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不属于同一事实但有犯罪嫌疑的线索时,应当如何处理?
解答:根据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若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却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对于在发现与民间借贷不属于同一事实但有犯罪嫌疑的线索时,法院将该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而民间借贷案件正常继续审理的办法,早在1998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已经做出了规定,其第1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对民刑交叉做出了规定。该意见第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我们认为,该条文并没有改变1998年规定的精神,其主要还是在第1款的语境下来探讨问题的,该条第1款的语境是民事诉讼和刑事案件所涉及的事实是同一事实,在此情况下才先刑后民,而在所涉事实并非是同一事实的时候,此时并没有涉及刑事审理与民事审理的冲突,二者分别是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理论层面上并不会形成民刑交叉,故将二者分开审理,本就是逻辑之所向。上述众多规定,更多的是从程序上对于法院进行指导,其要求法院应协助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完成公法上的 “任务”,为他们提供相关犯罪的线索和资料。
而对于如何认定与民间借贷案件有关联但却不是同一事实,这需要紧扣同一事实这个概念。通过 “同一事实”来认定刑民交叉问题,历史并不久远,其始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一改之前相关规定中对于相关问题用 “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的表述,而通过用 “同一事实”的形式,将区分更加着眼于事实或行为本身。因为刑民交叉问题之所以会产生,正是因为同一个事实或行为同时符合民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这样才会产生竞合,从而才能发生先刑后民的判断。然而,不属于同一事实但却与民间借贷有关联,即意味着其并不是民间借贷纠纷中着重审查的相关事实,而仅是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碰巧出现的相关事实,例如当事人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再向其他人非法集资,或者经营其他非法犯罪活动。这种行为与民间借贷有着某种程度上的关联,但是却并不是民间借贷行为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所以其本身不是借贷行为,因为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但是对于这种有关犯罪的线索,法院应当将其移送给侦查机关处理,或者通知相关当事人向侦查机关控告或者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