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网络法律译丛:刑事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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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计算机犯罪法[1]

第80节第5项

数据是指以约定或其他的方式应用于个人或自动化设备进行传送、解释或处理的任何事实、思想或指令的符号。

第80节第6项

自动化设备是指通过电子手段,来存储或处理数据的设备。

第98节

1.任何人故意向无权拥有的个人或实体提供属于国家或其联盟安全利益应予保密的信息,或可得到此类信息的物品,或类似数据,且本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此类信息、物品或数据和以上问题有关,应当判处6年以下监禁或10万荷兰盾的罚金。

2.任何人故意向无权拥有的个人提供源于禁止领域或关系到国家或其联盟安全的信息,或可得到此类信息的物品,或类似数据,且本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此类信息、物品、数据与以上问题有关,应当判处6年以下监禁或10万荷兰盾的罚金。

第98节a款

1.任何人故意泄露第98节中所提到的信息、物品或数据,或受外国势力、个人或其设立的机构的安排而提供此类信息或数据,或存在使此类信息或数据为外国势力、个人或其设立的机构所知悉的危险,并且本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此类信息、物品、数据与以上问题有关,应当判处15年以下监禁或10万荷兰盾的罚金。

第98节b款

任何人受无权的人或机构的安排,公开或泄露98条所规定的信息、物品或数据,受到指控,应当判处l年以下监禁或1万荷兰盾的罚金。

第98节c款

任何人:

(a)未经授权而故意获得保存第98节中所提到的信息、物品或书面数据:

(b)采取行动,目的在于未经官方授权而获得第98节中所提到的信息、物品或数据,应当判处6年以下监禁或10万荷兰盾的罚金。

第138节a款

1.任何人故意且非法访问用于存储或处理自动系统或其部分系统,如果其

(a)突破安全系统;

(b)使用技术手段利用伪造的信号或伪造关键码键或伪造身份。

因扰乱计算机的正常运行而应当判处6个月以下监禁或1万荷兰盾的罚金。

2.如果该行为人继续为本人或他人复制、录制非法访问自动系统而得到的资料,因扰乱计算机的正常运行而应当判处4年以下监禁或2.5万荷兰盾的罚金。

3.若该行为人利用电信设备扰乱计算机正常运行,继续:

(a)利用自动系统的数据处理功能,目的在于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

(b)利用已访问过的自动系统,访问第三者的自动系统;应当判处4年以下监禁或2.5万荷兰盾的罚金。

第139节a款

1.任何人利用技术设备故意窃听或录制使用自动系统的住宅、封闭室或封闭房屋的谈话:假如其

(a)没有得到谈话一方的允许,用自动系统进行窃听;

(b)没有得到谈话一方的允许,且本人未参加此谈话而进行录制;

应当判处6个月以下监禁或2.5万荷兰盾的罚金。

2.任何人未经批准,利用技术设备,使用自动系统,故意录制正在传送进住宅、封闭地点或经营场所中的资料,应予以相同的处罚。

3.以上两段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使用电信设施的电子通信;

(b)除明显误用外,利用住宅、封闭地点或经营场所,使用非公开的技术设备;

(c)根据首相、司法部长及内务部长的特别联合命令,出于国家安全利益的考虑,每次不超过3个月期限,由国家安全处处长下达。

第139节b款

1.任何人以窃听或录制除住宅、封闭地点或经营场所以外的其他地方的正进行的谈话为目的,秘密地利用技术设备:

(a)未得到谈话一方的允许进行窃听;

(b)没有得到谈话一方的允许,且本人未参加此谈话而进行录制;

应当判处不超过3个月的监禁或l万荷兰盾的罚金。

2.任何人未经批准,使用技术设备,利用自动系统或电信手段故意秘密地录制正传送进住宅、封闭地点或经营场所的资料,罚金同上。

3.第139节a款中第3段(a)和(c)在细节上已做必要的修正,适用于本条中的1、2两段,第139节第2段在细节上已做必要的修正,也适用于该节的第2段。

第139节c款

1.任何利用技术设备,故意录制电信设施或与之连接的终端设备传送的资料,并非他人专用,而是为本人及他人或其上级使用,应当判处1年以下监禁或2.5万荷兰盾的罚金。

2.上款不适用于下列录制:

