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宪法效力
一、宪法效力概述(2016年已考名词解释)
1.是指宪法的法律强制性和约束力,是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对整个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调整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
2.宪法效力分为形式效力和实质效力:
(1)宪法的形式效力表现为宪法的法律位阶具有最高性。
(2)实质效力又可分为时间效力和地域效力。
3.宪法效力也应包含应然效力和实然效力两个方面:
(1)宪法的应然效力指宪法的规范效力,是宪法文本中所规定的关于宪法至高无上效力的法律地位的规范表述和价值申明。
(2)宪法的实然效力指宪法实现的事实状态,是宪法规范对其所调整的国家政治、经济与文化生活各个领域的人与事所具有的事实上的强制力与拘束力。
▲4.宪法效力的特征(简答):
(1)宪法效力的最高性——首先,宪法处于一国法律体系的最高位阶,是其他法律规范的效力依据,其他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其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根本行为准则。
(2)宪法效力的稳定性——宪法效力的稳定性不涉及宪法内容的修改、变化,而意味着一部生效的宪法在一段时间内无论在形式上还是事实上都保持着同等的效力,它表明了宪法有效规制社会生活的连续状态。宪法的稳定性是通过宪法效力的稳定性来实现的。
(3)宪法效力的全面性——即宪法在各个社会关系领域中的有效性。宪法在本国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都全面有效,这是宪法效力区别于一般法律效力的重要特点。
(4)宪法效力保障的专门化和多元化——如发端于美国的违宪审查机制,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德国设立的宪法法院专门行使违宪审查权:法国由宪法委员会对立法进行事前审查。
二、宪法效力的根据
(一)从宪法的形式寻求宪法效力的根据
1.从形式上看,宪法的最高效力地位就是基于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至上地位而进行的自我授权。从世界各国的宪法实践看,一般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保障宪法规范最高效力价值的内容,确认宪法规范本身的最高地位,即由宪法宣布自身的最高法律效力,规定宪法的权威大于一切国家机关和个人的权威。我国现行《宪法》也在序言中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宪法文本上明确了宪法效率具有最高性。
2.同时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首先取决于宪法的正当性基础,包含宪法制定权的正当性、宪法内容的正当性和宪法程序的正当性等,宪法要真正被人们所接受,成为人民内心的信仰,最根本的在于宪法内容的正当性。
(二)从宪法的本质内容寻求宪法效力的根据
1.从实质上看,宪法的实质内容一是国家统治机构及其权限划分,二是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其中,对于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有利于国家权力的正当行使,并且限制国家权力的初衷或基本出发点即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因而保障公民权利在宪法中居于核心的支配地位。由此可见,宪法对人权和基本权利的保障是其效力根据的重要来源。
2.超脱阶级立场看宪法的本质,可以说宪法效力的最根本的来源应是宪法所体现的社会共同体的意志与共识,故国民的意志是决定宪法存在以及宪法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