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有什么职责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有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调解民间纠纷、维护居民/村民的合法权益,以及反映居民/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的职责。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职责,这也是由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自身职责所决定的。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是强制报告义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直接接触群众的最基层工作人员,一般来说,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干部对所在社区、村的情况比较熟悉,在工作中也比较容易发现家庭暴力问题。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职责,这既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所能做和应该做的,也是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二是接受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居委会、村委会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特别是要履行劝阻、调解义务。《婚姻法》第43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
三是配合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协助可以是帮助组织居民、村民参与反家庭暴力的社区宣传活动,组织观看反家庭暴力宣传片,帮助发放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折页等。同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自主开展一些当地群众喜闻乐见的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
四是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家庭纠纷处理得不好,容易引发家庭暴力,造成家庭和社会的不和谐。《反家庭暴力法》第10条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由于居委会、村委会一般都设有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因此,居委会、村委会的人民调解组织也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五是进行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由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自身性质和其具有的地理优势和便民特点,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