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环境污染整治企业的支持〕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条文注释
目前,我国已步入经济发展转型期,这一时期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三高一低”(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低效率)是其基本特征。建设项目大多以牺牲环境、大量消耗资源能源为代价换取利润,造成了大量资源能源的浪费和严重的环境污染。要加快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必然要求我国经济发展模式从以“三高一低”为特征的高碳型模式,向“三低一高”(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高效率)为特征的环保模式转变,走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在突破传统发展模式的路径依赖过程中,需要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淘汰落后产能,主要是电力、炼铁、炼钢、焦炭、电石、铁合金、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制革、印染、化纤以及涉及重金属污染的行业。这些行业中的一些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和关闭。搬迁的企业,应进入统一的工业园区(集中区),对污染进行统一的治理,对未进入工业园区的,也要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以避免污染转移。对这些确实改善了环境的企业,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提出,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提出,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统筹支持各地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资金使用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加大支持和奖励力度。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予以支持。
配套规定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5月12日)
第4条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
(二)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
(三)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
(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
(五)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
(六)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事项。
第5条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分配结合节能减排工作性质、目标、投资成本、节能减排效果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补助、以奖代补、贴息和据实结算等方式。以奖代补主要根据节能减排工作绩效分配;据实结算项目主要采用先预拨、后清算的资金拨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