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考勤,即考查出勤,也是就通过某种方式来获得员工在某个特定的场所及特定的时间段内的出勤情况,包括上下班,迟到,早退,病假,休息,工作时间,加班情况等等,通过对以前阶段,本阶段内出勤情况的研究,以进行以后阶段的统筹,安排等。一部完善、详细的员工考勤管理办法,对于考勤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很大的帮助。
员工考勤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及考勤管理,严格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遵章守法的自觉性、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正式员工。公司正式员工既有遵守本办法的义务,又有监督本办法执行的权利。辅助试用期员工以及在本公司实习的员工,考勤管理遵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公司实行刷卡制度,员工每工作日上午上班与下午下班均应认真自行刷卡。对于外出办公当天不再返回公司 (或无法预计当天能否返回公司)者,在外出办公前应主动刷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司机不执行刷卡制度)。
第四条 考勤员应按规定及时、认真、准确地记录考勤情况,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存在的问题,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及时汇总考勤结果,并做出报告。
第五条 考勤须知
(一)对有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现象的员工,应及时进行教育;属屡教不改的,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应追究其责任。
(二)对旷工者,应责成其做出书面检讨,并按下表计扣工资,扣发当月各项奖金。
第六条 迟到、早退、旷工的处理
(一)员工均需按时上下班,考虑上班交通问题,在规定上班时间非因工作需要十分钟后到岗者视为迟到 (班车晚点除外);在规定下班时间前非因工作需要离开工作岗位者视为早退。
(二)迟到早退均按事假处理,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2次以下 (含2次)者,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依次按整小时数计算。每月迟到或早退累计2次以上或年累计迟到或早退累计5次以上者,迟到或早退一次,不足半天者按事假半天处理,超过半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处理。一个工作日内短时间因公外出,应提前向直属领导 (工段长、主管、项目负责人等)或部门负责人说明外出理由;部门负责人一个工作日内短时间外出办公应口头向主管经理说明外出理由。
(三)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岗者按旷工处理。
(四)工作时间私自外出,一次不足半天的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半天不足一天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五)无故旷工 (或视同旷工)一天者扣发当天双倍工资;旷工 (或视同旷工)两天者给予书面警告处分,扣罚10日工资。无故连续旷工三天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5天、一年累计旷工达10天或合同期内累计旷工达20天者,以违纪开除论处。
第七条 请假办法
(一)公假
经公司批准脱产参加会议、学习、出差、从事社会活动、工会活动均属公假;经公司指定或批准休养、参观、访问的人员,以及因工 (公)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公假。
(二)调遣假
员工异地调动,有家属随迁的,不超过6天;调往边远地区的,不超过14天。员工单人赴调不超过3天,赴调途中所需行程时间,按其实际需要核给,不计算假期。特区内调动一般不超过1天。
如有非经常性事务,需员工本人办理或参加的,如迁居、开家长会等,各单位可考虑到工作安排及员工的需要酌情处理,不计算假期。
第八条 假期管理
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依法享有以下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九条 法定假日
国家法定休假日有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具体放假时间按国家颁布的规定实行。
第十条 病假
员工因生病而未能正常出勤记作病假。
(一)员工因病或非因工 (公)负伤,经公司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可参考医生建议,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病假;
(二)员工请病假在2天 (含)内的,由直属领导签字、部门负责人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由主管经理批准;
(三)员工向部门负责人请病假在两天以上者,须经主管经理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须经总经理批准。一般情况下,请假者应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向有批准权的领导请假。因急发病症未能提前书面请假的,应由本人或家属通过电话等方式请假;
(四)员工休病假,超过1天要出具医院开具的假条,员工休病假的时限,应以假条上的时间为准,遇节假日不顺延;
(五)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办理。病假3天内不扣工资,4天以上按 (岗位工资+技能工资)30天计扣工资;
(六)长期病休人员,从病休时起,1年内的任何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 (或153个工作日),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
第十一条 年假