(a)除非做出特别努力或使用禁止的接收器以便接收,通过无线电子接收器接收到的资料;

(b)除明显误用外,经授权使用电讯联络者的要求;

(c)为了保证正确操作电信设施,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或根据首相、司法部长、内务部长、交通和公共工程部长的特别联合命令,出于国家的安全利益,每次不超过3个月期限,由国家安全处处长下达。

第139节d款

任何人在特别的地点使用技术设备,目的在于非法窃听、录制谈话、电讯或其他形式的用自动系统传送的资料,应当判处6个月以下监禁或2.5万荷兰盾的罚金。

第139节e款

1.任何被处理的物品,本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录制的资料是从非法窃听、录制或用自动系统传送的资料中所获得的;

2.任何人故意向他人泄露用非法窃听、录制而获得的对话、电信或其他用自动系统传送的资料,并且知道或应当知道此资料是窃听、录制获得的;

3.任何人故意使得第1段中所述的物品为他人获得的,应当判处6以下监禁或2.5万荷兰盾的罚金。

第161节第6段

任何人故意破坏、损坏或毁坏任何用于资料的存储、处理自动系统、或电信装置,妨碍此类系统或装置的操作或功能,或使与此类系统或装置的安全措施无效,将:

(a)若该行为阻碍或妨碍公共资料的存储或程序造成电信基础设施的中断,应当判处6个月以下监禁或10万荷兰盾的罚金;

(b)若该行为严重危害到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判处6年以下监禁或10万荷兰盾的罚金;

(c)若该行为危及他人生命,应当判处9年以下监禁或10万荷兰盾的罚金;

(d)若该行为危及他人生命而导致死亡的,应当判处15年以下监禁或10万荷兰盾的罚金。

第161节第7段

任何人因用于资料存储、处理的自动系统或电信设施被破坏、损坏或毁坏而受指控,或因此类系统或装置的运行或功能受阻碍,或使与此类系统或装置的安全措施无效而受指控:

(a)若该行为阻碍或妨碍公益资料的存储或处理或造成电信设施的中断或严重危及到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判处3个月以下监禁或拘留或2.5万荷兰盾的罚金;

(b)若该行为危及他人生命,应当判处6个月以下监禁或拘留或2.5万荷兰盾的罚金;

(c)若该行为致人死亡,应当判处1年以下监禁或拘留或2.5万荷兰盾的罚金。

第232节

1.任何人为自己或他人利益而故意伪造、篡改支票、信用卡或现金卡,应当判处6年以下监禁或10万荷兰盾的罚金,或两者并罚;

2.任何人故意使用伪造的或篡改的支票、信用卡或现金卡,处罚同上。

第273节

1.任何人故意:

(a)泄露其受聘或曾受聘的从事贸易、工业或服务业企业本应保密的细节内容;

(b)泄露或为谋利而采取通过犯罪行为从贸易、工业或服务业的企业所使用的自动系统中获得资料,且该资料与该企业密切相关,若该资料在被泄露或利用之时并未被人们知道,因此受损失的,应当判处6个月以下监禁或2.5万荷兰盾的罚金。

2.任何人因公共利益要求该资料公布于众而将此资料泄露出去不受任何处罚。

3.只有该企业的董事会提出申诉,方可进行诉讼。

第317节

1.任何人为本人或他人的非法利益,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迫使他人放弃全部或部分属于其或他人的财产,或使之负债或取消对其应付债务或获得有商业价值的资料,应当判处9年以下监禁或10万荷兰盾的罚金。

2.任何人使用上述第一款中提到的强迫、恐吓手段,利用将自动系统中存储的资料报废或无法访问进行威胁,受同等处罚。

3.犯以下罪行应当判处12年以下监禁或10万荷兰盾的罚金:

(a)犯罪地点是住宅或封闭性场所,包括正常时间有人睡觉的住宅,或是公用道路、或是运行的火车;

(b)两人或多人共谋;

