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休息休假是企业员工法定的权利,国家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有明确的规定,公司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员工的休息休假权的实现。同时为安排好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对员工的休息休假应当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做到既不影响员工的休息休假,也不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员工的休假管理,保障公司员工的正当权益,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加强公司的劳动纪律,按照国家最新出台的相关政策,结合公司的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全部管理人员。
第三条 休假分类
(一)法定公休日 (周六、周日);
(二)法定节假日 (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清明、端午、中秋);
(三)带薪年假;
(四)工伤假;
(五)病假;
(六)事假;
(七)公假;
(八)婚假;
(九)产假;
(十)丧假;
(十一)探亲假。
第四条 法定公休日
公休假日为:每周星期六、星期日
第五条 法定节假日
(一)元旦放假1天;
(二)春节放假3天;
(三)清明节放假1天;
(四)五一劳动节放假1天;
(五)端午节放假1天;
(六)中秋节放假1天;
(七)十一国庆节放假3天 (10月1日、2日、3日)。
如遇闰月,以第一个月为休假日。允许与法定公休日上移下错,形成连休,具体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节假日放假的通知精神为准。
第六条 带薪年假
(一)为合理安排公司员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员工休息权利,调动员工积极性,根据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公司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者且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二年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具体如下:
1.公司员工连续工作已满1年不满10者,年休假为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者,年休假为10天;
3.已满20年及以上者,年休假为15天;
(二)国家法定公休日、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三)员工休年休假,由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四)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安排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员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五)如果员工在当年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都不能享受带薪年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单位规定不扣工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第七条 工伤假
(一)员工因工作或执行公务受伤,经相关机构认定为工伤后,可享受工伤假,工伤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员工在休假期间,不影响基本月薪的发放。
(二)伤情严重者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八条 病假
(一)因病或因公受伤,凭合同医院病休证明,准病假。非合同医院的病休证明经主管领导批准,也可给予病假。
(二)员工休病假的时限,应以假条上的时间为准,遇节假日不顺延。
(三)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 (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公司与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四)公司员工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省、市、路局以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事假
员工因事必须由本人处理的可申请事假。
(一)请假时间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超过一小时的按实际小时整数计算。
(二)请事假在2(含)天以内的,由直属领导签字同意、部门负责人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由主管经理批准;两天以上的向部门负责人请事假,由主管经理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由总经理批准。
(三)请假未获批准而执意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四)因意外原因未能提前书面请假的,应利用电话或其他方式向有批准权的领导请假,并在返岗时尽快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五)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第十条 公假
(一)员工按照国家法令,经公司批准脱产参加会议、学习、出差、从事社会活动、工会活动均属公假。
(二)公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一条 婚假
(一)凡是本公司依国家 《婚姻法》履行正式登记手续的转正员工,享受婚假3天,如符合晚婚条件,另增加7天假期。
(二)婚假不包含法定公休日、节假日。
(三)婚假须在结婚证领取半年内凭结婚证申请休假,超过半年者不再享受婚假。
(四)婚假 (包含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二条 产假
根据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作如下规定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享受此规定):
(一)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90天中,产前休假1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15天;经医院证明为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以上假期可以累加。男员工配偶产假期间凭医院相关证明给予男方7天看护假。男26周岁、女24周岁以上初育为晚育。
(二)怀孕七个月 (含以上)的女员工,部门不得安排期从事夜班劳动并在工作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三)男员工配偶生育的,女方产休期需男方照顾,可由男方使用最多不超过15天的奖励假,男方所休假期与女方奖励假合并计算。
(四)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假期可以延长1-3个月。
(五)女员工产假及男员工护理假,假期工资照发。
第十三条 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 (指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之父母)死亡,可以申请3天休假;公婆 (岳父母)死亡时,给假2天,如职工配偶属独生子女的,可给假3天。职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给假1天。
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车船费自理。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在规定的丧假、路程假期间,遇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的不另给假。
第十四条 探亲假
凡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具体的假期规定如下:
(一)员工探望配偶的,公司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且父母均在外地居住的员工,每年可享受20天的探亲假;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探亲假原则一次性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员工经批准也可分两次使用探亲假,但只给一次路程假,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工资照发。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总经理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制作提示
1.明确制度制定目的及适用范围。如规定为了规范员工的休假管理,保障公司员工的正当权益,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加强公司的劳动纪律,按照国家最新出台的相关政策,结合公司的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参见上文第一、二条。
2.明确各种具体假期制度,包括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 (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清明、端午、中秋)、带薪年假、工伤假、病假、事假、公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如规定员工按照国家法令,经公司批准脱产参加会议、学习、出差、从事社会活动、工会活动均属公假。员工休年休假,由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参见上文第三至十四条。
3.明确其他事项以及制度的解释主体和施行时间等。参见上文第十五、十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