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哲学的指引下运用方法
司法哲学毕竟给人一种难以把握的“虚”的印象,它必须与具体的方法和所适用的法律相结合,才能完整地和实实在在地发挥作用。否则,它只是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亦如卡多佐所说:“什么也不能替代对过去的智慧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严谨、准确而深刻的研究。这是我们的铸造原料。没有这些原料,哲学就没有多少用处,就像美学理论不能给没有黏土的雕塑家提供多少帮助一样。”[31]因此,法律方法必须以更高层次的司法哲学为指导,但司法哲学也必须立足于法律方法之上。两者只有相互结合,才能相得益彰。
方法是用于完成一个既定目标的具体技术、工具或者程序。[32]法律方法则是寻求法律答案的技术、程序和途径。它告诉我们获取法律答案的一般途径和路线,而不是告诉我们获取法律答案的具体细节。
法律方法告诉我们如何得出法律答案,告诉我们解决法律问题的途径。可以说,它是指引我们获取法律答案的灯塔。之所以需要法律方法,原因很简单,即法律条文都是有限、简单、概括和抽象的,也是制定于过去而适用于将来并具有相当大的稳定性的,而社会关系是丰富多彩和千变万化的,在将法律条文适用于形形色色的个案时,不可能是对法律条文的简单地“对号入座”,有时还无法找到标准答案,甚至有时还存在各式各样的法律漏洞。这就需要在得体的方法指导下作出恰如其分的选择,使案件得以妥善解决。[33]
法律方法也仅仅是告诉我们如何寻找法律答案的途径,甚至可以说是帮助寻求最佳答案的路径,但并不像自动售货机那样自动地导出具体答案。具体答案则是法律适用者根据法律方法获取或者选择的结果,或者说是按照法律方法得出的适合于案件具体情况的结果,而对同一法律规范通常有两种以上的解释方法,具体答案首先取决于采纳哪一种方法。可见,法律方法只是对于获取具体结果给出指引,具体结果的内容则取决于法律规范的具体情况及寻找者所进行的选择。法律方法可能告诉寻找者两个以上的路径,至于在这些路径之间如何选择,则取决于执法者的逻辑推理、价值判断、政策考虑还有其他相关因素。[34]
既然法律方法是获取法律答案的钥匙,无论是应用法学的研究者,还是法官等法律实务工作者,掌握基本的法律方法异常重要。法律适用的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适用者的法律方法素养,正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可以说,研究的法律问题越高深,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越疑难,法律方法的运用就越重要。运用法律方法的娴熟程度,也是检验法律应用水平和法律素养的重要标尺。
任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那段经历,使笔者更加强化了这种认识。这是因为,我们日常面对的多是模糊不清和模棱两可的法律用语、纷繁复杂和犬牙交错的法律冲突或者踌躇难决的法律选择,为寻求最为妥当的法律答案,我们常常需要寻根究底、旁征博引和探幽发微,有时还争论得面红耳赤和不亦乐乎,无论在争论中是否意识到,这些争论恰恰多是方法论上的争论,而这些难题最终都需要通过法律方法的运用来解决。这些亲身体验使我前所未有和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法律方法的极端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