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社区组织建设的良好环境
一个社区所面临的问题,往往是更大社会范围内问题的具体表现。从一定意义上说,社区研究是研究整个社会的起点。因而,社区组织建设的研究,有助于发现和解决更广泛的社会问题。
社区组织建设是由政府推动的社会体制改革,使政府从权力、责任、利益中脱离出来,通过培育社区组织,形成政府与社区组织共同服务和管理社区的形式。社区建设和管理已成为我国当前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社区组织建设、设立家事纠纷调解机构,能够完善社区组织功能,创新社会管理。
党的十七大为社区建设指明了方向,把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作为社区建设的目标。社区建设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社区建设的内容包括社区服务、社区组织、社区文化、社区治安、社区卫生、社区环境等。社区组织建设是社区建设的核心和基础,因为社区的全面发展是以社区组织为依托,通过社区组织来实现的,社区组织建设的发展决定着社区服务、社区治安、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等的发展。
社区组织建设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和社区中介组织建设。社区党组织建设是社区事业的领导核心,社区居委会和非营利组织是社区建设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家事纠纷作为最常见,并且最难彻底解决的纠纷之一。社区组织是最基层,与群众接触最为密切的组织,必然成为适合解决此类纠纷的主要承担者,建立完善的社区解决机制对解决家事纠纷具有重大的意义。
社区组织建设是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形式,是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题中之义。家事纠纷的有效解决是社区组织建设的关键环节。在社区组织建设中,我们发现了能反映、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组织途径,而政府则找到了与社会组织及个体市民的整合点。
[1] [日]我妻荣:“家事调停序论”,载《家族法的诸问题(穗积先生追悼论文集)》,有斐阁昭和27年第1版。
[2] 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9页。
[3] 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第302页。
[4] 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8~209页。
[5] General Comment No.17(35),Report of the Human Rights committee,UN doc A/44/40(1989),Annex VI,para6; and General Comment No.19(39),Report of the Human Rights committee,UN doc A/45/40(1990),Annex VI,para 6.
[6] 王雪梅:“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研究(上)”,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冬季号。
[7] 黄列:“家庭暴力:从国际到国内的应对(下)”,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夏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