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酒后摔伤,顾客与饭店孰之过?
——刘某某诉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刘某某
被告:潘某某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26日晚,刘某某与数人自带酒水至潘某某经营的清远大鹅湾饭店用餐。刘某某在用餐过程中曾饮酒。其间,刘某某去洗手间的途中因打滑,导致其左手被放置在过道旁的酒杯割伤。之后,刘某某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八医院门诊治疗,随后住院。刘某某出院后多次与潘某某协商赔偿事宜,均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刘某某认为,由于潘某某所经营的饭店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因此给刘某某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潘某某认为其无任何过错也无侵权行为。刘某某摔倒的原因是喝酒过量导致行走不稳,其存在重大过错,并且潘某某经营的饭店在洗手间长期放置一个黄色“小心地滑”的告示牌,且饭店的地板是防滑的、有条纹的地砖。潘某某已经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焦点】
刘某某与潘某某之间的过错认定和责任比例分担。
【法院裁判要旨】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实施民事行为的过程中应尽注意义务以保障自身的人身安全。现刘某某在涉案饭店用餐的过程中去洗手间,看到过道摆满了杂物及地面的卫生条件一般就应加强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但其未尽该义务,以致行走打滑而造成左手受伤,故其未能注意自身安全的过错是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潘某某经营清远大鹅湾饭店,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以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潘某某抗辩其已放置防滑警示牌及过道铺设了防滑地砖,因其提供的照片不足以证实拍摄的内容为刘某某受伤时的情形,且刘某某提供的照片反映了在过道两边(包含左方平台)摆放有杂物及未放置防滑警示牌,故对其抗辩不予采信。因此,潘某某作为饭店的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刘某某去洗手间的途中受伤,其对刘某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本院综合双方对刘某某损害所存在过错的程度,酌情认定由潘某某承担赔偿刘某某损害30%的民事责任。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潘某某赔偿刘某某损失3570.99元;
二、驳回刘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案中,首先,刘某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后存在的潜在危险甚至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其未能注意自身安全的过错是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刘某某对于饮酒后摔伤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其次,饭店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以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本案中,刘某某通过提供照片证明事发时饭店在通往厕所的过道两边摆放了杂物,也未放置防滑警示牌,因此,而潘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作为饭店的经营者,对顾客已尽安全保障义务,故其对刘某某在饭店内行走时摔倒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双方对刘某某损害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由潘某某承担30%的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饭店而言,即使使用了防滑、有条纹的地板且在洗手间放置“小心地滑”的告示牌,但是当地面出现水渍、油渍等易使人滑倒的物质时,饭店也应当及时清理,周到、勤勉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以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对于顾客而言,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预见和防控一定风险的义务,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对于顾客的朋友而言,也具有审慎安全注意义务。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避免下一个悲剧的发生。
编写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刘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