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考研笔记4: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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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宪法的创制与修改

一、宪法的创制(了解)

1.制宪权的理论首创于19世纪的法国政论家西耶斯,其在《第三等级是什么》中提出制宪权。

2.img,又称宪法的制定,是指拥有制宪权的特设机构、国家机关、特定团体按照一定的程序起草、审议、通过、批准宪法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宪法的创制是行使制宪权的结果。

3.我国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专门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

4.我国制定宪法不采取全民投票,而采取全民讨论的办法,是我国制宪程序的一个特点。

5.我国现阶段的制宪主体是全体人民,而不是全体国民(公民)。这是中国制宪的一大特色。

二、宪法的修改

1.img,一般是指宪法正式生效以后,在实施的过程中,由特定的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废止、改变、补充宪法的部分内容的活动的总和。

2.宪法修改的原因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

(1)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是指社会的变迁,这种变迁包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改变,文化意识形态的变革等。

(2)主观方面的原因也就是统治者和制宪者的原因。(文化意识形态的变革是宪法修改的客观方面原因

3.宪法修改的限制(简答):

(1)修改内容上的限制:①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修改;②共和政体不得修改;③公民的基本权利条款不得修改;④宪法的修改不得有损国家主权和领土的完整。

(2)修改时间上的限制:①规定非经一定时间,不得修改;②规定必须定期修改宪法。

(3)特殊情况下修改宪法的限制。例如巴西规定“宪法于戒严期间不得修改”。(4)修改程序上的限制。

4.采用宪法修正案修改宪法的方式,是由美国1787年宪法所首创,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有利于宪法的稳定。

5.在我国的实践中,曾经将宪法的修改分为部分修改全面修改。我国宪法自1954年宪法颁布以后,在1975年、1978年、1982年先后进行过三次全面修改。1979年全国人大对1978年宪法进行修改时曾经首次采用了局部修改的方式。1988年第一次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时,采取了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此后一直沿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现行宪法予以修改。

6.我国宪法修正案的修改方式不同于美国,我国是将宪法修正案的内容直接写进宪法正文,不保留原来的内容,也不将宪法修正案作为宪法的单独组成部分。这种方式与法国相同。

▲7.我国宪法修改的程序(简答):

(1)宪法修改提案的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有提出修改宪法提案的权力。

(2)宪法修改提案的审议和表决——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此处的全体代表是指所有的代表,而不是指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

(3)宪法修改案的公布和生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告方式公布,并刊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而不是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的方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