(c)行为人采用强行闯入、攀越或复制钥匙、伪造命令或经过化装进入犯罪地点;

(d)作案造成重大的人身伤害。

4.犯罪致使受害者死亡,作案者应当判处15年以下监禁或10万荷兰盾的罚金。

第318节

1.任何人为本人或他人的非法利益,以谋杀或诽谤(侮辱)或泄露某个秘密相威胁,迫使他人放弃全部或部分属于其或第三者的财产,使之负债或取消对其应付债务或获得有商业价值的资料,犯敲诈罪,应当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10万荷兰盾的罚金。

2.唯有受害者提出,诉讼方可进行诉讼。

第326节

任何人为本人或他人的非法利益,采用假名或冒充具有法定资格或欺骗或用谎言等迫使他人放弃财产,获得有市场价值的资料或使之负债或取消对其应付债务,应当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10万荷兰盾的罚金,或两者并罚。

第326节c款

1.任何人为不支付使用电信方式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全部费用而借用技术设备或伪造信号,应当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10万荷兰盾的罚金,或两者并罚;

2.任何人故意使用某种物品或数据,有明显企图进行上款中所提及的犯罪行为,如果:

(a)散布或公开提供此类物品或数据;

(b)散布或向我国进口使人易于获得此类物品或数据;

(c)为获得利益而制作保留此类物品或数据。

应当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10万荷兰盾的罚金。

3.任何人专门或经常进行第2段中所提及的犯罪行为,

应当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10万荷兰盾的罚金,或两者并罚。

第350节a款

1.任何人故意非法篡改、删除、废除、增加或使任何存储、处理或用自动系统传送的资料无法获得,应当判处2年以下监禁或2.5万荷兰盾的罚金。

2.任何非法访问自动系统并对资料造成严重损坏,通过使用电信基础设施,进行第1款中所提及犯罪行为,应当判处4年以下监禁或2.5万荷兰盾的罚金。

3.任何人故意非法使他人获得或散布、使用自动系统进行复制的数据的破坏行为,应当判处4年以下监禁或10万荷兰盾的罚金。

4.任何人采取第3段中所提及的犯罪行动,目的是减少由该数据造成的破坏,不受任何惩罚。

第350节b款

1.任何人因非法更改、删除、废除、增加或使存储、处理或用自动系统传送的资料无法获得而受指控,如果该资料受到严重破坏,应当判处1个月以下监禁或5000荷兰盾的罚金。

2.任何人使他人获得或散布使用自动系统进行复制而损坏的数据,应当判处l个月以下监禁或5000荷兰盾的罚金。

第351节

任何人故意非法破坏、损坏、废除用于公众利益、国防装备的铁路、电力设备、存储或编辑资料的自动系统或电信装置、防洪、排水、水气供应或污水处理工程,应当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2.5万荷兰盾的罚金。

第374节第2段

负责监督或关于电信基础设施所提供的服务的任何公务人员或其他人:

(a)故意和非法用这种电信基础设施窃听、录制传送的资料,该资料并非全部或部分地为其所用;

(b)占有某物品,并且他知道或应当知道得到的资料是通过非法窃听、录制传送而获得的资料;

(c)故意且非法向他人泄露传送的资料内容;

(d)故意且非法使他人获得某物品,利用此物可获得传送的资料内容;

应当判处1年零6个月以下监禁或2.5万荷兰盾的罚金。

第441节

任何人告知他人他应当知道非本人或他人所用的资料内容或大意,而且此类资料是他通过他所控制或使用的无线电接收器所接收的,此时他应当知道上述内容或大意将会公开,而实际已公开,或公开、摘录或以任何方式使用此类资料的内容或大意,应当判处3个月以下拘留或1万荷兰盾的罚金。

第441节a款

任何人未征求同意而公开或通过散布书面材料暗示可获得某物品,或他有此类物品能够使别人注意并作为技术设备或作为适用于该技术设备的一个部分可以秘密窃听、录制对话、电话或其他用自动系统传送的资料,应当判处2个月以下拘留或1万荷兰盾的罚金。


[1]Computer crime law.