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疑难问题与案例指导:民间借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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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需要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解答:根据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民间借贷行为虽然是一种典型的民事行为,但是当其中有些许部分逾越民法的边界,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时候,这无疑也触及了公法的领域。在实践中,由于民间借贷纠纷背景甚为复杂,当事人之间关系难以厘清,民间借贷成因众多、乱象层出,很难从外部加以管制,所以民间借贷经常与某些刑事案件相关联,尤其是非法集资等犯罪,其往往外表披着民间借贷的外形,而实质上触犯了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若处理不好民间借贷领域的刑民交叉问题,把握不准刑民责任的平衡,重刑轻民则有可能会打压民间投资热情,影响民间资本的自然流动,不利于经济的发展,重民轻刑则有可能会危害国家的金融公共安全,同样也会影响国家宏观上的管制,最终也不利于社会的进步。

从司法实践来看,刑民交叉案件的具体表现可以划分为三大类[23]:第一类,因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但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此种类型最常见的情形是同一个行为主体实施了两个法律行为,而这两个行为分别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但是两个行为都是基于同一行为主体,法律事实因同一主体而有所牵连,从而构成刑民交叉案件。例如,借款人王某向出借人李某借款3万元,后经李某再三催要后,王某依旧不予还款,故李某伙同亲朋一起非法拘禁王某一个星期并威胁其家人还款。此时,就出现了两个法律事实,分别构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

第二类,因同一法律事实涉及的法律关系一时难以确定是刑事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法律事实的复杂性和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及差异性,决定了对同一法律事实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理解,造成了公、检、法三部门对案件性质的认识存有分歧。有的认为是刑事案件,有的则认为是民事案件,由此形成了刑民交叉案件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此种类型更多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现,关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属于民间借贷关系,抑或是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关系,在实务中往往认知不清。这种区分更多的是量上的区别,到底该作为民事纠纷处理还是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在很多情况下都很难作出清晰的认定。

第三类,因同一法律事实同时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从而构成刑民案件交叉。此类交叉实质上源于法规竞合,由于刑法和民法都对该项法律事实作了相应的规定且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法律事实,造成刑民案件的交叉。例如。张三趁李四不注意,捅了李四大腿一刀,这个当然是构成了刑事案件,然而因此而造成的医药费、误工费等支出又是民事上侵权的内容,亦即这一个法律事实既构成刑事案件,也构成民事上纠纷,而民事和刑事上都需要对其主张责任。

在对于刑民交叉的处理上,虽然应当根据具体类型具体来分配谁先谁后的问题,但一般意义上,理论和实践中最多被使用的还是 “先刑后民”规则。之所以会形成先刑后民的处理办法,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在民刑交叉的案件中,如果行为涉嫌犯罪,一般都侵犯了公权和私权双重法益,本着公权优先的原则,理应中止民事审理,先追究刑事责任,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作民事处理。另一方面,从务实的角度出发,先确定刑事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就可通过追赃手段获得救济,方便快捷,节约成本。[24]刑事案件相关事实的查证均是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的,故该案件事实更具有可靠性。如果先从民事案件出发,则法院很难去确认真实的案件事实,从而会极大程度地拖延了诉讼进度,并且即便民事案件审理产生判决,如何去执行判决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故,先刑后民有一定的优越性,它可以在保护公权力不受侵犯的同时,也能够尽快厘清错综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平衡被害人利益损失。但是若一味地固守成规,将先刑后民规则生硬地用于所有场合,则会带来很大的混乱。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机关贪图腐败、滥用权力或能力低下、不懂规则,导致民商事案件被刑事化现象越来越普遍,先刑后民已经在某些地方演变成了以刑代民。这种混乱不仅会影响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影响当事人的相关诉求的实现,同时刑事化的手段也会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不利的影响,会加剧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入侵以及管制。

如何改变这一实务中频发的混乱,厘清民刑之间关系呢?我们认为,应当严格分清和理解民事手段和刑事手段各自的性质、作用及其合理的界限。民事手段和刑事手段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而存在的,在性质上民事手段更着重于保护当事人自身的利益,而刑事手段还兼顾着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公法上的任务,所以刑事手段应定位为终极的救济手段,其法律效果较为严苛,故其拥有比较严格的适用条件。当某种刑民交叉的案件并没有达到刑法的程度或者程度较轻,并没有超出刑法前置性法律的边界,那么就不应当轻易地将其提升至刑法领域。因为刑法对犯罪的规制是一种类型化行为的规定形式,所以某些介于多重法律关系中的行为,应当适用由低到高、由轻到重的递升式的处理办法。[25]通过对刑法适用条件上的严格审查,我们认为,可以较好地避免以刑代民等情况的发生,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当然,在民事相关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时,必须采用先刑后民规则,因为刑事案件审理的结果可以为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事实依据。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也有体现,《民事诉讼法》第150条在规定 “中止诉讼”的事由时明确规定,“……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此种规定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被具体化,民事的基本案件事实若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另外,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观点,在此时适用 “先刑后民”规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民间借贷刑民交叉只有民事纠纷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明才能适用 “先刑后民”;第二,与民事案件关联的刑事案件必须属于已进入审理阶段的刑事案件,才可以 “先刑后民”;第三,民事案件需查明的基本事实必须与审理的刑事案件事实存在关联,即民事借贷案件的解决需以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为根据;第四,即使因需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民事部分不能够进行审理,民事诉讼也只能够裁定中止诉讼,而不能终结诉讼,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甚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然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刑事犯罪的除外。[26]这四点紧扣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应予赞同。在法院具体处理办法上,该条文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