完善,这样才能实现有效的治理。

(二)网络社会的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对于网络社会管理创新这一课题的提出时间也较短,在这方面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对网络社会管理创新的研究也大都集中在网络空间和网络立法方面,虽然已经逐步展开相关实践,但至今还没有能够得到广泛认可的理论研究成果,尚还需要经历实践的检验。

从网络社会管理的无政府理论分析,国外很多人认为网络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应该是不受政府干预的,是完全自由的,政府对网络社会的管理就是一种对自由的干涉。无政府理论主义的典型代表巴洛认为,“网络社会是自由的、独立的,不需要任何管理,更不需要政府的统治”。[3]然而目前,越来越多的人都支持依法管理网络社会,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美国经济学家丹尼尔·F.史普博在《管制与市场》一书中通过对管制定义的分析,深入探讨了政府管制理论,认为“管制是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4]

通过国外现状和实践分析,多数国家在实施公共管理的过程中,为克服网络弊端,服务公众利益,大都釆取管制理论来加强对网络社会的管理。从网络社会管理的全面立法理论而言,全面立法理论是指假设在现实社会中发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出现在网络社会中,把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等同看待,建立起完备的网络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例如美国,“是世界上目前制定网络信息安全法律规范最完备的国家,其网络社会管理的法规体系涉及网络基础设施安全、网络信息数据安全、网络内容安全、网络犯罪等数十部联邦法案,具有覆盖面广,可操作性强,立法质量高等特征。”[5]

因此,由于网络社会治理这一论题提出的时间尚短,国内对于这方面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研究成果较少;国外对网络社会治理模式的研究成果也不多,而且大都集中在对网络空间和网络立法方面的研究,但至今尚未有哪种理论得到了较普遍的认可,还需要实践的检验。虽然我国已经逐步开展网络社会治理的相关实践,但也基本上是摸着石头过河,没有成功经验可以借鉴。从国内目前的研究状况来看,只有极少的学者尝试构建一个完整的网络社会治理体系。但随着实践不断地深入,未来国内关于网络社会治理的研究必将不断升温,在现有的、零散的研究成果基础上,着重构建一个完整的、逻辑严密的治理理论体系。

三、网络社会综合治理研究的必要性

(一)网络社会治理研究是统筹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管理的需要

现实生活中的人都会或多或少的参与到网络社会中,而网络社会中的行为与活动也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现实生活,所以说,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国家会放任不管网络社会或借助网络发起的现实社会行为,对网络社会的管理与调控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要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提高社会科学管理水平,适应网络社会的快速发展,必须要统筹管理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要把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统筹结合起来,必须要对建立在现实社会管理需要基础之上的现有的网络社会管理体系进行思想上、制度上、方式上的革新,来满足统筹管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的需要。

(二)网络社会治理研究是社会管理形态与时俱进的需要

当前,越来越多的人从“单位人”变为“社会人”,传统以单位为元素高度一元化的社会治理模式不断受到冲击,但处在现实社会中的人,仍置身于真实的物理空间与组织结构,受到身份、户籍和社会关系等诸多限制,属地管理、行业管理及单位管理等现有社会治理模式仍切实有效。而在网络社会中,人可以隐姓埋名,不再受身份及现实社会角色的约束,行为活动能够突破时空界限,并从现实的组织结构中脱离,这些特点使网络社会管理形态也随之改变。网络社会的出现使人们形成了新的思维模式、交往方式和生活习惯,让诸如沟通、决策、协调等政府传统管理概念被重新定义,将民意表达、监督参与、规范引导等管理措施赋予新的内容。因此,网络社会管理形态要与时俱进,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管理理念,寓社会管理于体系建设及公共服务之中,把参政议政、舆情导控、服务完善等基础工作作为落脚点,在法、人共治的体系框架下进行综合谋划与系统实施。

(三)网络社会治理研究是适应网络社会特征的需要

作为一种全新的社会形态,网络社会具有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等不同于现实社会的本质特征。首先,独立的电脑通过线路连结处理节点构成的信息系统即为网络,人们用网络把分散各处的信息资源联结起来实现共享,以超越地理位置的界限而协同工作。其次,网络作为信息输入与输出、即时传递与反馈技术活动的信息系统,通过硬件设备和软件技术实现资源的交互流动及传播共享,从而形成了网络社会。最后,网络社会的基本属性——虚拟性表现在以“比特”为介质的数字化,在此基础上,人们由原来被动地接受信息转变为主动有意识的检索信息,数字化技术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交往方式,为实现信息的自由流动和交互提供了条件。网络社会不同于现实社会的本质特征表明,对网络社会的管理不能照抄照搬传统社会管理的思想与手段,为符合网络社会管理特征的要求,应创新网络社会管理。

(四)网络社会治理研究是解决新问题迎接新挑战的需要

传统社会管理不曾面对的新问题及某些社会问题的新表现在网络社会管理中层出不穷,比如,网络游戏玩家用人民币兑换游戏币或者电子点券,通过网络游戏中的抽奖或开宝箱系统来随机获取游戏服务或虚拟道具。因为机会收益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玩家的行为实际上就带有赌博性质;因为作为收益的游戏服务或虚拟道具并非金钱与实物,现有的赌博定义又无法界定该行为;因为机会收益是玩家用金钱换取的,且收益所得游戏服务或虚拟道具与金钱有对价关系,所以该行为的确又具有赌博性质。由于网游玩家人数众多,倘若对这种游戏内容存在及发展放任不管,无疑会助长网游赌博风气,鼓励玩家博彩行为。2010年6月3日文化部颁布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游戏“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至此对该类游戏内容的管理有了法规依据。但此种游戏设置究竟是属于娱乐还是赌博,目前从法律上仍找不到明确的定义和界定标准。因此,要创新网络社会管理的体制与机制,才能有效解决不断出现的网络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