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第2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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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法律人思维的独特性[1]

焦宝乾[2]

摘 要:自1990年代以来,国内学界对法律人思维特征的研究,主流的看法是在肯定法律(人)思维的情况下,进行细致的理论概括。但是,这遭到近年来的苏力为主要代表的强烈批判,但这种批判因为其明显的缺陷而难以成立。站在维护法律人专业思维的独特性之基本立场上,本文将此问题置于人工智能、互联网及以大数据为底色的时代背景下,对法律人思维的几点特征重新进行概括:法律人思维是一种规范性思维、理性思维,并具有必要的价值属性。在法学这个较为成熟的学科体系下,遵从各国法学公认的规律性认识,非常有必要。中国法学自恢复至今将近四十年,应当以建设性立场去探求适合中国实际需要的理论。

关键词:法律人 法律人思维 法律职业 独特性

法律(人)思维[3]是一种独特的思维吗?长期以来,学界的主流看法认为法律人思维是一种独特的、不同于常人的思维,并往往会对这种独特思维的特征进行细致的理论概括。但近年来有学者(最典型者为苏力教授)对这种观点发难,并对学界之前关于法律思维特征的有代表性的理论归纳,逐一做了批判和反驳。这构成本文研究的学术背景。另外,在如今高科技汹涌澎湃,极大改变了法律与司法运行的背景下,传统上所概括的法律职业思维特征是否会发生新的变化?这也是本文研讨的重要语境。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本文旧话重提,围绕法律职业的思维特征予以反思研究,希望发掘出一些时代新意。站在维护法律人专业思维的独特性之基本立场上,本文的结构是:首先对学界正反两种观点进行描述,之后对这些观点予以总结、评析,在此基础上,将此问题置于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为底色的时代背景下,对法律人思维的特征重新进行概括。

不同于以往学界对法律人思维的研究,本文特别强调将法律人思维问题置于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等高科技的时代背景下进行探讨,因为这是如今无论如何人们无法绕开的背景因素。虽然总体来说,法学是一个比较保守的学科,生活在特定时代的一些“精英”或“先知先觉者”往往会感到一个社会的法律发展似乎总是与他们所感受的时代潮流“慢半拍”,[4]但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等高科技毕竟对法律发展与法律职业活动提出了新的时代课题。在近年来,在我国智慧法院建设中,提出要实现法院核心业务全部网上办理,推进信息化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全覆盖。要进一步推进发展电子诉讼,实现互联网电子诉讼和专网网上办案有机融合,全方位提升电子诉讼的应用范围和服务水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要求,要全力推进司法大数据的开发应用,不断提升司法智能应用水平。要积极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信息技术。[5]我国司法的这种新变化势必会对法官职业思维活动产生影响,这是研究者应当正视并需要认真对待的实际问题,而绝不可对此置若罔闻。

需要说明的是,就本文主题而言,即便是当今的高科技再发达,也不可能颠覆人们对法律思维的一般理解,也没有达到此种地步,即要求对法律人思维特征提供一种新的不同的理论定位,至少到目前似乎还没有。但是,因为这些高科技的确对当今的法律职业及其活动无时无刻不产生影响,进而对法律人思维形成一定的影响。本文只是在研究法律人思维特征时,认真考虑如今的高科技发展对法律人思维的可能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