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企业事业单位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有什么职责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企业事业单位作为大部分人群工作、学习或者生活的地方,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当重要,同时,承担反家庭暴力工作职责也是其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反家庭暴力法》既对一些特殊的企业事业单位如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学校、幼儿园等反家庭暴力工作职责作了重点规定,也对一般的企业事业单位所承担的反家庭暴力工作的职责作了规定。主要职责有:
首先,体现在家庭暴力的预防上:
一是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学校、幼儿园等相关单位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规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的宣传职责,是因为这些单位既有宣传的优势,也能达到宣传的效果。
二是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在一些反家庭暴力案件中,医疗机构可以说是第一发现人,对于发现家庭暴力和家庭暴力案件取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是企业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人员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和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企业事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对本单位人员比较熟悉,做好反家庭暴力教育和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不仅是承担其社会责任的体现,也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其次,体现在家庭暴力的处置上:
一是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的强制报告义务。以上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是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的救助义务。2015年,民政部、全国妇联印发了《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中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全部纳入庇护救助范围,明确了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依法庇护、专业化帮扶、社会共同参与等原则,确定了及时受理求助、按需提供转介服务、加强受害人人身安全保护、强化未成年受害人救助保护等主要环节和工作内容,并从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能力建设、动员社会参与、强化宣传引导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承担家庭暴力受害者庇护救助工作的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上述《指导意见》的要求做好庇护救助工作。
三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企业事业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企业事业单位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此外,如果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或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的章程规定,设有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的基层组织的,还应承担反家庭暴力法对工青妇和残联规定的具体职责要求。如残疾人比较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了残疾人基层群众组织的,还要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