员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员工享受年休假应首先满足工作需要,由所在单位安排。因工作需要未享受年休假的,享受法定假期间工作待遇。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参加工作不足一年的;
(二)当年调入已在原单位享受了年休假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二条 工伤假
(一)因公负伤、因工致残,持医院诊断证明并经人事部确认,可按工伤假记考勤,工伤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因公负伤的职员,伤愈复发,经鉴定后,以工伤处理。
第十三条 婚假
员工申请结婚,须在本公司办理结婚手续,并以领取结婚证为准。婚假假期3天,晚婚假10天 (晚婚条件:女满24周岁,男满26周岁)。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的,根据在途往返时间给路程假。
第十四条 产假
根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十五条 丧假
员工配偶、子女、父母或养父母死亡,给丧假4日;祖父、外祖父、祖母、外祖母、公婆、岳父母死亡,给丧假3日;如在外地酌情计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第十六条 倒休假
(一)充分利用正常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应经公司领导批准。
(二)员工在休息日加班后,经部门经理批准,可以享受因休息日加班产生的倒休假。
(三)员工平时加班按实际加班时间给予同等时间存休,确实不能倒休时按本人日平均工资的150%计发加班工资。
(四)员工休倒休假时,须考虑部门工作的安排,并应提前两周申请,经主管同意。
(五)员工有特殊事务,可存休或倒休。但存休不能跨年度使用,同时各部门应加强存休的记录管理。
第十七条 事假
(一)一日以内的事假由部门经理或分公司经理批准即可休假;一日以上的事假必须由请假人持请假条经所在部门经理或分公司经理签字后,由总经办主任批准,并办理准假证后,方可休假。
(二)管理人员申请休事假时,除经所在部门经理或分公司经理、总经办主任签字外,并办理准假证后,方可休假。休假期间,休假人的月收入按实际休假日期进行扣除。
第十八条 探亲假
(一)员工结婚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为30天。
(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假,每4年一次,假期为20天。
(四)员工有生身父母,又有养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 (以供养关系为主)。
(五)大专院校分配来的毕业生以及新招合同工人,在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满1年后才能享受探亲假;外单位调进公司的员工要满半年才能享受探亲假。
(六)员工配偶已离婚或死亡,尚未再婚的,按未婚员工待遇处理;员工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16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按未婚员工探亲假处理。
(七)员工探亲假期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路程假根据实际需要核准。
(八)员工探亲休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假天数不能顺延;如果员工因患急病、重病而致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九)员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3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
(十)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分期使用的,经人事部批准,可分期使用,跨年度作废。路程假只给一次,往返路费只报销一次。
第十九条 加班管理
(一)为保证员工身体健康,维护员工利益,公司提倡正常工作时间内提高工作效率,完成固定工作任务,休息休假期间不提倡加班。
(二)如确因工作需要加班者,员工应提前填写 《加班申请单》,《加班申请单》中所列项目必须认真如实填写,经直属领导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经理审批,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加班审批手续,《加班申请单》经审批通过后转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凡未经公司领导审批的加班,不按加班处理。
(三)非工作日加班人员享受4元/日的交通补助,当日加班连续4小时(不含)以上的,给予午餐补助,标准为5元/天,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年终统筹考虑各部门的情况统一结算。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公司人事部。
☞制作提示
1.明确制度制定目的及适用范围。如规定为加强公司内部及考勤管理,严格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遵章守法的自觉性、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参见上文第一、二条。
2.明确刷卡制度及考勤须知等。如规定公司实行刷卡制度,员工每工作日上午上班与下午下班均应认真自行刷卡。参见上文第三、四、五、六条。
3.明确请假制度。如规定经公司批准脱产参加会议、学习、出差、从事社会活动、工会活动均属公假;经公司指定或批准休养、参观、访问的人员,以及因工 (公)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根据实际情况核给公假。参见上文第七至十八条。
4.明确加班管理规定。如规定保证员工身体健康,维护员工利益,公司提倡正常工作时间内提高工作效率,完成固定工作任务,休息休假期间不提倡加班。参见上文第十九条。
5.明确其他事项以及制度的解释主体和施行时间等。参见上文第二十、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