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下的人力资源管理流程再造(增订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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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序言

肖胜方

本书自2008年11月出版以来,受到各界好评,半年光景即告脱销。2011 年3月,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刘峰编辑的再三催促下,本书增订版正式与读者见面,不久后再次脱销,很多读者希望尽快出第三版。但是,由于我在当选广东律协和广州律协副会长后工作更加繁忙,也希望多花些时间再对原书稿进一步查缺补漏,又适逢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草案)》正在审议中,因此我便与刘峰编辑商定,待该草案通过后再出第三版。2012年12月28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通过并正式对外公布,本书第三版亦随之付梓。

据刘峰编辑介绍,目前市面上关于劳动法的著作很多,但是能再版的并不多,能第三版的更加少之又少,本书算是为数不多的一本,很多读者、人力资源公司和法律培训机构都非常期待本书第三版的问世。

本次修订第三版,除了对原书稿的部分内容查缺补漏之外,还专门针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最新规定,特别增加了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流程再造”专章内容,对劳务派遣的制度价值、立法解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措施等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在我国,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最早见于外国企业驻中国办事处或外国驻中国的使领馆等机构,由于上述主体在我国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需要由人事代理中介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再将其派遣到上述主体工作,当时的劳务派遣更多是基于国家安全和特定历史条件的需要。

1994年 《劳动法》出台之后至2008年 《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在降低用工和管理成本方面的优势逐渐显现,劳务派遣用工也逐渐增多。但是,由于我国关于劳务派遣的立法相对滞后,实践中操作很不规范,也产生了不少法律问题。

2008年出台的 《劳动合同法》专门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定,立法本意是将劳务派遣用工界定为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之一,原本以为劳务派遣用工会大幅减少,结果事与愿违。究其原因,《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企业用工风险进一步加大,由于劳务派遣存在用工灵活便利以及能降低管理成本和切割用工风险等诸多优势,同时,通过劳务派遣这种 “有劳动,没关系”的用工形式,企业还可以有效规避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劳务派遣用工一度呈井喷之势,俨然成为一种大规模、大范围使用的用工形式,在一定范围内甚至已经改变或取代了传统的用工形式。这些大量增加的劳务派遣,很多并不符合劳务派遣的立法本意,引发了诸如长期派遣、全员派遣、异地派遣、逆向派遣、同工不同酬等问题。

2008年和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组两次赴全国各地开展 《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两次都将劳务派遣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2012年3月,吴邦国委员长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工作报告时也专门提到要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加强对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的监督管理。在此背景下,《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应运而生。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在劳务派遣用工的行政许可,同工同酬,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 (以下简称 “三性”)的界定以及违法劳务派遣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亮点颇多,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比如 “三性”之间的关系问题,笔者认为,临时性应当是适用劳务派遣的充分必要条件,也应当是最核心和最重要的条件。立法规定 “三性”的原因可能在于,实践中符合临时性的岗位往往会出现在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岗位中。但是,由于立法规定了 “三性”,对于 “三性”之间的关系如何理解就存在一定的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官方解释是只要满足其一即可,但是如果在辅助性岗位适用劳务派遣可以不受临时性的限制,那么很可能将出现长期派遣的情况,这是否符合劳务派遣制度的设计本意有待商榷。

应当说,劳务派遣制度在社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方面有其存在的价值,只不过由于我国此前关于劳务派遣的立法体系尚不完善,导致实践中产生了不少问题。笔者相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逐步引导其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应有的价值。

不得不说的是,本书得以顺利出版、再版和出版第三版,刘峰编辑做了大量工作,在此对他表示特别感谢。

岁末年初,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不断出现。希望本书的第三版,能够继续引导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更加规范、合理和有序,进一步切实有效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和法律风险,为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贡献一份力量。

是为第三版序。

二○一三年一月于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