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发卡银行资金
有些人对发卡银行资金的性质仍未认识清楚。比如说,有的人认为 “银行的钱就是国家的钱”,只要能从银行贷到款,就是向国家借了钱。欠了国家的钱,相当于用了 “国家资产”,是必须要还的,否则,国家会动用国家机器催款,“后果很严重”。
长期以来,由于银行只是作为政府的 “出纳”,成了政府分配资金的“行政机关”,成了企业输血供氧的机器。企业资金周转不灵,找银行;没有钱发工资,找银行;……政府叫银行干啥就干啥,给人一种感觉:银行是政府 (或国家)的,钱也是国家的,要不然银行不可能这么爽快地把自己的钱给政府随便花啊!由于这种原有体制的影响,以及公民没有及时调整、更新观念,部分人还停留在 “银行的钱就是国家的钱”的思维层面上。
在现实生活中,根据各种类型银行的定位,央行、政策性银行基本不可能与普通公民个人存有发放银行卡的联系,而发生联系的主体主要为商业银行。从商业银行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该两项基本职能可知,商业银行的钱来自于 “吸收公众存款”,也就是说商业银行的钱是 “借”了公众的,只不过其要向公众支付利息,然后再以 “借”的钱向需要钱的公民发放贷款,从借款公民处收取贷款利息,利用存款利息与贷款利息之差以及手续费等,从而实现商业银行的营利。从该层面上来说,银行的钱是公众的钱。
另,商业银行中有5家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交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的核心特征是,由国家 (财政部、中央汇金公司)直接管控,银行所有的资本金都由国家投资。那么,该5家国有商业银行的钱由 “国家投资的资本金”和 “吸收公众的存款”两部分组成。这也就意味着,国有商业银行的钱也不全是 “国家的钱”。更何况,对于公民从银行借贷的钱,商业银行提供给公民个人绝大部分是 “吸收公众的存款”部分的钱,公民个人也无从得知借的钱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苛求公民个人知悉国有商业银行资金的性质是不合适的。
此时,普通公民 (此时为持卡人)通过信用卡所消费的钱,说白了,就是欠了企业的钱 (而不是 “国家的钱”),只不过发卡银行这个企业比较特殊 (特殊在其商品为货币,从事 “以钱生钱”的买卖)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