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流程再造
本章导读
2008年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劳资纠纷骤然增多,企业用工风险进一步加大。由于劳务派遣存在用工灵活便利以及管理成本较低和切割用工风险等诸多优势,其一度呈井喷之势,大量企业普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原本为了解决短期用工需求的补充用工形式,似乎已经成为一种大规模、大范围使用的用工形式,在一定范围内甚至已经改变或取代了传统的用工形式,不过,这种将劳务派遣用工普遍化的现象也产生了很多法律问题。一般来讲,无论从制度设计还是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劳务派遣都应当是一种补充性的用工形式,因而,我国在实践中劳务派遣用工的快速发展与目前我国关于劳务派遣的立法的滞后就难免出现很多矛盾,产生很多问题。2008年9月中旬到10月中旬和2011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 《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组两次赴全国各地开展 《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均将劳务派遣作为重点检查的内容之一。[1]这也说明劳务派遣已经成为整个 《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问题最多的内容之一。
从本书的编排体系来看,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流程再造原本属于非典型劳动关系管理流程再造一章,此前本书的第一版和第二版中也均采用此种编排体系。但是,劳务派遣的问题越来越重要,实践中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问题与立法的价值取向存在较多冲突,甚至还引起了国家高层的关注和重视。吴邦国委员长于2012年3月9日下午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指出:“在充分肯定相关工作的同时,大家指出,劳务派遣被滥用等问题还很突出,建议抓紧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细化关于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规定,加强对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社保待遇等合法权益。”[2]同时,2012年12月28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此后,《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 月20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前述立法专门对劳务派遣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劳务派遣的问题进行专章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