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部法律与内部规范风险防控常见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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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员工权益保障

(一)未缴纳社保引起的医疗补偿纠纷

社会保险费是指国家为了承担法定的社会保险责任,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而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收缴的费用。具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加上住房公积金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五险一金”。社会保险有别于商业保险的自愿性而具有强制性,企业及其受聘劳动人员均无权对是否缴纳或者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进行协商或者变更,必须按照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比例和方式缴纳。建立劳动关系后企业不缴纳或者不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由于历史原因,许多企业聘用了大量的临时工,不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近年由此引起的劳动纠纷明显增多。

案例9 某公司聘用张某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争议案

2004年3月,某公司为了解决单位驾驶员紧缺问题,便聘请持有B证的驾驶员张某为公司开车,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聘用期限3年,张某的岗位就是公司驾驶员,月薪3000元并享受公司相应福利待遇。2007年3月聘用期限届满后虽然双方没有续签聘用合同,但是由于张某工作认真细致,与同事相处也较融洽,公司便继续让张某在公司开车,但是一直没有为其办理任何社会保险。天有不测风云,2008年6月初,张某从外地出差回来感觉身体不适,于是到医院检查,结果被告知得了肠癌,需要化疗治疗。张某由此长时间住院治疗,花费了20多万的巨额医疗费。由于公司没有给张某缴纳医疗保险,因此其医疗费没法报销。张某找公司理论,公司对张某身患重病表示同情,但是张某的病并不是工作的原因引起的,因此公司没有义务承担其医疗费用,更何况张某的医疗费也是一个不小的数字。张某无奈,委托律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因未缴纳保险而导致的医疗待遇损失并补缴社会保险。公司答辩认为对于张某要求补缴保险的请求表示同意,但是却无法接受张某要求承担医疗待遇损失的请求。该案仲裁庭经过审理后认为:公司没有为张某缴纳保险导致其不能依法享受医疗待遇存在过错,经过仲裁庭的多次主持调解,公司和张某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其补偿金15万元。

案例评析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都规定了缴纳社会保险为企业的法定义务。本案是企业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义务而导致需要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该公司因未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而因此需要承担劳动者医疗待遇的损失。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像本案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中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链接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六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风险防范

1.企业要高度重视劳动者社会保险问题,完善劳动者社会保险应保尽保机制,自觉为企业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2.建立企业法律体检制度,对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存在法律风险的事项进行查漏补缺,消除法律风险和隐患。

3.对拒不配合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要及时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要求其出具延期办理或暂缓办理社会保险的书面承诺与说明。

(二)未休假引起的权益纠纷

休息休假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之余可自行支配的时间,包括工作日的休息以及周末、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作制。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计件工时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延长工作时间,依法延长劳动时间的,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所谓休息日,即双休日,它是常规的休息时间。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

案例10 黄某“三假连休”劳动争议案

黄某是贵州某农村长大的,2010年25岁时大学毕业,通过公开招考进入某企业财务科工作,工作积极认真,工作以来一直没有回过老家。2013年10月1日是黄某结婚的好日子,他准备办完婚礼后带着新娘回老家去度蜜月,但在请假时与公司发生了分歧。原因是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7天,按照规定黄某属于晚婚享有10天婚假,年休假5天,另外加上4天的双休日,他准备从9月30日一直休假到10月25日,总共休假26天。公司虽同意他休婚假和晚婚假10天,但是认为双休日不顺延,只同意其休假17天。不同意其连续休年休假,因为如果黄某整个10月休假20多天,会严重影响公司工作,要求黄某另行安排年休假。黄某认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婚假、年假是其的法定权利,凭什么不让我休?该公司人力资源部明确告知:公司人手本来就紧,黄某所在财务科工作性质更不能长期请假,希望黄某为企业着想。但是黄某一怒之下,将请假条放在人力资源部便离开公司休假去了。2013年10月17日黄某没有回公司上班,公司电话给黄某一直联系不上,期间公司因为财务账目问题严重影响单位工作。黄某2013年10月26日才回单位上班,公司经研究以黄某旷工9日,按照《员工管理规定》扣罚工资1800元及奖金45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黄某不服,认为自己是依法享受休息休假权利,并且已经事先请假,公司不准假是违法的,黄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庭调解,黄某主动撤回了申请。

案例11 某公司李某离职后要求单位补偿未休假工资劳动争议案

李某于2009年3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合同期限为3年,月工资为2500元。2012年3月合同期满后公司与李某终止合同,不再续签。李某离职前一直未休每年度的带薪年休假。李某于是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其未休假的经济补偿即15天的3倍工资3750元及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3个月工资7500元。公司以其未提出休假申请,并且合同已经终止为由拒绝其请求。李某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经调解,该公司支付李某未休假的经济补偿及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共7000元。

案例评析

“三假连休”到底合不合法?员工的带薪年假、婚假能否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一起连休,在法律上并无明确限定。因为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如果把长假和年假、婚假连起来休,算是打了一个“擦边球”,员工按规定休假无可厚非。这个“擦边球”让很多人力资源部门大伤脑筋。有的单位为了规避这个问题,在单位请休假制度明确规定员工不能把婚假、年假和国庆或春节等连起来休。但这只是单位内部规章,并无法律效力。实际上员工的休息休假权是以服从单位工作为目的,休息也是为了更好地工作,单位可以统筹安排。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案例10中黄某虽然享有休息休假权利,而调休和年休假虽也是职工法定权利,但用人单位有统筹安排的权利,并非职工随时想休就可休的。黄某未经单位批准擅自离岗,明显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因此,建议对于假期连休的问题,最好由双方协商确定,兼顾公私利益。当然,用人单位也不能为了企业的利益,而非法剥夺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长年累月让劳动者工作,不给依法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案例11中企业未给李某安排休假,应承担经济补偿。

法律链接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五条第二款:“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风险防范

1.要切实尊重和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

2.根据不同工作岗位需要,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不同的工作时间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的休息休假权。

3.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单位内部请休假制度,规范员工请休假行为。

4.制定和完善员工加班及加班补助机制,给加班劳动者合理经济补偿。

5.合理安排职工休假,及时书面通知职工进行休假,若职工放弃休假,取得其书面同意后,可不支付3倍薪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