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卡催收策略与法律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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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信用卡领用合约

当申请人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时,会被要求填写发卡银行格式化的信用卡领用合同 (协议) [名称一般为 “某某银行 (卡类型,如 ‘太平洋’)信用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 “领用合约”]。领用合约的内容一般有信用卡的申领、信用额度、信用卡的费用与利息、信用卡的使用、信用卡账单的核对与还款、合约的解除等。同时,申请人还需按照发卡银行的要求,提供工资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信用凭证。经发卡银行审批同意,除领用合约另有约定外,申请人与发卡银行建立正式的领用合约关系;申请人收到信用卡后予以激活的,成为持卡人,双方签署的领用合约正式开始履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第196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结合信用卡的核心功能和发卡银行的性质可知,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的领用合约属于借款合同 (或称借贷合同),双方建立的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在此关系中,发卡银行依约向持卡人提供借款 (即信用额),持卡人使用后依约向发卡银行还本付息。如持卡人未按约支付费用和利息,将需按照领用合约承担交付逾期利息、滞纳金等责任。

也有人认为,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发卡银行的主要义务是为持卡人的消费处理清偿事务,而持卡人的主要义务则是偿还发卡银行代其支付的费用。但,究其实质,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委托行为只是实现借贷的手段,双方之间的主要合同关系仍然是借贷合同关系。现实生活中常见的企业间的委托付款,即属于典型的借贷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